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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鎖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文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定義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法條依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構成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構成要件

“民事審判”應是指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審判,因此包括經濟審判在內。由於客觀行為僅限於枉法裁判,故枉法調解的不應包括在內。但是,為執行或者不執行生效的調解書所作的枉法裁定,屬於本罪的枉法裁判。“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並不是指狹義的審判活動,而是指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例如,訴前財產保全的裁定活動,也屬於民事審判活動。“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也包括虛假的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例如,虛構民事被告作出有利於某人的判決的,也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也可能同時觸犯虛假訴訟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枉法裁判的行為會發生侵害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公正性與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徇私、徇情不是本罪的主觀要素。因法律適用能力低下造成枉法裁判後果的,不以本罪論處。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常見問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的情形

“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包括三種情形:(1)違背事實作裁判,如違背事實將原告單位的普通商標宣告為馳名商標。(2)違背法律作裁判,如故意錯誤適用法律,故意作出與法律規定不同的裁判結論。所違背的法律不僅包括狹義的法律,而且包括應當適用的其他法規等;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3)同時違背事實與法律作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本罪的認定

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2款的規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收受賄賂犯本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法律辨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兩罪的主要區別是:(1)犯罪所保護的法益內容不盡相同。濫用職權罪保護的是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正當性和公職人員的權威性(可被信賴性);而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正當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前者包含後者,後罪實質上是前罪的特殊犯罪形式(二者構成法條競合)。(2)主體範圍不同。本罪犯罪主體僅限於民事、行政審判人員,而濫用職權罪則是具有一般意義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者使後者的有機組成部分。(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表現為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後罪的客觀方面是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前者是其的表現形式之一。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

兩罪有許多相似之處,如犯罪主體都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均出自故意,在客觀方面都具有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二罪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的範圍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檢察、審判及監管人員;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體是民事、行政審判人員。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盡相同。徇私枉法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表現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3)犯罪發生的階段不同。徇私枉法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之中;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則發生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期間。
(4)對犯罪情節的要求不同。情節嚴重不是徇私枉法罪的必備構成要件,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徇私枉法的行為即構成徇私枉法罪,情節是否嚴重及是否特別嚴重是決定其應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標準;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則要求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相關詞條

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