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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制史
鎖定
比較法制史指的是對世界各國法律和法律制度歷史的比較。
- 中文名
- 比較法制史
- 所屬學科
- 法學
屬於廣義的比較法範圍,又稱“縱向比較法”( Vertical Comparative Law),同通常的以現行的實在法為其對象的比較法,即“橫向比較法”( Horizonal comparaafiveLaw)相對,比較法制史在19世紀中葉獲得新的發展,開始同民族學法學( ethnological jurisprudence)、民俗學(palklole)、法律社會學和法哲學等結合。現代民族學法學基奠人之一,瑞士巴赫奧芬(一譯巴霍芬,GG. Bachofen,l815~1887)著《母權論》,從古代世界母權制度的比較研充獲得古代社會發展的規律,即母權制先於父權制。英國法學家梅因,從事古代比較法史研究中獲得關於社會發展進程的規律,即《從身分到契約》德國法哲學家和比較法學家柯勒爾甚至強調,比較法學和“普遍法律史”同義,沒有普遍法律史即不可能有充分的法哲學。普遍法律史意謂儘可能研究世界上未開化的和開化的、現存的和已滅亡的一切綜合研究,並且強調比較研究的重大意義。它有助於解決社會學的一切基本理論問題;因為只有通過比較分析在不同社會中同樣現象,才能從中找到決定這些現象的多樣性和不同發展方向的共同點和特殊點。由於社會學不可能廣泛使用實驗方法對社會現象進行因果分析,也只有依靠比較研究,因此杜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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