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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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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制史指的是對世界各國法律和法律制度歷史的比較。
中文名
比較法制史
所屬學科
法學
屬於廣義的比較法範圍,又稱“縱向比較法”( Vertical Comparative Law),同通常的以現行的實在法為其對象的比較法,即“橫向比較法”( Horizonal comparaafiveLaw)相對,比較法制史在19世紀中葉獲得新的發展,開始同民族學法學( ethnological jurisprudence)、民俗學(palklole)、法律社會學和法哲學等結合。現代民族學法學基奠人之一,瑞士巴赫奧芬(一譯巴霍芬,GG. Bachofen,l815~1887)著《母權論》,從古代世界母權制度的比較研充獲得古代社會發展的規律,即母權制先於父權制。英國法學家梅因,從事古代比較法史研究中獲得關於社會發展進程的規律,即《從身分到契約》德國法哲學家和比較法學家柯勒爾甚至強調,比較法學和“普遍法律史”同義,沒有普遍法律史即不可能有充分的法哲學。普遍法律史意謂儘可能研究世界上未開化的和開化的、現存的和已滅亡的一切綜合研究,並且強調比較研究的重大意義。它有助於解決社會學的一切基本理論問題;因為只有通過比較分析在不同社會中同樣現象,才能從中找到決定這些現象的多樣性和不同發展方向的共同點和特殊點。由於社會學不可能廣泛使用實驗方法對社會現象進行因果分析,也只有依靠比較研究,因此杜爾
克姆認為,比較社會學就是社會學本身,即不是社會學的分支。杜爾克姆社會學研究的一個重大課題是社會團結和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他從社會分工對社會的影響以及法律和社會團結的關係的研究中,提出了法律演進的類型論,對於其後的社會學和人類學有其深遠的影響。他試圖通過對社會改造和修正的計劃所作的社會學的論證,克服資本主義社會危機;提出解決社會問題的措施是建立在各階級團結一致的思想基礎之上的,旨在和平地協調勞動和資本的矛盾。他肯定社會主義運動的巨大社會意義,但否認消滅階級的必要性。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3,第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