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毒性
- 外文名
- toxicity
- 又 称
- 生物有害性
- 性 质
- 损伤生物体的能力
一种外源化学物对机体的损害能力越大,则其毒性就越高。外源化学物毒性的高低仅具有相对意义。在一定意义上,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量,任何物质对机体都具有毒性,如果低于一定数量,任何物质都不具有毒性,关键是此种物质与机体的接触量、接触途径、接触方式及物质本身的理化性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机体接触的数量是决定因素。
由药物毒性引起的机体损害习惯称中毒。大量毒药迅速进入人体,很快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者,称为急性中毒;少量毒药逐渐进入人体,经过较长时间积蓄而引起的中毒,称为慢性中毒。此外,药物的致癌、致突变、致畸等作用,则称为特殊毒性。相对而言,能够引起机体毒性反应的药物则称为毒药。
毒性的构成
一种是该物质极易与血红蛋白结合,使红细胞无法运输氧气,导致生物体窒息,有这种毒性的物质一般是气态非金属氧化物,例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另一种是该物质能够破坏特定的蛋白质中的肽键,改变其化学组成,使蛋白质变性失活,无法发挥正常功能,使生物体的生命活动受到影响,如:甲醛、氰化物、砷化物、卤素单质等。
外源化学物的毒性
毒性与剂量、接触途径、接触期限有密切关系。评价外源化学物的毒性,不能仅以急性毒性高低来表示,有一些外源化学物的急性毒性是属于低毒或微毒,但却有致癌性,如,NaNO2;有些外源化学物的急性毒性与慢性毒性完全不同,如苯的急性毒性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但其慢性毒性却表现为对造血系统的严重抑制。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鉴定结论:依据试验结果,得出急性毒性(LD50或LC50)及分级、亚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慢性毒性及相关毒性的特点与结论。” [1]以及卫监督发〔2005〕2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中附件《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其中总则第4条术语解释“半数致死浓度(Median Lethal Concentration,LC50):指在一定时间内经呼吸道吸入受试样品后引起受试动物发生死亡概率为50%的浓度。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受试样品的质量(mg/m)来表示。”与“半数致死剂量(Median Lethal Dose,LD50):在一定时间内经口或经皮给予受试样品后,使受试动物发生死亡概率为50%的剂量。以单位体重接受受试样品的质量(mg/kg bw或g/kg bw)来表示。”还有总则第5条化学品毒性鉴定程序和方法“化学品毒性鉴定分为4个阶段(1)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眼刺激试验和皮肤刺激试验)主要是急性毒性参数的测定和了解受试样品对皮肤、粘膜的刺激性以及致敏性,为毒性分级和标签管理提供依据。同时,可了解受试样品对机体造成急性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为第二阶段各项试验的剂量设计提供依据。”并附录1-c [2],化学品方面以“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分级的标准均为急性毒性,分级依据为LD50与LC50,即半数致死剂量与半数致死浓度。
另有我国在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及对其修订的GBZ 230-2010中使用的危害程度等级,各等级分别为“Ⅰ级(极度危害)”、“Ⅱ级(高度危害)”、“Ⅲ级(中度危害)”、“Ⅳ级(轻度危害)”,分级依据包括急性毒性(经皮、经口LD50,吸入LC50)、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畸性、致癌性、扩散性、蓄积性、刺激与腐蚀性、致敏性、生殖毒性及根据对职业危害影响作用的大小赋予的相应权重系数。 [3]
需要注意的是,现今毒性分类并没有统一标准,甚至某些地方存在冲突。
对人体的危害
药物的毒性反应是对人体有较大危害性的一种药物不良作用。一般因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治疗量有时也可发生。根据药物的不同,中毒症状表现各异,主要是对中枢神经、消化、血液和循环系统以及对肝、肾造成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严重者可危及生命。
毒性反应的理解
轻重程度的取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