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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列明瞭121種麻醉藥品和130種精神藥品。根據中國禁毒網權威發佈, 毒品分為傳統毒品、 合成毒品、 新精神活性物質(新型毒品)。其中最常見的主要是麻醉藥品類中的大麻類、鴉片類和可卡因類。
中文名
毒品
概    念
使人形成癮癖的藥物
傳統種類
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等
新型種類
冰毒搖頭丸K粉
使用方法
吸食
危    害
危害身心健康經濟和社會帶來威脅

毒品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 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毒品的範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二)相關司法解釋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於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五)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爆炸物用於掩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槍支、彈藥、爆炸物種類的認定,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
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四)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近親屬,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鹼(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甲基麻黃素)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五)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六)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八)其他製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
(六)嚴重影響羣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確實用於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製毒物品犯罪論處。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製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五倍的;
(二)達到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製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大”。
第十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第十一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三)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十三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四條 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於實施傳授製造毒品、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或者發佈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本解釋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同時廢止;之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癮癖的藥物,這裏的藥物一詞是個廣義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濫用的鴉片、海洛因、冰毒等,還包括具有依賴性的天然植物、煙、酒和溶劑等,與醫療用藥物是不同的概念。
製毒物品是指用於製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獲得的,如鴉片就是通過切割未成熟的罌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種天然製品,但絕大部分毒品只能通過化學合成的方法取得。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醫藥和化工生產用的原料就是我們所説的製毒物品。因此,製毒物品既是醫藥或化工原料,又是製造毒品的配劑。

毒品相關犯罪

我國《刑法》中關於“毒品”的犯罪共有12條,分別是: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條);
(四)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
(五)走私製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
(六)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
(七)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
(八)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條);
(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
(十)強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

毒品常見問題

(一)大麻類毒品的名稱表述
大麻屬於傳統毒品。2000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大麻油、大麻脂及大麻葉和大麻煙規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實踐中反映難以區分上述四類物質,因而有必要對其名稱表述加以規範。大麻葉是指大麻植物的葉、莖等;大麻植物的果實、花粉、葉、莖中均含有大麻脂,對大麻植物進行提取可以獲得大麻脂(固體);從大麻脂中可以提煉出大麻油(液體);大麻煙是指大麻植物做成的香煙。大麻類毒品中對神經系統起作用的主要成分為四氫大麻酚,也包括其降解產物大麻二酚和大麻酚等天然大麻素類物質。大麻植物的不同部位及利用大麻植物不同部位製取的不同大麻製品中,天然大麻素類物質的含量均有差別且不固定。因此,對於經鑑定含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等天然大麻素類物質的毒品,可以根據其外形特徵分別表述為大麻葉、大麻脂、大麻油或者大麻煙等。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規範毒品名稱表述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神仙水”類毒品的名稱表述
“神仙水”是一種新類型混合型毒品的俗稱,近年來在全國各地均出現濫用,危害範圍較廣。“神仙水”本身沒有固定的成分、含量標準,且在我國不同地區成分和含量差異較大。根據國家毒品實驗室掌握的情況,“神仙水”以氯胺酮為主要成分,但含量不固定,同時添加咖啡因、地西泮、曲馬多等多種毒品成分,個別還含有甲基苯丙胺或者MDMA。由於“神仙水”的稱謂本身不具有代表性,隨意使用該俗稱會導致同一毒品名稱在不同案件中指代的毒品成分不同,故應當根據該類毒品的主要毒品成分和具體形態確定名稱。如果該類毒品中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極低,所含其他毒品成分中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最低但含量並非極低的,應當表述為含氯胺酮成分的液體。必要時,可以註明其中所含的另外一至二種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較低或者所佔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如表述為含氯胺酮(地西泮、咖啡因等)成分的液體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為“神仙水”等俗稱的,可以在文書中第一次表述該類毒品時用括號註明,如表述為含氯胺酮(地西泮、咖啡因等)成分的液體(俗稱“神仙水”)等。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規範毒品名稱表述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含MDMA等成分的毒品的名稱表述
實踐中俗稱的“搖頭丸”,是指以3,4一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亞甲二氧基苯丙胺(MDA)或者3,4-亞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MDEA)為主要成分的片劑、丸劑或膠囊類毒品。部分“搖頭丸”中還摻雜有氯胺酮成分,屬於致幻性苯丙胺類興奮劑。近年來,我國實際查獲“搖頭丸”的案件數量不多,但實踐中多將不含MDMA、MDA、MDEA等成分的丸狀、片劑狀毒品不加區分地稱為“搖頭丸”,導致這一稱謂被濫用,也給毒品的性質和數量認定帶來困難,確有必要加以規範。根據規範毒品名稱表述的基本原則,對於此類混合型毒品,應當根據其主要毒品成分和具體形態認定毒品種類、確定名稱。按照法律語言的要求,文書中不宜直接使用其主要毒品成分的英文名稱縮寫,而應使用中文化學名稱。但是,此類毒品的中文化學名稱較為複雜,在文書中反覆出現會影響表述的簡潔性,故可以在第一次表述該類毒品時在中文化學名稱後註明其英文縮寫簡稱,下文中使用其簡稱即可。例如,表述為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劑(以下簡稱MDMA片劑)、3,4-亞甲二氧基苯丙胺片劑(以下簡稱MDA片劑)、3,4-亞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片劑(以下簡稱MDEA片劑)等。需要説明的是,對於MD-MA、MDA、MDEA等毒品的中文化學名稱,我們專門聽取了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毒品檢驗技術處和國家毒品實驗室有關專家的意見。專家指出,2007年版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及2007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上述毒品的名稱表述均不夠規範,其中的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不僅指MDMA,還涵蓋了其他化學成分相近但不屬於毒品的物質,如5,6-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故不宜採用。我們根據專家的一致意見,採用了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亞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亞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MDEA)等更為規範、準確的化學名稱。同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為“搖頭丸”等俗稱的,可以在文書中第一次表述該類毒品時用括號註明,如表述為3,-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劑(以下簡稱MDMA片劑,俗稱“搖頭丸”)等。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規範毒品名稱表述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的名稱表述
這方面,《關於規範毒品名稱表述若干問題的意見》主要規定了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狀毒品,以氯胺酮為主要毒品成分的片劑狀毒品,含氯胺酮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等的名稱表述問題。
1、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狀毒品的名稱表述。氯胺酮的外觀為白色晶體粉末,實踐中多將其表述為“K粉”或者“K”粉。對於常態粉末狀的該類毒品,應統一使用其化學名稱,表述為氯胺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為“K粉”等俗稱的,可以在文書中第一次出現時用括號註明,如表述為氯胺酮(俗稱“K粉”)等。
2、以氯胺酮為主要毒品成分的片劑狀毒品的名稱表述。毒品市場上存在一些以氯胺酮為主要成分,同時添加其他毒品、非毒品成分的片劑狀毒品。實踐中對該類毒品的名稱表述非常不規範,有的甚至表述為“搖頭丸”,混淆了不同毒品的性質。對於以氯胺酮為主要成分的片劑狀毒品,也應當採用前述“主要毒品成分+片劑”的表述方法,統一表述為氯胺酮片劑。
3、含氯胺酮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等的名稱表述。在製造氯胺酮犯罪中,常常會查獲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等。對於這些含有氯胺酮成分的非常態物質,應當根據其毒品成分和具體形態進行客觀表述,如表述為含氯胺酮成分的液體、含氯胺酮成分的固液混合物等。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規範毒品名稱表述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的名稱表述
這方面,《意見》主要規定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體狀毒品,以甲基苯丙胺為主要毒品成分的片劑狀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粉末等的名稱表述問題。
1、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體狀毒品的名稱表述
該類毒品的化學成分為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實踐中多稱之為冰毒。冰毒是基於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外觀特徵對其的一種稱謂,來源於英文ICE的意譯,並不是這種毒品的化學名稱。《刑法》條文中雖有關於冰毒的表述,但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中則很少使用,故將這種毒品直接表述為冰毒並不一十分規範。同時,甲基苯丙胺存在鹽和鹼兩種形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為晶體,甲基苯丙胺鹼則為油狀液體(實踐中並不常見),因此也不宜用甲基苯丙胺單獨指代晶體狀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意見》規定,將該類毒品表述為甲基苯丙胺,並用括號註明系冰毒,既反映了毒品的化學成分,又説明僅指晶體狀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且與《刑法》對該類毒品的表述方式一致。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在文書中第一次出現時表述為甲基苯丙胺(冰毒),再次出現時直接表述為甲基苯丙胺,以使行文簡潔。
2、以甲基苯丙胺為主要毒品成分的片劑狀毒品的名稱表述
該類毒品由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香料、色素等成分混合而成,其中最主要的毒品成分為甲基苯丙胺。當前,法律文書中多將其表述為“麻古”或者“麻果”,也有的直接表述為甲基苯丙胺。經研究,以上兩種表述方式都欠妥當,理由是:第一,“麻古”或者“麻果”來源於泰語音譯,系犯罪分子對該類毒品的俗稱,既不能體現其化學成分,也不是《刑法》、司法解釋中使用的稱謂。並且,各地表述存在差異,有的地區稱之為“麻古”,有的地區稱之為“麻果”,還有的地區稱之為“緬果”。故不宜將該類毒品表述為“麻古”或者“麻果”等。第二,該類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通常在5%~25%,大大低於晶體狀的甲基苯丙胺(含量通常在50%~100%)。在數量相同的情況下,兩者的有效毒品成分和社會危害存在一定差異。故不宜將該類毒品直接表述為甲基苯丙胺。近年來,國家禁毒委員會的官方文件中將該類毒品稱為冰毒片劑,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的官方文件中將其表述為“Methamphetaminetablet”(甲基苯丙胺片劑)。這種“主要毒品成分+片劑”的表述方法既反映出混合型毒品中最主要的毒品成分,也體現出該類毒品在形態、含量上與晶體狀甲基苯丙胺的區別,值得借鑑。而且,相對於冰毒片劑,甲基苯丙胺片劑的表述方法直接體現了毒品的化學成分,更為嚴謹和規範。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供述為“麻古”“麻果”或者其他俗稱,故可以在文書中第一次表述該類毒品時用括號註明,如表述為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等。
3、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粉末等的名稱表述
在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犯罪中,除查獲毒品成品外,往往還會查獲大量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塊狀物、粉末狀物等非常態物質。這些物質通常是製毒過程中產生的半成品、廢液廢料,也可能是用於加工甲基苯丙胺片劑的原料。由於有時難以準確界定上述物質的性質,故在法律文書中既不能將其直接等同於甲基苯丙胺成品,也不宜明確界定其屬於毒品半成品、廢液廢料或者加工原料,而應根據其毒品成分和具體形態進行客觀表述,如表述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等。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規範毒品名稱表述若干問題的意見》

毒品案例剖析

(一)施某、林某製造毒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某,男,漢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林某,男,漢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無業。
2015年6月,被告人施某、林某密謀合夥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施某出資8萬元,負責購買主要製毒原料及設備等,林某出資20萬元,負責租賃場地和管理資金。同年7月,施某糾集鄭某、劉某、柯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參與制毒。鄭某提出參股,後通過施某交給林某42萬元。施某自行或安排鄭某購入部分製毒原料、工具。林某租下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錫場鎮的一處廠房作為製毒工場,糾集林某、黃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協助製毒,併購入部分製毒配料、工具。同月20日晚,施某以每袋7.8萬元的價格向吳某、俞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購買10袋麻黃素,並通知林某到場支付40萬元現金作為預付款。林某將麻黃素運至上述製毒工場後,施某、林某組織、指揮鄭某、劉某、柯某、林某、黃某製造甲基苯丙胺。同月23日23時許,公安人員抓獲正在製毒的施某、林某等七人,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約149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體共計約621千克,以及一批製毒原料和工具。
2、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林某結夥製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製造毒品罪。施某、林某分別糾集人員共同製造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施某、林某均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施某、林某已於2018年12月13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3、典型意義
據統計,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為我國濫用人數最多的毒品種類,國內製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犯罪形勢也較為嚴峻,在部分地方尤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大量製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施某、林某分別糾集人員共同製造甲基苯丙胺,專門租賃場地作為製毒場所,大量購置麻黃素等製毒原料及各種製毒設備、工具,公安人員在製毒場所查獲成品甲基苯丙胺約149千克,另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和固液混合物約621千克,所製造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製造毒品犯罪屬於刑事政策上應予嚴懲的重點類型,人民法院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二人均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厲懲處,充分發揮了刑罰的威懾作用。
(二)趙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男,漢族,1963年3月1日出生,無業。1981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5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2015年11月28日刑滿釋放。
2016年11月24日早晨,陸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僱車與被告人趙某一起從上海市出發前往廣東省。趙某與嚴某某(在逃)聯繫後,嚴某某及其子嚴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駕車在廣東省粵東高速公路普寧市池尾出口接應趙某等人。同月25日上午,趙某、陸某分別讓他人向陸某的銀行卡匯款32萬元、5萬元。陸某從銀行取款後,趙某、陸某將籌集的現金共計40萬元交給嚴某某父子。後嚴某搭乘趙某等人的車,指揮司機駛入返回上海市的高速公路。途中,嚴某讓司機在高速公路某處應急車道停車,事先在該處附近等待的嚴某某將2個裝有毒品的黑色皮包交給趙某、陸某。當日23時30分許,趙某等人駕車行至福建省武平縣閩粵高速檢查站入閩卡口處時,例行檢查的公安人員從該車後排的2個黑色皮包中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11袋,淨重10 002.6克,趙某、陸某被當場抓獲。
2、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販賣為目的,夥同他人非法購買並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趙某聯繫毒品上家,積極籌集毒資且為主出資,參與支付購毒款、交接和運輸毒品,起主要作用,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趙某夥同他人跨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0餘千克,毒品數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兩次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不足一年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繫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趙某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趙某已於2019年2月22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3、典型意義
近年來,內地省份的犯罪分子前往廣東省購買毒品後運回當地進行販賣,已成為我國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與此同時,公安機關加大了執法查緝力度,一些案件得以在運輸途中被破獲。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駕車從外省前往廣東省購買毒品,攜毒返程途中被查獲的案件。被告人趙某夥同他人跨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極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重的主犯,又繫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人民法院根據趙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的嚴懲。
(三)楊某販賣、運輸毒品、趙某販賣毒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男,漢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個體經營者。
被告人趙某,男,漢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楊某、趙某長期從事化學品研製、生產、銷售及化學品出口貿易工作。2015年4月,楊某租用江蘇省宜興市中宇藥化技術有限公司的設備、場地進行化學品的研製、生產及銷售。其間,楊某僱用他人生產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簡稱5F-AMB)在內的大量化工產品並進行銷售。同年10月1日,5F-AMB被國家相關部門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2016年1月,趙某與楊某在明知5F-AMB已被國家相關部門列管的情況下,仍商定楊某以每千克2200元左右的價格向趙某販賣150千克5F-AMB。同月22日,楊某根據趙某的要求,安排他人將約150千克5F-AMB從宜興市運送至浙江省義烏市,後趙某將錢款匯給楊某。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楊某用約1千克5F-AMB冒充MMBC販賣給李某某(另案處理),後在李某某安排他人寄出的郵包中查獲477.79克5F-AMB。
2016年8月和9月,被告人楊某、趙某先後被抓獲。公安人員從楊某租用的中宇藥化技術有限公司冷庫內查獲33.92千克5F-AMB。
2、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5F-AMB被國家列入毒品管制仍予以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趙某明知5F-AMB被國家列入毒品管制仍大量購買,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楊某販賣、運輸5F-AMB約184千克,趙某販賣5F-AMB約150千克,均屬販賣毒品數量大,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楊某、趙某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上述裁判已於2019年2月22日發生法律效力。
4、典型意義
新精神活性物質通常是不法分子為逃避法律管制,修改被管制毒品的化學結構而得到的毒品類似物,具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確定為繼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後的第三代毒品,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本案所涉毒品5F-AMB屬於合成大麻素類新精神活性物質,於2015年10月1日被國家相關部門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人民法院根據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種類、數量、危害和被告人楊某、趙某犯罪的具體情節,依法對二被告人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四)李某販賣毒品案
——利用網絡向外籍人員販賣大麻,依法懲處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1980年3月9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李某起意販賣大麻後,在社交網絡上發佈大麻圖片,吸引他人購買。浙江省蒼南縣某英語培訓機構的一名外籍教員在社交網絡上看到李某發佈的大麻照片後點贊,李某便詢問其是否需要,後二人互加微信,並聯系大麻交易事宜。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間,李某先後31次賣給對方共計141克大麻,得款1.7萬餘元。經鑑定,查獲的檢材中檢出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2、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大麻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多次販賣,屬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鑑於李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9年4月9日發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義
大麻屬於傳統毒品,我國對大麻類毒品犯罪的打擊和懲處從未放鬆。但目前,一些國家推行所謂大麻“合法化”,這一定程度對現有國際禁毒政策產生衝擊,也容易讓部分外籍人員對我國的全面禁毒政策產生某種誤解。本案就是一起通過網絡向國內的外籍務工人員販賣大麻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李某在社交網絡上發佈大麻照片吸引買家,而購毒人員系外籍教員。在案證據顯示,此人稱在其本國吸食大麻並不違法。但李某明知大麻在中國系禁止販賣、吸食的毒品,仍通過網絡出售給他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嚴重,人民法院對其依法判處了刑罰。此類案件對在中國境內的留學生、外籍務工人員以及赴外留學的中國青年學生都有警示作用。
(五)李A販賣毒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A,男,漢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務工人員。2013年1月16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5月13日刑滿釋放。
2017年4月5日、7日,被告人李A通過微信等方式與吸毒人員林某某商談毒品交易事宜後,在福建省霞浦縣一小區先後兩次向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各1包,收取毒資250元。同月8日12時許,李A在霞浦縣松港街道欲再次向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時被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從李A身上查獲2小包甲基苯丙胺,重1.59克,從李A住處卧室牀頭櫃的抽屜內查獲10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計重約28.07克。
2、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取證程序存在一定問題,如,偵查人員搜查現場時未出示搜查證,現場勘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對毒品包數和位置的記載不一致。對此,公安機關出具了工作説明,並有相關偵查人員當庭作出合理解釋,再結合本案視聽資料及搜查時在場的兩名證人的證言,相關證據可以採納。法院認為,被告人李A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李A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約30克,且其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A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裁判已於2018年10月8日發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義
依法全面、規範地收集、提取證據,確保案件證據質量,是有力打擊毒品犯罪的基礎和前提。毒品犯罪隱蔽性較強,證據收集工作有一定特殊性,對於不屬於非法取證情形的證據瑕疵,通過補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可以依法採納相關證據。本案偵查人員在搜查時未出示搜查證,現場勘查筆錄與扣押清單中對毒品包數和查獲毒品位置的記載不完全一致,但通過偵查機關出具説明、調取在場證人的證言、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等方式,使得證據瑕疵得到合理解釋,能夠確認相關證據的真實性,體現了審判階段對取證規範性的嚴格要求,有利於確保毒品犯罪案件的證據質量。
(六)姚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務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男,漢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務工人員。
2017年5月28日下午至29日凌晨,被告人姚某在雲南省瑞麗市某公司宿舍內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9日5時許,姚某和姚某某駕駛一輛皮卡車從瑞麗市行至雲南省芒市。當行至芒市人民醫院路邊時,姚某懷疑姚某某對其不利,遂用長刀威脅姚某某並將姚某某趕下車,自己駕車在芒市城區行駛。其間,姚某手持長刀對着路人及路上車輛揮舞。當日7至8時許,姚某先後在芒市闊時路菜市場門口、造紙廠環島駕車撞擊車牌號為雲NC5765、雲NH8977的車輛,致二車受損。處警民警在造紙廠環島附近駕駛警車追趕姚某所駕車輛,並通過車載擴音器多次向姚某喊話,讓其停車接受檢查。姚某拒不停車,在造紙廠環島旁駕車撞向正在現場執行處警任務的輔警楊某某,楊某某及時躲避。後姚某繼續駕車在造紙廠環島撞擊民警楊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雲N0475的警車,致該車受損。8時17分,姚某駕車在造紙廠環島撞擊一輛電動車,致車上的潘某某、裴某某受傷,該車受損。民警來到姚某駕駛的車輛旁讓其停車,姚某不聽從民警指令,繼續駕車前行。民警鳴槍示警無效後,開槍將姚某擊傷制服。經鑑定,潘某某、裴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受損的3輛汽車、1輛電動車修理費共計7550元。
2、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南省芒市人民法院一審,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姚某吸食毒品後,在公共道路上以駕車任意衝撞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姚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又構成妨害公務罪。姚某拒不聽從民警指令,駕車撞向執行公務民警駕駛的警車,屬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依法從重處罰。鑑於姚某當庭自願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對姚某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姚某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上述裁判已於2018年4月9日發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義
甲基苯丙胺類合成毒品具有中樞神經興奮、致幻等作用,吸食後會產生感知錯位、注意力無法集中、幻視幻聽等症狀,此種情形下駕駛機動車極易肇事肇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並妨害公務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姚某吸毒後不顧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駕車在市區任意衝撞,致2人受傷、多輛汽車受損、多名羣眾受到驚嚇,還拒不聽從民警指令,駕車撞向執行公務民警駕駛的警車和輔警,暴力阻礙警察執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人民法院根據姚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危害後果等具體情節,對其依法判處了刑罰。
(七)梁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非法持有毒品、汪某販賣毒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男,漢族,1974年1月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汪某,女,漢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無業。2015年8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梁某加入名流匯、CF中國網絡平台,在平台中以視頻方式與他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3月,梁某主動聯繫網絡技術員“OV”,重新架設名流匯視頻網絡平台,通過名流匯的QQ羣及QQ站務羣對平台進行管理,交付網絡維護費、服務器租賃費等,發展平台會員,並對平台內的虛擬房間進行管理。經查,該平台在此期間以虛擬房間形式組織大量吸毒人員一起視頻吸毒,居住在蘇州的陸某、梁某(已另案判刑)等人通過該平台達成毒品買賣意向並在線下交易毒品。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梁某在吉林省白山市被抓獲,公安人員從其駕駛的汽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2包,淨重11.28克。
被告人汪某自2016年起在組織吸毒活動的名流匯視頻平台等非法網絡中進行活動,並結識吸毒人員劉某某。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間,汪某先後3次通過微信收取劉某某支付的毒資共計4500元,向劉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24克,從中獲利900元。
2、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於組織他人吸食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梁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數量較大,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對梁某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被告人汪某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汪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現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對被告人汪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裁判已於2018年11月2日發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義
信息網絡技術促進了經濟發展,便利了社會生活,但網絡自身的快速、大量傳播等特點也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使網絡平台成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場所和工具。近年來利用信息網絡組織吸毒、交易毒品的案件時有發生,危害很大。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行為,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2016年4月1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也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於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情節嚴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本案被告人梁某重新架設並管理維護視頻網絡平台,發展平台會員人數眾多(加入會員需視頻吸毒驗證),以虛擬房間形式組織大量吸毒人員一起視頻吸毒,並間接促成線下毒品交易,已有部分會員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其犯罪行為屬於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情節嚴重”。被告人汪某通過非法網絡平台結識吸毒人員後進行線下毒品交易,販賣毒品數量較大。人民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判處了刑罰。
(八)李某故意殺人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1981年7月9日出生,農民。2007年7月1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3年3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同年11月7日刑滿釋放;2014年4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住四川省安嶽縣護龍鎮聰明村,有長期吸毒史,因瑣事對鄰居伍某某(被害人,男,歿年53歲)、遊某某(被害人,女,歿年52歲)夫婦素有不滿。2016年6月14日18時許,李某攜帶尖刀到伍某某家,見伍某某夫婦在堂屋看電視,即持刀捅刺伍某某的左肩部、右胸部等處數刀,捅刺遊某某的胸部、腰背部等處數刀,致伍某某、遊某某二人死亡。隨後李某返回家中燒燬了作案所穿褲子、膠鞋,清洗了作案工具尖刀,並將此事告知家人。李某之父報警後,公安人員趕到李家將李某抓獲。經鑑定,李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對其上述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某因瑣事而起意行兇,到鄰居家中殺死2名被害人,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大,且其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故意殺人罪,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雖然李某有自首情節,但綜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李某已於2018年7月27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3、典型意義
毒品具有刺激興奮、致幻等作用,可導致吸食者出現興奮、狂躁、幻視、幻聽、被害妄想等症狀,進而導致自傷自殘或對他人實施暴力犯罪。近年來,因吸毒誘發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惡性案件屢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教訓十分深刻。本案就是一起因長期吸毒導致精神障礙,進而誘發故意殺人的典型案例。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李某有長期吸毒史,出現吸毒導致的幻想等症狀,並伴有行為異常。李某因瑣事對鄰居夫婦不滿,案發當日持尖刀進入鄰居家中殺死伍某某、遊某某夫婦2人,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經鑑定,李某對其實施的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李某雖有自首情節,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不足以從輕處罰。該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對個人和社會的嚴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九)謝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謝某,男,漢族,1990年10月26日出生,農民。
2018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謝某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大橋鎮家中,容留梁某某、呂某甲、呂某乙、王某甲及未成年人李某某、陳某、王某乙、呂某丙等8人吸食毒品。當日14時許,公安人員對該房間進行例行檢查時,將謝某及上述8名吸毒人員抓獲,當場從謝某的電腦枱抽屜內查獲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526.5克。經依法對上述人員進行尿液檢測,檢測結果均呈氯胺酮陽性。
2、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謝某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又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謝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數量大,且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應依法懲處。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對其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謝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9年1月7日發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義
近年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發案率較高,吸毒人員低齡化特徵也較為明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一旦沾染毒品,極易造成身體和心理的雙重依賴,進而誘發侵財、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和社會都會造成很大危害。本案是一起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謝某本身系吸毒人員,其從一名毒品受害者演變成一名毒品傳播者,一次容留4名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在其家中吸毒,且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判處刑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對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有警示作用。
(十)李B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B,男,漢族,1982年8月3日出生,農民。
2015年冬天,邊某某(已另案判刑)與王某某結識並商定非法生產製毒物品鄰氯苯基環戊酮(簡稱鄰酮),王某某負責提供部分原料、指導設備安裝及生產、聯繫買家等,邊某某負責提供廠房、設備、資金、組織人員生產等。2016年3月,邊某某糾集被告人李B等人租用山東省惠民縣胡集鎮一閒置廠房開始承建化工廠。其間,邊某某與李B商定,由李B出資建廠生產,後期雙方分紅。同年3月至6月,李B陸續出資25萬餘元,多次到工廠查看進度,並前往江蘇省鹽城市接送王某某。同年6月,李B將生產出的800千克鄰酮運至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由邊某某等人通過物流發往河北省石家莊市,後邊某某給李B25.5萬元現金。同年7月12日,公安人員在上述工廠附近隱藏的車輛上查獲鄰酮373千克。
2、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B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鄰酮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李B明知他人非法生產、買賣鄰酮而積極參與投資建廠、接送人員等,生產、買賣鄰酮共計約1173千克,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B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上述裁判已於2018年11月15日發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義
近年來,受制造毒品犯罪影響,我國製毒物品犯罪問題也較為突出。為遏制製毒物品犯罪的蔓延,增強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製毒物品犯罪的規定,增設了非法生產、運輸製毒物品罪。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生產、買賣鄰酮的案件。鄰酮是合成羥亞胺的重要原料,而羥亞胺可用於製造毒品氯胺酮。本案被告人李B犯罪所涉鄰酮數量特別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其犯罪行為屬情節特別嚴重。人民法院根據李B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判處刑罰,體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堅決打擊。

毒品相關詞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