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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福才

鎖定
殷福才,男,漢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安徽六安人,博士研究生學歷。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9年7月10日上午,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原環保廳副廳長殷福才受賄、貪污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中文名
殷福才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安徽六安
出生日期
1960年11月
畢業院校
安徽師範大學

殷福才人物履歷

1983年07月—1985年07月,地理系助教;
1985年07月—1987年07月,北京師範大學環境科學研究所環境地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7年07月—1991年04月,安徽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技術員;
1991年04月—1992年10月,安徽省城鄉建設環保廳環境管理處辦事員;
1992年10月—1993年12月,安徽省城鄉建設環保廳環境管理處主任科員;
1993年12月—1995年07月,安徽省城鄉建設環保廳綜合計劃處主任科員(其間;1994年6月-1995年7月 在荷蘭農業、林業與自然保護部森林與自然研究院作訪問學者);
1995年07月—1995年09月,安徽省環保局國際合作處主任科員;
1995年09月—2000年09月,安徽省環保局國際合作處副處長(其間:1997年9月-1999年9月 掛職任合肥市西市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2000年09月—2002年09月,安徽省環保局國際合作處處長;
2002年09月—2004年06月,安徽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所長、黨總支書記;
2004年06月—2007年12月,安徽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院長、黨總支書記(其間:2002年9月-2005年6月 在南京大學環境學院攻讀環境科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2007年12月—2009年06月,安徽省環境保護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9年06月—2018年07月,安徽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1] 

殷福才人物事件

殷福才違紀被查

2018年7月6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省環保廳副廳長、黨組成員殷福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殷福才依法雙開

2019年1月,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省原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殷福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殷福才違反政治紀律,多次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接待場所接受宴請,消費高檔菜餚和酒水;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等財物,違規濫發津補貼,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夥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數額巨大,分別涉嫌貪污、受賄犯罪。
殷福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法紀觀念淡漠,既搞權錢交易,又搞監守自盜;既搞權色交易,又搞錢色交易,公德喪失、私德失守,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殷福才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 

殷福才依法逮捕

2019年1月,安徽省原環境保護廳副廳長殷福才(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殷福才決定逮捕,並指定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審查起訴。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 

殷福才提起公訴

2019年1月,安徽省原環境保護廳副廳長殷福才(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宿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殷福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宿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殷福才在擔任安徽省原環境保護局國際合作處副處長、處長,安徽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院)所(院)長,安徽省原環境保護局(廳)副局(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殷福才開庭審理

2019年3月12日上午,宿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原環境保護廳副廳長殷福才涉嫌受賄、貪污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殷福才在擔任安徽省環境保護局國際合作處副處長、處長,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所長、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省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接、業務發展、公司上市、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228977.7元。2004年至2012年,殷福才在擔任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所長、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省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編造虛假的資金髮放方案、安排財務人員虛報冒領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計428539.5元。
公訴機關認為,殷福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殷福才犯數罪,應數罪併罰。殷福才在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辯護人分別出示了相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質證。殷福才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在最後陳述時表示認罪悔罪,願意接受處罰。
殷福才的親屬及人大代表和各界羣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 [5] 

殷福才依法宣判

2019年7月10日上午,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原環保廳副廳長殷福才受賄、貪污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殷福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殷福才在擔任安徽省環保局國際合作處副處長、處長,安徽省環科所所長、安徽省環科院院長,安徽省環保局副局長、安徽省環保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接、業務發展、公司上市、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228977.7元。
2004年至2012年,殷福才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編造虛假資金髮放方案、安排財務人員虛報冒領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計428539.5元。
法院認為,殷福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其中殷福才收受他人公司乾股20萬元系未遂。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殷福才犯數罪,應數罪併罰。殷福才在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殷福才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認罪態度等,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殷福才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