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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險金
鎖定
- 中文名
- 死亡保險金
- 相關條例
- 《傷害保險普通條款》第16條
死亡保險金責任構成
一般情況下所謂的死亡是指醫學意義上的生理死亡,即指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在責任期限內生理死亡,並且保險期限內的意外傷害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近因,顯然已經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保險人即當準備給付保險金。
但是,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飛機、車、船失事等原因下落不明,那麼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時已經超過了意外險的責任期限(一般都規定在1年以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保險人堅持依據責任期限不負保險責任,那麼顯然有損於被保險方受益人的利益,也失去了人身保險提供經濟保障的意義。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訂立失蹤條款或在保險單上籤注關於失蹤的特別約定,規定被保險人確因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超過一定期限(如3個月、6個月等)時,視同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以後生還,受領保險金的人應該本着誠信原則將保險金退還給保險人。
死亡保險金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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