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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家諸法度

鎖定
武家諸法度(日語:ぶけしょはっと),是德川幕府制定的旨在約束諸大名權力、維護德川氏在全國統治地位的諸項法令。1615年(慶長二十年)7月由德川幕府制定,是德川幕府統治大名的基本法。 [1] 
1611年(慶長十六年)金地院崇傳已經與諸大名起草10條誓言,1615年(慶長二十年)6月,豐臣秀賴被消滅以後,德川家康伏見城召見諸大名,發佈法令,規定大名守則,限制修繕城堡、禁止築新城、禁止結黨、婚姻須經幕府批准以及參覲交代的方法等。 [2]  幕府將軍更選時,必對大名宣讀《武家諸法度》,對違法者嚴加懲處。
元和年間的法度由以心崇傳起草,漢文體,共十三條。1635年(寬永十二年)第三代將軍德川家光時增為十九條,大體定型。1663年(寬文三年)第四代將軍德川家綱時,增加禁止信仰天主教、懲罰不孝者兩條,1683年(天和三年)第五代將軍德川綱吉時歸併為十五條。1710年(寶永七年),第六代將軍德川家宣時由新井白石修改成十七條。但1717年(享保二年),第八代將軍德川吉宗又恢復天和年的法度,以後即襲用此法。僅第十三代將軍德川家定時修改文字,准許製造大船。關於旗本御家人的法度稱《諸士法度》。
中文名
武家諸法度
外文名
ぶけしょはっと
時    代
江户時代
頒佈者
德川幕府
性    質
封建武家法度

武家諸法度歷史背景

1600年(慶長五年),德川家康關原合戰中取得勝利,確立了德川氏在全日本的盟主地位。1603年(慶長八年),德川家康被天皇任命為徵夷大將軍,在江户設立幕府。在1615年(慶長二十年)消滅豐臣秀賴後,德川氏徹底掌握天下。德川幕府雖然已經成立,但各地仍有大名在活躍着,其中不乏對德川幕府懷有不滿者,要確立德川氏獨尊的地位還有一段路要走。而且德川氏雖然確立了天下共主的地位,但它並不具備消滅所有大名的實力,德川幕府與各大名(藩)之間只是一種並不穩固的主從關係,這就需要幕府以種種措施壓制地方大名勢力的發展,《武家諸法度》等初期法令便應運而生。 [3] 

武家諸法度制定過程

武家諸法度法令萌始

1603年(慶長八年)德川幕府建立後,舊主豐臣秀吉之子豐臣秀賴仍據守大阪城,有些大名依然私下仰仗豐臣秀賴為盟主,是為德川幕府的心腹之患,德川家康一直在等待滅亡豐臣家的機會。為加強對西日本大名的控制,削弱和孤立豐臣氏勢力,1611年(慶長十六年),德川家康在京都二條城對小倉藩主細川忠興、播磨藩主池田輝政、廣島藩主福島正則、熊本藩主加藤清正等西日本大名下發“誓文”,要求各大名集體簽名。
“誓文”由三條組成:遵守自鎌倉幕府首任將軍源賴朝以來幕府的法式,不得違背幕府發佈的各種政令;各藩不得隱匿違背法度與違抗將軍命令者;不可包庇家臣中之叛逆者及殺人犯 [4]  。這一名義上是大名對幕府將軍表示效忠的誓詞,實際上是德川幕府發佈的最早的武家法令,只不過形式上是通過大名簽名表示服從而已。

武家諸法度幕府初制

德川家康 德川家康
1615年(慶長二十年)閏六月,大坂夏之陣結束後不久,德川幕府針對全國各地大名用於防禦而城堡林立的情況,發佈“一國一城令”,即在一個令制國由數個大名分割領有的情況下,各大名只可保留一個城池作為大名的居城;一個大名家領地跨越數個令制國時,可在各令制國建一城,其餘的城必須全部廢除。根據這一法令,戰國時代3000多座城池被一舉拆除,只保留170座,由此成功削弱了大名的軍事力量。緊接着,在德川家康的幕後策劃下,幕府第二代將軍德川秀忠在京都伏見城召集全國大名,發佈“元和令”(1615年7月從“慶長”改元“元和”),是為德川幕府頒佈“武家諸法度”之始。《元和令》共有十三條,基本內容為:
(一)、專心修練文武弓馬之道,文左武右,古之法也,需兼備之。(二)、不可聚飲遊佚。(三)、各國不可隱匿違背法度之人。(四)、諸國大名小名及諸侍從、士卒,發現叛逆或殺人者,應速追捕法辦。(五)、自今以後,本國之外,不得與他國之人交往。(六)、諸國居城,即使修繕,亦當呈報,新城之建嚴令停止。(七)、鄰國若有生事或結徒黨者應速呈報。(八)、不可擅自締結婚姻。(九)、有關諸大名江户參覲的規定。(十)、衣裳品級,不可混雜,君臣上下,各有其別。(十一)、雜役者不可坐轎。(十二)、諸國諸侍應節儉。(十三)、國主當選政務之良才任之。 [5] 
《元和令》作為德川幕府首個面向全國大名的法令,繼承了鎌倉幕府以來武家法度的基本精神,又體現出德川幕府新的治國理念。如強調治國之本在於文武兩道,增加了習文的要求,這是出於治天下的需要給武士增加的新任務。除此之外的條文,多是德川幕府為了防止戰國時代“下剋上”重演,對大名定下的規矩。如不可破壞身份秩序,不得結黨營私,不得修繕及新建城池,顯然也是防止大名藉機擴充軍力。

武家諸法度逐步完善

《元和令》頒佈後,德川前期各代將軍多次進行了修改。1635年(寬永十二年),第三代將軍德川家光就任將軍後,由儒官林羅山主持對《元和令》進行修改,並頒佈《寬永令》。《寬永令》的內容由原來的13條增加到19條。如不許建造500石以上的大船、禁止私設關卡、禁止私鬥、各藩均要遵守幕府法律等;有的內容進一步具體化、制度化,如規定大名參覲交代的具體時間、對衣裝明確規定了身份等級的不同。《寬永令》成為後世“武家諸法度”的藍本。在這一法令下,德川幕府以完善法度為名,對大名實施高壓政策,針對外樣大名的改易與轉封都達到頂峯。因此,這段時間也被稱作“武斷政治”時期。 [6] 
1663年(寬文三年),第四代將軍德川家綱發佈《寬文令》(21條),又增加了禁止基督教和對不孝之子科以處罰的條文,同時禁止殉死習俗,廢除令大名與重臣的人質居住江户的制度。1683年(天和三年),第五代將軍德川綱吉頒佈了以和漢文混合體撰寫的《天和令》(15條),其中不再有《元和令》、《寬永令》、《寬文令》中都強調的“專心修練文武弓馬之道”這樣的條文,增加了“厲行忠孝,重視禮儀”條文。這表明隨着幕藩體制的穩定,幕府放棄了“武斷政治”,開始向重視以儒學為指導的“文治政治”轉變。1710年(寶永七年),第六代將軍德川家宣頒佈了由儒學者新井白石用和文撰寫的《正德令》(17條),增加了嚴禁官員收受賄賂的條文。1717年(享保二年),第八代將軍德川吉宗頒佈《享保令》(15條),宣佈恢復1683年《天和令》的內容,此令後來一直使用到幕末。 [6] 

武家諸法度主要內容

以下內容為1717年(享保二年),第八代將軍吉宗時期的法度。此時的《武家諸法度》達到完備狀態,此後一直沿用此法:
  • 修練文武弓馬之道。
  • 大名和小名需前往江户參覲交代。每年4月參勤一次。近來從者數目甚多,這是領地和領民的負擔。今後要適量減少人數。但是上洛之際時與以往一樣,要選擇適合的役目。
  • 嚴禁擅自築城。居城的堀、土壘、石壘等被破壞時,要跟從奉行所的指示。櫓、塀、門等的修理要與之前一樣。
  • 與其他藩有爭執時,只守備自己的國土,等待幕府發出命令。
  • 即使在何處執行刑罰,擔當者以外的人不可過問。但要任命檢視者。
  • 禁止謀反、聚集夥伴、交換誓約。
  • 諸國主和領主不可有私爭。平日須加謹慎。如果有爭執的情況要通知奉行所,尋求指示。
  • 藩主、城主、所領1萬石以上、近習(將軍側近的武士)、物頭(常備兵隊長)沒有幕府的許可,不準私自結婚。
  • 贈物、贈答、結婚儀式、宴會和屋敷建設等事在最近變得相當華麗,今後要簡略化。其餘的事亦要節儉。
  • 衣裝的等級不可混雜。白綾是給公卿(三位)以上、白小袖是給諸大夫(五位)以上。不可胡亂穿着紫袷、紫裏、練、無紋的小袖。禁止家中的下級武士穿着綾羅和有錦的刺繡服飾。
  • 只有德川一門、藩主、城主、所領1萬石以上並持有一國的大名的兒子、城主、侍從以上的嫡子、50歲以上的人、醫者、陰陽師、病人等人被允許乘轎,其他人不準乘轎。但是得到允許的人例外。諸家中以國內基準定立,公家、僧侶、其他身分高的人例外。
  • 不可藏匿與原來的主人有問題的人。如果知道是反逆者或殺人者,則要送返到原來的主人。未有行動的人送返到原來的主人,或者流放。
  • 向幕府送出人質的家臣被流放或處死之際,需等待幕府的命令。如果有不能不趕快執行的情況,則要向幕府詳細報告。
  • 在領地內執行清廉的政務,不讓違法的事情發生,不可令國郡衰亡。
  • 不可讓道路、驛站的馬、船和橋等交通斷絕,不可讓交通往來停滯。
  • 不可設立私人關所,制定新法時不可停止港口流通。
  • 不可製造五百石以上大船。
  • 散落在諸國中寺社的領地的所有物,今後不可取離。
  • 全部遵從江户的法令。在各地都要遵守。

武家諸法度各藩義務

武家諸法度大名改易

德川幕府初年形勢 德川幕府初年形勢
在制定法令對大名嚴加約束的同時,還有對大名的具體懲罰措施,其中威懾最大的是大名改易。改易本是指律令時代官員解任舊職改任新職,鎌倉時代室町時代守護、地頭變更職務,到江户時代演變成剝奪大名、旗本的武士身份,沒收其領地與住所,也稱“除封”或“領地召還”。其實質是解除將軍與大名的主從關係,是僅次於處死的最重的懲罰。伴隨改易而來的是轉封,即大名領地的更替,也稱“移封”,意味着由新的領主去填充改易產生的無主地。改易主要出於軍事、家族繼承斷絕、違背幕府法度等方面的原因。實施改易與減封,在江户時代初期主要是為了提高幕府的權力與權威,從17世紀中期開始側重以此確立武家內部規範,到江户中後期主要是針對大名的各種“不軌”行為進行懲罰。 [6] 
對大名實施改易的過程,就是提高幕府權威的過程,也是對大名勢力進行鎮壓的過程。故每當做出對大名改易的決定後,要通過各種方式向所有大名傳達,讓大名們周知的目的無非是警告、震懾。改易是對大名最重的懲罰。由於大名都具有軍事力量,他們對改易很難心平氣和地接受。為防止大名抵抗,改易或轉封必須謹慎對待。一般來説,做出改易決定後,到接收被改易大名的城池、領地要有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被改易大名也不甘束手就擒,往往進行抵抗。如1619年(元和五年)廣島藩被改易的時候,在藩主不在的情況下,400名家臣固守廣島本城進行抵抗,直到接到藩主福島正則命令開城的親筆手書後才放棄抵抗。可見,改易執行過程無異於戰爭行為。為了接收改易大名的城地,幕府要動員大名派出武士,這也是江户時代大名承擔軍役的重要內容之一。至17世紀末,隨着幕藩體制的穩固,大部分大名、尤其是外樣大名的所在領地都已經固定,改易與轉封的實施也逐漸減少。 [6] 

武家諸法度參覲交代

參覲交代是指各藩的大名在一定時間內前往江户覲見將軍,並在幕府執行政務一段時間,然後返回自己領地。簡言之,即大名交替履行德川幕府與本藩政務。參覲交代是幕府控制大名、強化將軍權威的最有力的實際措施。德川家康在關原之戰中取勝後,其王者地位已無可爭議,各路大名紛紛前往江户拜見德川家康表示忠心。加賀藩藩主前田利長在德川家康官拜幕府將軍前就於1602年(慶長七年)初捷足先登,到江户向德川家康示好,岡山藩主池田輝政也緊隨其後,是為外樣大名參覲將軍之嚆矢 [7]  。後來,長州藩主毛利輝元、廣島藩主福島正則、仙台藩主伊達政宗等東西諸侯皆仿效參覲,不過此時尚未形成制度。
1615年(慶長二十年),幕府發佈《元和令》,其中第9條為“有關諸大名江户參覲的規定”,首次提到大名參覲,但並沒有明確規定實施辦法,只是規定大名不得20騎以上集體行進。直到1635年(寬永十二年)第三代將軍德川家光發佈《寬文令》時,才對參覲事務做出明確規定。《寬文令》把參覲交代的規定置於第二條:“大名小名在江户交替勤務,每年四月參覲。最近隨從人數甚多,增國郡之費、領民之勞,今後應適當減少人數。但上京之節,應隨教令,公役者當按分限行事。” [8]  順序的提前,表明幕府對參覲交代前所未有的重視。這一法令的意義在於,此前自發的“參覲”變成了大名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規定了大名在本藩與江户各一 年執行政務,在本藩稱“在國”,在江户稱“在府”,原來單純的“參覲”將軍變成了大名定期到江户執行公務;規定了“交代”的時間為每年4月,將“參覲”制度化;要求參覲之際減少人數,按大名身份行事,所謂“分限”,即與家格相應的規範。《寬文令》頒佈後,幕府立即向已經在江户的大名發出指令,令薩摩藩主為首的55位大名繼續在江户執行勤務,以加賀藩主為首的26位大名則返回本藩。參覲交代制度本身是為了抑制大名勢力,提高幕府的權威。在整個江户時代,這種制度被髮揮到極致,對於大名的影響是巨大而深刻的。

武家諸法度攤派軍役

德川幕府在要求大名嚴守法律、通過參覲交代表示臣服的同時,還攤派各種軍役義務。軍役是臣下對主君承擔的軍事上的伕役,最早起源於鎌倉幕府時期,御家人對幕府平時要承擔番役(警備),非常時期則上戰場參戰。這種制度被繼承下來,德川幕府進一步將軍役制度化,並將其作為提高幕府權威、抑制大名勢力的有效工具。德川幕府沿襲豐臣秀吉侵略朝鮮時確定的根據土地收穫量制定大名軍役的作法,在石高制基礎上確定大名、武士的軍役負擔量。江户時代的軍役主要是在發生戰事時,為幕府提供兵力、武器、馬匹等等。1616年(元和二年),幕府以石高500石至1萬石為對象;1633年(寬永十年),又以200石到10萬石為對象作出軍役規定,確定了大名、旗本的軍役體系。1649年(慶安二年),幕府對軍役數量做了一些調整,制定了“慶安軍役令”,成為後來到幕末大名武士必須遵守的定製。“慶安軍役令”的特點是規定極其詳細,對大名軍役,不僅規定了家老、奉行及陪臣的人數,連其中“挾箱持”(負責搬運服裝箱)幾人、“草履取”(編草鞋者)幾人、“雨具持”(搬運雨具者)幾人等都有具體的數字規定。 [9] 

武家諸法度承擔工程

江户城 江户城
德川幕府法令規定讓大名承擔各種工程,日語稱“普請”,德川幕府常常命令大名以“普請”的方式派人蔘與城郭修築以及河川疏浚等工事,還要承擔所需費用。僅從德川幕府建立到1614年,就命令諸大名參與修建了多個土木工程。這些工程尤其是各城郭的構築與修建,不僅具有針對豐臣氏勢力的戰略意義,同時具有確認將軍與大名間主從關係的政治意義 [10] 
德川家康於1603年(慶長八年)就任徵夷大將軍後,立即開始江户城的大擴張計劃,命令前田利長伊達政宗上杉景勝池田輝政等65家大名參與從駿河台高地取土,填埋日比谷、吳服橋方面的窪地及河流入海地的工程。1604年(慶長九年),又令池田利隆、加藤清正淺野幸長黑田長政鍋島直茂細川忠利外樣大名共同進行江户城的改造。1606年(慶長十一年),第二代將軍德川秀忠繼續江户城擴建工程,向28家大名下令,領地收入每10萬石要提供“百人持”(百人才能搬運)巨石1125個 [11]  ,並要從位於伊豆半島東部的採石場運到江户城。當時,3000多艘船每月兩次往返於江户至伊豆之間。長州藩毛利家為了完成任務,不得不動員2988人赴江户。1610年(慶長十五年),親藩大名尾張藩藩主德川義直以原所在的清洲城規模太小,不能承擔軍備重任為由,着手新建名古屋城,加藤清正、福島正則、黑田長政、池田輝政、鍋島茂勝等20餘位外樣大名收到了協助築城的命令。對於德川幕府的這種做法,大名們敢怒不敢言,還要非常努力,以表現出對德川將軍家的忠誠,僅石牆就出工近600萬人次,用了兩年時間才完成全部工程。長州藩從1606年(慶長十一年)到1620年(元和六年)15年間,按照德川幕府的命令,先後7次參與修築江户城、駿府城、篠山城、名古屋城、大阪城等工程,耗費了大量人力與財力,為此不得不向富商借貸而背上沉重的債務,到1623年(元和九年)藩債已達銀4000貫 [12] 
江户時代中期第九代將軍德川家重執政時期,德川幕府有意削弱薩摩藩的經濟實力,讓這個地處最遠的藩承擔尾張藩境內的木曾、長良、揖斐三條河流的治水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德川幕府對參加工程的薩摩武士嚴格監視,多次催逼工期,使得不少武士在治水工程中病死或自殺,薩摩藩也背上了沉重的債務負擔,工程總負責人平田靭負在完工後擔責自裁。薩摩藩所處的這種境遇,也成為幕府末期該藩積極倒幕的原因之一。

武家諸法度歷史意義

武家諸法度加強控制

《武家諸法度》明確的規定了武士們的行為準則———“修煉文武弓馬之道”,他們世世代代只能為武士,不能轉化為工商,沒有主君的允許,不得退仕。由於武士幾乎完全脱離生產勞動,沒有其他謀生技能,失去主君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保障。這樣就把武士牢牢地束縛在大名手下。對於藩國大名,幕府則嚴禁他們互相結交,通過參覲交代制度,使大名們被迫在領地與江户之間來回奔波,領地治理進展緩慢,妻兒被扣為人質,使得眾大名不敢輕舉妄動。再加上旅途的費用高昂,給大名們帶來沉重的負擔。幕府控制住大名,大名控制住武士,環環相扣,使幕府掌控了整個武士階層,武家政權得以固若金湯。 [3] 

武家諸法度文化繁榮

《武家諸法度》嚴格約束武士們的行為,不能從事其他階級的人的工作,而江户時代又幾乎無仗可打,因此不少武士就把精力用到學問的研究中並取得不小的成就,促進了文化的多元與繁榮。宋儒理學被視作官方正統,《武家諸法度》的制定就深受朱子學説的影響。不少出身武士階層的學者沉浸在儒學的研究中,比如著名的藤原惺窩、林羅山等人。在這一期間,日本的國學也得到了發展,在契衝荷田春滿賀茂真淵的努力下,通過對日本古典的研究,探求日本古來人性的真實,尊重人性肯定人慾,萌發了近代人本主義精神。而蘭學則是江户時代的異類。所謂蘭學是指日本人通過學習荷蘭語來了解西方先進的科學文化。幕府第八代將軍德川吉宗提倡“有用之學”,不問和夷之別,並於1720年(享保五年)宣佈“洋書解禁”,推動了蘭學的普及。明治維新時代的重要思想家大多都有深厚的蘭學素養,比如佐久間象山福澤諭吉等。另外,庶民的教育也得到普及,農工商的子女得以到名為“寺子屋”的場所接受教育,逐漸打破武士階層對教育的壟斷。以浮世繪和歌舞伎為代表的庶民藝術也進入繁盛期。 [3] 

武家諸法度相關評價

武家諸法度積極方面

在德川幕府的武家高壓政策之下,江户時代的大名們不僅消耗了財力,也磨平了擴張意志,只能圍着幕府的指揮棒團團轉,再也無力挑戰幕府與將軍的權威,戰國時代劍拔弩張的緊張空氣因此蕩然無存。可以説,幕府的大名統治政策奠定了江户時代天下太平的政治基礎。 [3] 

武家諸法度消極方面

到了德川幕府中後期,幕府及大名們的經濟形勢日益惡化,為維持財政,各藩大名採取的對策之一就是減少家臣俸祿。家臣、武士得不到維持開銷所需的俸祿,生活陷入窮困。然而武士們疏於生產,又被禁止從事工商業,明明屬於“士”這一統治階層,生活卻比不上工商甚至農民,尷尬之際,對幕府的怨恨也油然而生。部分藩國由於歷史上的原因,不被幕府信任,法令對它們多加限制,致使雙方矛盾較深。黑船來航,日本國門大開之後,由於德川幕府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成為眾矢之的。中下層武士特別是出身於西南四強藩的便趁機發難,以“尊王攘夷”為口號,最終推翻了德川幕府的統治。因此,可以説,德川幕府的初期法令既成就了日本264年的太平,也為幕府的最終崩潰埋下隱患。 [3] 
參考資料
  • 1.    王召棠等主編;丁凌華等撰稿.《簡明法制史詞典》.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第348頁
  • 2.    陸昕,徐世虹 主編.《中外法律文化大典:中外法律比較編年》.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第412頁
  • 3.    李輝 .試論德川幕府初期法令的影響[J]:法制博覽,2015
  • 4.    大久保利謙、兒玉幸多等.《 史料による日本の歩み : 近世編》.東京:吉川弘文館 ,1955:第78頁
  • 5.    石井紫郎.《日本思想大系:近世武家思想 》.東京:巖波書店,1974:第454-455頁
  • 6.    李卓 .日本江户時代天下太平的政治保證——德川幕府的大名統治政策[J]:四川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6
  • 7.    松平太郎 .《江户時代的制度研究》.東京:柏書房,1971:第323頁
  • 8.    大久保利謙、 兒玉幸多 等 .《史料による日本の歩み : 近世編》.東京:吉川弘文館,1955:第79頁
  • 9.    根岸茂夫.《近世武家社會的形成和構造》.東京:吉川弘文館,2000:第47頁
  • 10.    笠谷和比古 .《近世武家社會的政治構造》.東京:吉川弘文館,1994:第138頁
  • 11.    山口啓二.《日本歷史10:近世2. 幕藩體制的成立》.東京:巖波書店,1963:第128頁
  • 12.    進士慶幹.《江户時代武士的生活》.東京:雄山閣,1980:第96-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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