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歐洲地區委員會

鎖定
歐洲地區委員會(Committe of the Regions, CoR)於1994年依據《馬斯特裏赫特條約》而設立,和經社委員會一樣也是歐盟下屬的諮詢機構。
中文名
歐洲地區委員會
外文名
Committe of the Regions, CoR
類    別
委員會
地    點
歐洲地區
歐委會和理事會在以下5個方面的決策必須諮詢地區委員會的意見:1、經濟和社會統合(包括結構基金);2、泛歐交通、通訊和能源網絡;3、公共衞生;4、教育和青年;5、文化。在其它領域的決策上,地區委員會也可應歐委會和理事會的要求或自發地提出其意見,對歐盟決策施加間接影響。
與經社會員會一樣,地區委員會也由各成員國按相同人數比例原則委派的334名委員組成。這些委員來自於各成員國地區當局的代表組成,如市長、市參議員及地區政府首腦等,由成員國推薦,歐盟首腦會議任命,任期4年。委員們一經任命,同樣要保持政治上的完全獨立。地區委員會每年舉行5次全會,確定地區委員會的政策。委員會同樣下設6個專門委員會,分別負責不同政策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