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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藏內善後章程
鎖定
《欽定藏內善後章程》是清廷有關管理西藏地方軍政事務的章程。乾隆五十七年(1792),清軍驅逐入侵西藏的廓爾喀軍後,鑑於西藏各項制度鬆弛、腐敗,為肅政績以固防衞,翌年,乾隆帝命回師之清軍統帥福康安會同達賴喇嘛等藏官奏訂該章程,以法律條文固定之。全文共分29條,主要內容為:確定駐藏大臣的地位與達賴喇嘛、班禪平等,噶倫以下大小文武官員,一律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揀選,奏請清廷任命;官員之升遷賞罰,由駐藏大臣全權處理;處理罪犯須呈報駐藏大臣備案,官府、貴族、寺院所屬封地內之人口户籍一律造冊,以資稽查;地方設常備兵定額三千,分駐拉薩、日喀則等地,並規定清廷在藏駐軍及地方官兵之編制、糧餉、賞罰等制度;一切外事統歸駐藏大臣全權處理,僑商旅藏須持有駐藏大臣所發之執照,辦理登記;規定外商貿易次數、期限,由指定關卡往來,並受查驗;設置專門財政、金融機構,監督鑄造銀幣,統一貨幣成色和折算比價,西藏地方賦税和收支,歸駐藏大臣稽查總核,全藏差税之增減及各地儲備糧餉數目由駐藏大臣統一核定、安排;達賴、班禪等大活佛轉世在駐藏大臣監督下,通過金瓶掣籤確定。此章程頒佈後,駐藏大臣的地位及其全面督辦藏內事務之權限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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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制定經過
1792年(清乾隆五十七年),乾隆命清朝大將軍福康安同參贊大臣海蘭察率領清兵支援當地藏兵,將廓爾喀軍隊驅返喜馬拉雅山南麓,甚至還反攻至廓爾喀首都——陽布外二十公里的熱鎖橋,迫使廓爾喀向清朝五年朝貢一次。廓爾喀戰爭後,乾隆帝指示福康安等人“將來撤兵後,必當妥立章程,以期永遠遵循”,八世達賴強白嘉措也表示:“將來立定章程,惟有同駐藏大臣督率噶倫及番眾等敬謹遵照,事事實力奉行,自必於藏地大有裨益,我亦受益無窮。”
1793年,上述章程的部分條款彙編成《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並翻譯成藏文。章程對西藏的宗教事務、外事、軍事、行政和司法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章程的第一條規定,認定活佛轉世實行金瓶掣籤制度。
欽定藏內善後章程章程內容
清朝政府制定《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
(六)今後徵調兵丁,每年每人應發糧食2石5鬥,總共為7500石。受徵調的兵員,由達賴喇嘛發給減免差役的執照。
(七)關於軍隊裝備,十分之五用火槍,十分之三用弓箭,十分之二用刀矛。各兵丁要經常操演。
(八)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收入及開支,駐藏大臣每年春秋兩次進行審核。
(九)吉隆、絨夏、聶拉木等地方免去兩年一切大小差徭,宗喀、定日、喀達、從堆等地方各免去一年的差徭。免去前後藏所有人民鐵豬年以前所欠的一切税收。
(十)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共同協商處理政事,所有噶倫以下的首腦及辦事人員以至活佛,皆是隸屬關係,無論大小都得服從駐藏大臣。
札什倫布的工作人員,由班禪額爾德尼和駐藏大臣協商委任。
(十二)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在世時,其親屬人員不準參預政事。
(十三)駐藏大臣每年分春秋兩季出巡前後藏各地和檢閲軍隊。各地漢官和宗本等,如有欺壓和剝削人民事情,予以查究。
(十四)今後廓爾喀、不丹、錫金等藩屬之迴文,必須按照駐藏大臣指示繕寫。關於邊界的重大事務,更要根據駐藏大臣的指示處理。外方所獻的貢物,也須請駐藏大臣查閲。所有噶倫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屬通信。
(十五)西藏的吉隆、聶拉木等地區和廓爾喀疆土相連,又為交通要道,須樹立界碑,限制互相出入。
(十六)今後邊宗宗本均由小宗宗本及軍隊頭目中選派,任滿三年後考查成績,如果辦理妥善升用,否則革退。
(十七)普通士兵有戰鬥能力者,雖非貴族亦得升任定本甚至逐級升至代本。
(十八)堪布應選學問淵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其人選由達賴喇嘛、駐藏大臣及濟嚨呼圖克圖等協商決定,併發給加蓋以上3人印章的執照。
(十九)政府税收,照所定新舊章卡兑換之數折收。公平採買各物。
(二十)吉隆、聶拉木兩地方抽收大米、食鹽等税,除非請示駐藏大臣同意,不得私自增加税額。
(二十一)今後所有免役執照一律收回,所有差役平均負擔。其因實有勞績,需要優待者,由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協商發給免役執照。
(二十二)達賴喇嘛所轄寺廟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詳造名冊,於駐藏大臣衙門和達賴喇嘛處各存一份,以便檢查。
(二十三)青海蒙古王公前來迎請西藏活佛,須由西寧大臣行文駐藏大臣,由駐藏大臣發給通行護照,並行文西寧大臣,以便查訪。
(二十四)各活佛頭目等因私外出時,一律不得派用烏拉;因公外出時,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發給執票派用烏拉。
(二十五)對犯人所罰款項、沒收財產,必須登記,呈繳駐藏大臣衙門。無論公私人員如有訴訟事務,均須依法公平處理。
(二十六)每年操演軍隊所需用之彈藥,由噶廈派妥員攜帶駐藏大臣衙門之公文,前去工布地方製造。
(二十七)所有卸任之噶倫及代本,應將公館及莊園移交新任,不得據為私有。
(二十八)不得提前發給活佛及喇嘛之俸銀。
(二十九)派人催繳賦税,應按規定期限辦理。各村逃亡户之賦税負擔應予減免。
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實施範例
關於如何實施29條章程的問題,以最為重要的如何實施尋訪達賴、班禪為主的各活佛轉世靈童的條例為例,接到皇帝關於必須實行金瓶掣籤的詔書後不久,八世達賴喇嘛頒佈全藏《水牛年公文》,從此開始實施金瓶掣籤法。如:第十世達賴楚臣嘉措、十一世達賴克朱嘉措和十二世達賴成烈嘉措等,均由駐藏大臣親自金瓶掣籤,決定靈童。九世達賴隆朵嘉措和十三世達賴土登嘉措因生相奇特,沒有出現有爭執的其他人選,經過駐藏大臣的認真研究表奏大皇帝,免於金瓶掣定。八世班禪額爾德尼丹貝旺秋和九世班禪曲傑尼瑪等大喇嘛也是通過金瓶抽籤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