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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證券罪
鎖定
欺詐發行證券罪,是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確定的罪名,由原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調整而來,用於規制在債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嚴重欺詐發行的犯罪行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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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欺詐發行證券罪
- 頒佈時間
- 2020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
- 2021年3月1日
- 發佈單位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證券罪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通過並予以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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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證券罪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欺詐發行證券罪內容解讀
加大懲戒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證券的刑罰力度,延長了刑期上限,提高了罰金數額:
- 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 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
明確刑責分配
欺詐發行證券罪修訂意義
中國資本市場在踏入更高的發展階段後,在交易規模、增長速度等諸多要素上發生了巨大變化,舊有期貨犯罪案件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之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現狀、資本市場的執法需要、違法犯罪的客觀現實不相適應,制約了刑法威懾力的有效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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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於欺詐發行證券罪的立法調整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通過提升法定刑配置、擴大證券期貨犯罪的規制範圍,強化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治理的“行刑銜接”,以及強調部分人員的刑事責任,補齊了證券期貨領域刑事犯罪成本過低的制度短板,表明了“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堅定決心,對於切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推進註冊制改革、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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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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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引用日期2021-02-27]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1-08-23]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1-08-23]
- 4. 欺詐發行最高判15年 信披造假罰無上限 .新京報[引用日期2021-08-23]
- 5.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在即 證券犯罪刑事懲戒力度提升 .人民網 - 官方百家號[引用日期2021-08-23]
- 6.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 “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 .光明網[引用日期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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