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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級定期債務
鎖定
保險公司
次級債務。2004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經批准
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
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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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級定期債務
- 提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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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9日
- 提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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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
與商業銀行
次級債務不同的是,按照《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後
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並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
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