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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仁頓珠
(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政協原副主席)
鎖定
次仁頓珠,男,藏族,1962年12月生,西藏江孜人,1978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專學歷。曾任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政協副主席。
2021年5月,西藏檢察機關依法對次仁頓珠涉嫌貪污、受賄、私藏彈藥案提起公訴。
- 中文名
- 次仁頓珠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藏族
- 籍 貫
- 西藏江孜
- 出生日期
- 1962年12月
次仁頓珠人物履歷
1978.08-1990.12 西藏自治區仁布縣公安局幹部
1990.12-1993.05 西藏自治區聶拉木縣公安局副局長
1993.05-1995.12 西藏自治區聶拉木縣公安局局長
1995.12-1997.05 西藏自治區白朗縣公安局局長
1997.05-2000.10 西藏自治區白朗縣委政法委副書記、公安局局長
2000.10-2003.12 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日喀則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3.12-2005.03 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日喀則市委副書記
2005.03-2008.11 西藏自治區崗巴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8.11-2011.12 西藏自治區崗巴縣委書記
2011.12-2014.12 西藏自治區崗巴縣委書記(副地級)
2014.12-2015.06 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政協副主席,桑珠孜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5.06-2018.11 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政協副主席,南木林縣委書記
次仁頓珠人物事件
次仁頓珠審查調查
次仁頓珠依法雙開
2021年3月,經查,次仁頓珠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和使命,毫無底線意識,價值觀扭曲,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責任心缺失,導致國有資產損失;非法私藏彈藥;將手中的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騙取國有資金,大肆收受賄賂。
次仁頓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犯罪、受賄犯罪和非法私藏彈藥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不知恥、不知止,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由自治區紀委給予次仁頓珠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次仁頓珠決定逮捕
2021年4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政協原副主席次仁頓珠(副廳級)涉嫌貪污、受賄、私藏彈藥一案,由西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私藏彈藥罪對次仁頓珠作出逮捕決定。
[3]
次仁頓珠提起公訴
2021年5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政協原副主席次仁頓珠(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私藏彈藥罪一案,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拉薩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次仁頓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拉薩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次仁頓珠利用擔任日喀則市政協副主席、桑珠孜區委副書記、區長職務便利,以虛設名目的方式侵吞、騙取國家資金,數額較大;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藏彈藥,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私藏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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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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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西藏日喀則市政協副主席次仁頓珠接受審查調查 .澎湃新聞.2020-11-30[引用日期2020-11-30]
- 2. 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政協原副主席次仁頓珠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監察部.2021-03-31[引用日期2021-03-31]
- 3.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次仁頓珠決定逮捕 .高檢網[引用日期2021-04-15]
- 4. 西藏檢察機關依法對次仁頓珠涉嫌貪污、受賄、私藏彈藥案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1-05-11]
- 5. 西藏日喀則市政協副主席次仁頓珠接受審查調查 .新華網.2020-11-30[引用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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