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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

鎖定
欠條通常是民事主體應付但欠付他人資金或物品時,書寫的憑證性文書。
中文名
欠條
外文名
IOU(= I owe you)

欠條定義

欠條通常是民事主體應付但欠付他人資金或物品時,書寫的憑證性文書。

欠條內容

欠條應載明雙方主體信息、欠付資金或物品的原因、欠付標的的詳細信息(比如資金金額、物品名稱、物品數量、有具體指向或標識的信息等)、歸還的方式、歸還的時間等並由欠條出具人簽署姓名或蓋章。
如有證明人或擔保人,還應註明證明人或擔保人信息並由此簽字。
欠條應在完整的紙張上書寫、字跡清晰、內容明確具體。

欠條常見問題

欠條欠條與借條的區別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企業承包等事實產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條。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二)訴訟時效不同。
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的時效是一樣的,但是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的時效是有區別的。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訴訟時效從欠條出具之日開始計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三)舉證責任不同。
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欠條司法觀點

欠條憑工資欠條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廣大進城務工人員(俗稱農民工)提供有效的勞動法保護,特別是積極解決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關心的問題,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着力解決的問題。在過去的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相關的保護措施。《解釋二》主要的新意就是明確勞動者以單位的工資欠條作為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項措施也是方便廣大農民工依法追索工資的舉措。
作出此解釋是因為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法院將農民工憑工資欠條追討工資當做勞務報酬糾紛,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直接處理;有的法院則對此按照勞動爭議案件對待,要求仲裁前置,走“一裁兩審”的法律程序。從審判的社會效果來看,後一種處理方式的程序相對煩瑣,時間消耗較長,農民工往往難以等待,特別是農民工的工資到了歲末年尾就會出現討要高峯,農民工急於拿到工錢後返鄉過年,長時間的等待容易引發惡性事件。如果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持工資欠條直接起訴到法院的,視為追討勞務報酬,就可以不經仲裁程序,及時保護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收入。這種處理程序,對勞動者來説是滿意的,也是廣大農民工願意的選擇。
在《解釋二》第3條的討論過程中,大家認為,工資欠條的確是工資的表現形式,但是也應該注意到,既然用人單位已經為職工出具了工資欠條,那麼其落腳點是“欠條”,而不是“工資”了。如果該欠條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工資欠條的性質可以視為已經演變為債權債務關係。如果以基礎關係“工資”來否定“欠條”的性質,與我們審判實踐中的通常做法也不符,不利於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如果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免去了仲裁前置的程序,及時保護了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即使不能獲得25%的經濟補償金,對勞動者來説依然是一個比較公正的結果。在司法實踐中,對最低工資的強制性標準,無論從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工資的角度,還是從民法上保護勞動報酬的角度,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都不能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從工資具有社會分配的屬性考慮,還應當參照用人單位相同工種、相同崗位的人員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無故拖欠工資的,應當依法支付25%的賠償金。
但是也要注意到,不能將有工資欠條的糾紛當做債務糾紛這一觀點絕對化。因為在有的案件中,雖然勞動者以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在審理中發現,該工資欠條還涉及勞動關係的其他爭議,如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爭議,而其他爭議需要先經過仲裁。對於這樣的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再審理下去了,而應該告知原告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人民法院將這樣的案件直接根據工資欠條作出裁決,就不符合勞動法第79條規定的對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則。
《解釋二》第13條規定的工資欠條,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多少工資的書面證據。不一定非得有“欠條”二字。只要該書面證據的實質內容是用人單位欠勞動者多少工資,就足以認定是工資欠條。至於一些企業的高管人員利用手中掌握的用人單位的印章給自己出具工資欠條的問題,不能照搬本條的規定。因為企業對這類人員的管理一般都有專門的規章制度,不能簡單地只看證據的表象,要實事求是地予以審查。另外,《解釋二》第3條是為了順應當前社會的現實需求,突出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直接將工資欠條糾紛作為普通民事案件處理。如果勞動者願意將此類糾紛申請勞動仲裁,通過仲裁處理糾紛也是可以的。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欠條關於欠條的法律性質確認

關於欠條的法律性質,存在不同的觀點:有觀點認為,欠條並不是一種合同關係。“欠”是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欠據僅是一種表明債權債務的憑據而不能代表合同關係,它實際上是對雙方過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據出具之日就是雙方債權債務形成之日,同時也是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日。還有觀點認為,因債務人沒有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雙方又產生了新的債務,故欠款條是對新債務的確認。另有觀點認為,關於欠條的性質應區分其出具的時間進行確認。一般而言,欠條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是一種表明債權債務的憑據。但欠條的出具有不同的情形:一種情形是在債務已屆清償期的情形下出具欠條,該情形下,欠條是對已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確認,當事人之間並未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另一種情形是當事人之間雖簽訂了合同,或一方已履行合同義務,但另一方履行義務(如給付貨款或償還借款等義務)的期限並未屆滿的情形下,為證明該交易關係的存在,債務人出具了欠條。在這種情形下,欠條應認定為是對當事人間存在某種法律關係的證明,此時,出具欠條的事實,並不表明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已屆履行期限。在上述兩種情形下,對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也不同:在債權已屆清償期情形下,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已侵害了債權人的權利,故訴訟時效起算。債務人依債權人的要求而出具欠條的事實表明,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故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定。在履行期限未屆滿義務的情形下,因債權人尚不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故訴訟時效尚未起算,當然,債務人出具欠條的行為也不具有訴訟時效起算的效力,更談不上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了。最高院目前贊同最後一種觀點。

欠條問題

關於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問題
我們認為,應區分兩種情形進行分析:
1、在履行期限未屆滿情形下,出具欠條時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該情形下,欠條作為形成債務的合同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明。因為,在該情形下,賣方交付貨物後,因債務人給付貨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故債務人未立即支付貨款並未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訴訟時效並未起算,故在收取貨物同時,買方立即出具沒有載明還款日期的欠條時,只是作為雙方存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關係的一種證明,而非訴訟時效起算的起算點,更談不上是訴訟時效中斷了。
2、合同已屆履行期限後出具欠條的情形。該情形下,欠條是作為債務人對其所欠債務的確認,其未定履行期限,表明其未有還款承諾,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從此時中斷。

欠條案例分析

案例:王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
——欠條轉化為借條的,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欠條案情介紹

2011年8月28日,王某給張某出具一張欠條,欠條上註明“今欠到Y煤礦退股金五千萬元整”。2011年9月1日,張某作為出借人、王某作為借款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書》。約定:王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出借人張某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具體數額按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據為準;借款期限20天,從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止;如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承擔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2011年9月20日,張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訴稱自己曾是Y煤礦的股東,佔有20%的股權,王某是該煤礦的實際控制人,後來王某未經張某的同意,私自將該煤礦80%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並收取了第三人支付的股權轉讓款。被轉讓的80%的股權中就包含了張某所持有的20%的股權,但王某並未將相應的股權轉讓款支付給張某。後經雙方協商,王某同意支付5000萬元給張某,遂於2011年8月28日向張某出具了欠條。因欠條內容簡單,為保障欠條的履行,2011年9月1日,雙方又簽訂了《借款合同書》,將欠條中對應的欠款轉化為了《借款合同書》中的借款,並增加了關於還款時間和違約金的約定。因王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款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償還借款5000萬元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王某承擔。王某答辯稱:欠條和《借款合同書》都是自己受脅迫簽訂,不具有真實性;張某不是Y煤礦的股東,不存在所謂退股的事實,欠條所記載內容不真實;《借款合同書》簽訂後,張某並沒有向自己實際出借5000萬元,請求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欠條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主張其是受脅迫簽訂欠條和《借款合同書》,但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欠條和《借款合同書》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欠條和《借款合同書》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王某答辯否認欠張某5000萬元,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至於簽訂《借款合同書》之前雙方存在合作關係,在結算時如何形成欠款事實並轉化為《借款合同書》的過程,雙方均未提供證據,對該事實不予認定。王某欠張某借款的數額應以欠條及《借款合同書》確認的數額為準。鑑於張某與王某形成的是借貸法律關係,民間借貸利息及違約金之和不能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利率限度所計算的數額,對超出部分一般不予保護。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王某償還張某借款5000萬元人民幣,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支付違約金,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出1000萬元。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其上訴理由為:(1)一審判決對《借款合同書》的認定自相矛盾。一審判決先否定了欠款轉化為借款合同,但又以欠條作為認定借款數額的依據。(2)一審判決混淆了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一審判決以案外法律關係的欠條作為本案借款合同法律關係履行的證據,是將兩種不同性質的債務相混淆。(3)一審判決分配舉證責任錯誤。張某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主張王某償還借款及違約金,其應當就《借款合同書》項下出借款項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欠條案件評析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借款合同書》和欠條的認定以及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欠條上王某的簽字為真實,是對自己所承擔債務的確認。《借款合同書》上張某和王某的簽字均為真實,代表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至此,張某作為出借人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王某否認借款事實需要舉證證明。筆者不贊同這一觀點。理由如下:
1.借貸關係是否存在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實。民間借貸是借款合同的一種,是根據主體類型作的一種分類。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並約定一定期限,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合同,所以出借行為和還款行為是當事人的主要合同義務。若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出借人有沒有實際提供借款,還直接關係到借款合同有沒有生效。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首先要審查的基本事實就是借貸關係是否存在,出借人對實際發生的出借行為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張某和王某都是自然人,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書》應自張某提供借款時生效,所以張某有沒有實際向王某提供借款,直接決定合同有無生效。張某主張其雖沒有向王某實際支付5000萬元,但因王某對自己有5000萬元的欠款,雙方就把這筆欠款轉化為了借款,形成了《借款合同書》。此種情形下,借款是不是由欠款轉化而來就成為案件的基本事實,需要查明,張某對其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
2.借款合同和欠條對應不同的法律關係,需要查明兩者之間的聯繫。審判實踐中,特別是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主張債權的證據除了借款合同,常見的還有欠條。借款合同和欠條,形式不同,內容不同,對應的法律關係不同,對當事人的實體利益也會有不同的影響。借款合同是以合同的形式,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合同當事人就是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的人,借款合同對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具體時間一般都有約定,通常是借款合同成立在先,出借人提供借款在後。借款合同對應借貸關係。而欠條通常是由債務人單方出具,內容上有的載明債權人,有的不記載,不記載債權人的情形下,持有欠條的人即被認定為債權人。欠條通常是對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記載,即產生債權債務的事實發生在先,欠條形成在後。欠條對應的基礎性法律關係包括多種類型,可能是基於借款,也可能是基於買賣(如欠付貨款),還可能基於股權轉讓等原因,欠條是對這些基礎性法律關係的處理和確認。鑑於以上區別,若在同一案件中,原告同時舉證借款合同和欠條來主張同一債權,則需要對它們之間的關係進行審查判斷。本案中,張某和王某之間既有《借款合同書》,也有欠條,欠條記載的款項性質為“Y煤礦退股金”,不同於《借款合同書》對應的借款合同關係。所以,在張某將二者都作為證據提交,且指向同一筆款項時,對於二者之間的關係需要審查。再者,本案中,雖然欠條和《借款合同書》記載的金額相同,但《借款合同書》明確了還款期限,並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所以,如果以《借款合同書》為主要證據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則王某除返還本金外,還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以欠條為主要證據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則不適用違約金條款,這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處理結果,從這方面講,也需要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究竟是何種法律關係。
3.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對借貸的內容進行必要的審查。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據認定,不僅要審查判斷各證據之間的聯繫,還要審查判斷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目前,民間借貸案件數量較多,標的額較大,為防止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在大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即使所提供的借款合同、欠條等證據均為真實,人民法院對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即借貸內容也要進行必要的審查。何為大額,要結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個案中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具體情形予以判斷。至於審查至什麼程度,既要尋求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也要尊重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所以是必要審查而非面面俱到。本案中,張某主張借款由欠款轉化而來,並以欠條為證據證明王某欠自己5000萬元。因5000萬元數額巨大,法院不僅需要審查借款是否由欠款轉化而來,還需要對欠條的形成過程作必要審查,如結合欠條上記載的內容,審查張某是否曾為Y煤礦的股東、是否有股權轉讓之事宜等。張某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查明案件事實是整個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前提,而查明案件事實的核心在於證據。證據規則是否完善,直接關係到證據的認定活動是否能得到科學、有效的規制,完善的證據規則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證案件事實的查明;相反,一個不完善的證據規則不僅不能起到查明案件事實的作用,還可能會導致案件的查明活動朝相反的方向發展,阻礙案件事實的認定,從而不利於訴訟正確、順利地進行。
參見劉波:《我國證據規則完善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以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為視角》,載《法制博覽》2014年第1期。
因此,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據認定,不能僅僅依靠單一證據,而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加以分析,並且還要從各個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個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當然,如果民間借貸案件中只存在單一證據的,並非就説明民間借貸關係不成立或不生效,如果民間借貸案件中只有一個證據,則要看這一單獨的證據能否證明待證事實,能否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

欠條相關詞條

借條 債權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