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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
鎖定
拼音是quán lì zhì quán,為了擔保債權清償,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設定的質權。權利質權是一種準質權。權利質權的標的是權利。
- 中文名
- 權利質權
- 外文名
- pledge of rights
- 拼 音
- quán lì zhì quán
- 目 的
- 擔保債權清償
- 對 象
- 債務人或第三人
- 性 質
- 質權的一種
權利質權質權特點
(1)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產生的擔保物權;
(2)質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3)質權是動產與某些權利;
(4)質權是以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或者登記為生效要件;
(5)質權是就質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6)質權是兼具留置效力和優先效力的物權。
權利質權相關法規
《物權法》
(1)必須是財產權;
(2)必須是可以讓與的財產權;若該權利不能讓與,不僅不能就該權利的變賣價金受償,也不能由質權人取得權利;
(3)必須是不違背質權性質的財產權。質權是動產質權,不動產原則上不能設定質權。
權利質權質權範圍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權利。
實際上,從民法上看,可質押的權利主要分成三類,即票據等有價證券,股票,股份;知識產權;一般債權。
權利質權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兑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兑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兑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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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