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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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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15年4月9日編寫,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15年4月9日
實施時間
2015年8月1日
發佈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佈文號
國家質監總局令第163號
類    別
部門規章
修訂情況
根據2021年4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發佈信息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63號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1] 
局長 支樹平
2015年4月9日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規章全文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2015年4月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公佈,根據2021年4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優化准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並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第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事項清單,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並公佈,並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範、評審準則以及資質認定證書和標誌的式樣,並予以公佈。
第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範、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公平公開、便利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並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範規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諾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必須採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諾程序的外,檢驗檢測機構可以自主選擇資質認定程序。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推行網上審批,有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頒發資質認定電子證書。
第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一般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初審,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資質認定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範、評審準則的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或者遠程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將技術評審時間告知申請人。由於申請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除外;
(四)資質認定部門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採用告知承諾程序實施資質認定的,按照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資質認定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諾申請。告知承諾申請撤回後,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年。
需要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信用信息、分類監管等情況,採取書面審查、現場評審(或者遠程評審)的方式進行技術評審,並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對上一許可週期內無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採取書面審查方式,對於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十五條 資質認定證書內容包括:發證機關、獲證機構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能力範圍、有效期限、證書編號、資質認定標誌。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誌,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縮寫CMA形成的圖案和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組成。式樣如下: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誌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誌 [1]
第十六條 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我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技術評審程序、縮短技術評審時間。
第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並確保質量管理措施有效實施。
檢驗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範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第二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誌;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誌;不得使用已經過期或者被撤銷、註銷的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誌。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註資質認定標誌。
第二十二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信息,並註明資質認定證書狀態。
第二十三條 因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資質認定部門可以公佈符合應急工作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名錄及相關信息,允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臨時承擔應急工作。
第三章 技術評審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技術評審需要和專業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評審。
資質認定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現場評審(或者遠程評審)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與技術評審內容相適應的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組,並確定評審組組長。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技術評審。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組應當嚴格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範、評審準則開展技術評審活動,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技術評審結論。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組應當對其承擔的技術評審活動和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評審人員專業技能培訓、考核、使用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資質認定部門委託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技術評審的,應當對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及其組織的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約談、暫停直至取消委託其從事技術評審活動:
(一)未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範、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實施技術評審的;
(二)對同一檢驗檢測機構既從事諮詢又從事技術評審的;
(三)與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利害關係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迴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向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評審結論的。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場監管總局對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註銷手續:
(一)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依法不予延續批准的;
(二)檢驗檢測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註銷資質認定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資質認定。
被撤銷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檢驗檢測機構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標註資質認定標誌的。
第三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一)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範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誌,偽造、變造、冒用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誌,使用已經過期或者被撤銷、註銷的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資質認定部門、專業技術評價機構以及相關評審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從事資質認定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6年2月21日發佈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3]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修改

五、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2015年4月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公佈)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修改為“優化准入程序”。
(二)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刪去第三款。
(三)刪去第三條。
(四)第四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第五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並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事項清單,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並公佈,並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七)將第六條中的“國家認監委”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八)將第七條修改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範、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公平公開、便利高效的原則。”
(九)將第八條中的“國家認監委”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修改為“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諾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必須採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諾程序的外,檢驗檢測機構可以自主選擇資質認定程序。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推行網上審批,有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頒發資質認定電子證書。”
(十一)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將其中的“資質認定程序”修改為“資質認定一般程序”;
將第(一)項中的“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二)項中的“收到之日”改為“收到申請之日”;
將第(三)項中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修改為“資質認定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現場評審”修改為“現場評審(或者遠程評審)”;
將第(四)項中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修改為“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10個工作日”修改為“7個工作日”。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採用告知承諾程序實施資質認定的,按照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資質認定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諾申請。告知承諾申請撤回後,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十三)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將第三款修改為:“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信用信息、分類監管等情況,採取書面審查、現場評審(或者遠程評審)的方式進行技術評審,並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上一許可週期內無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採取書面審查方式,對於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
(十四)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將其中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取得資質認定後”修改為“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後”。
(十五)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將其中的“現場技術評審”修改為“現場評審(或者遠程評審)”。
(十六)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其中的“作出告誡、暫停或者取消其從事技術評審活動的處理”修改為“對其進行約談、暫停直至取消委託其從事技術評審活動”。
(十七)刪去“第四章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範”章節名稱。
(十八)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十九)第二十四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檢驗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
(二十)第二十五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第二款、第三款。
(二十一)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十二)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將其中的“已失效、撤銷、註銷”修改為“已經過期或者被撤銷、註銷”。
(二十三)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註資質認定標誌。”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因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資質認定部門可以公佈符合應急工作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名錄及相關信息,允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臨時承擔應急工作。”
(二十五)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二十六)將“第五章 監督管理”修改為“第四章 監督檢查”。
(二十七)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對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十八)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二十九)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刪去第二款。
(三十)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三十一)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將其中的“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評價機構或者資質認定部門及相關人員”修改為“資質認定部門、專業技術評價機構以及相關評審人員”。
(三十二)刪去“第六章 法律責任”章節名稱。
(三十三)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三十四)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標註資質認定標誌的。”
(三十五)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一)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範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刪去第二款。
(三十六)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誌,偽造、變造、冒用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誌,使用已經過期或者被撤銷、註銷的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資質認定。
“被撤銷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三十八)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刪去其中的“和監督管理”。
(三十九)刪去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5]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許可改革,完善資質認定管理法規,營造公平競爭、有序開放的檢驗檢測市場環境,推動檢驗檢測高技術現代服務業做強做大、健康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於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質檢總局發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63號)。近日,質檢總局法規司、國家認監委有關負責人就該辦法的有關內容和改革亮點進行了解讀。
一、科學設置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許可項目,依法合規。
按照國務院減少和下放行政許可項目的部署,國家質檢總局將原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資格認定、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定三項許可合併為一項,即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調整為採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實行一次受理、一次評審、一次許可決定,進一步完善統一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市場準入制度。
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原則,辦法中明確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實施範圍,清晰界定了檢驗檢測機構定義,強調了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為社會經濟、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二、放寬檢驗檢測機構主體准入條件,公平競爭。
一是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治原則,辦法中明確凡是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申請資質認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其他組織,目的是消除部門、行業和地域壟斷、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營造各類主體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逐步提高市場化程度。二是突出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能力和管理要求,從“人、機、料、法、環”等五個方面,科學制定資質認定條件,確定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組織的屬性。三是取消了在華設立外資檢驗檢測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當具有三年以上檢驗檢測從業經歷的規定,體現國民待遇,鼓勵公平競爭。
三、延長許可有效週期,優化許可評審程序,減輕機構負擔。
一是將原有資質認定有效期由3年延長為6年,減輕機構因許可有效期短帶來的頻繁評審負擔。二是簡化許可評審程序和內容。確定評審關鍵控制點,加強機構技術和管理能力核查,簡化文件審查。區分首次評審和複查評審的差異,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我聲明和分類監管情況,確定評審方式,減少不必要的現場評審。三是對許可期限和評審時限做出嚴格限定。許可時限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技術評審除由於機構自身原因外,時限不得超過45日。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縮短技術評審時間。
四、強化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範,獨立、公正、誠信。
一是強化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範要求,突出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行業屬性。落實機構主體責任,促進機構嚴格自律。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佈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自我聲明,並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二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健全質量內控體系、逐步建立各類風險防範體系,加強對檢驗檢測人員和檢驗檢測全過程的管控,保證對外出具的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準確。三是積極參與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的能力驗證和比對,
不斷提升自身技術能力。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嚴格法律責任。
一是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實施分類監管制度。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專業領域風險程度、檢驗檢測機構自我聲明、認可機構認可以及監督檢查、舉報投訴等情況,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根據機構的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公佈“紅名單”和“黑名單”,鼓勵先進,鞭策落後,引導檢驗檢測市場健康發展,扶持優秀檢測機構做強做大。二是完善建立資質認定信息公開制度。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信息,並註明資質認定證書狀態。國家認監委建立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信息查詢平台,以便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三是建立告誡制度,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發現問題的,予以告誡。四是嚴格法律責任,過罰相當。針對檢驗檢測活動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現行法律法規尚無處罰規定的,該辦法在部門規章權限內予以補充完善。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各項違法行為,設定了警告、罰款、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等行政處罰,使處罰於法有據,為監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撐,對規範和促進檢驗檢測市場良性發展將會產生積極影響。 [2]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修訂解讀

一、修改背景
為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實“證照分離”工作部署,依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鬆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場監管總局積極推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優化檢驗檢測機構准入服務。
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推動實施依法界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範圍,試點告知承諾制度,優化准入服務,便利機構取證,整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等改革措施。2020年,持續推進許可事項改革,並根據疫情防控形勢,推行遠程評審等應急措施。2021年將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全面推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網上審批。
 二、修改目的
隨着一系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措施的推出和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審批效率顯著提升,機構准入更加便捷,市場主體大幅增加,市場環境持續優化。為了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 ,進一步深化和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充分激發檢驗檢測市場活力,使已有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措施和成果制度化、法制化,併為在更大範圍內複製和推廣相關改革舉措提供法規層面的依據,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按照實施更加規範、要求更加明確、准入更加便捷和運行更加高效的原則,對《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內容主要涉及告知承諾制度、實施範圍、優化服務、固化疫情防控措施等四個方面:
(一)明確資質認定事項實行清單管理的要求。為避免重複審批,解決資質認定事項範圍不統一問題,在《辦法》第五條中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事項清單,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並公佈,並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實行動態管理”,從制度層面明確依法界定並細化資質認定實施範圍,逐步實現動態化管理。
(二)明確實施告知承諾的程序和要求。依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務院改革文件的要求,總結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試點情況,在《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可以自主選擇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諾程序。同時,在第十二條規定了資質認定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諾申請。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了更多選擇。
(三)固化優化准入服務便利機構的措施。《辦法》第一條中將“優化准入程序”作為本次修改的立法目的,並明確規定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中應當遵循“便利高效”的原則。同時,對優化准入服務,便利機構的具體措施予以固化:一是明確提出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推行網上審批,有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頒發資質認定電子證書;二是進一步壓縮了許可時限,審批時限壓縮至10個工作日內,技術評審時限壓縮至30個工作日內;三是對上一許可週期內無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採取書面審查方式,予以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
(四)固化疫情防控長效化措施。為應對新冠疫情,服務復工復產,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對現場技術評審環節進行了優化,推出了遠程評審等有效措施。此次修改在涉及現場技術評審的條款中對“遠程評審”的方式予以了明確,使疫情防控的有效措施長效化。同時,為應對突發事件等工作需要,增加了“因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資質認定部門可以公佈符合應急工作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名錄及相關信息,允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臨時承擔應急工作。”的條款,以保證應急所需的檢驗檢測技術支撐。
此外,為強化檢驗檢測機構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將《辦法》中關於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調整至《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