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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解釋

鎖定
檢察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查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這種解釋對各級人民檢察院具有普遍約束力。有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具體應用法律中的某些共同問題還可以進行聯合解釋。 [1] 
其解釋權來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中文名
檢察解釋
解釋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
依    據
法律
目    的
維護司法公正
檢察解釋即司法解釋應當以法律為依據,不得違背和超越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工作應當密切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及時解決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併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抗訴書等法律文書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制定司法解釋工作的承辦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辦制定司法解釋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司法解釋應當經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司法解釋,應當根據檢察委員會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核稿後,由分管檢察長審核並報檢察長簽發。司法解釋文件採用“解釋”、“規定”、“規則”,“意見”、“批覆”等形,統一編排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文號。司法解釋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公告的日期為生效時間,但另有規定的除外。司法解釋因相關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而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自動失效。制定新的司法解釋,原司法解釋不再適用或者部分不再適用的,應當廢止。司法解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參考資料
  • 1.    劉美林.市場經濟法律概論(第二版):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