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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鎖定
《檔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是國務院發佈的條例。
中文名
檔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發佈單位
國務院
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檔案專業幹部的積極性、創造性,建設一支適應檔案事業發展需要的專業幹部隊伍,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檔案專業職務是根據檔案專業工作實際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有明確的職責和任職條件,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實行專業職務聘任制或任命制。高、中、初級檔案專業職務的限額應有合理的結構比例,並與本單位所承擔的檔案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三條 檔案專業職務設: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館員、助理館員、管理員。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是高級職務;館員是中級職務;助理館員、管理員是初級職務。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四條 擔任檔案專業職務幹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嚴守黨和國家的機密,積極為我國檔案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一些機密性較強的工作崗位,還需具有其他相應要求的政治條件。
第五條 大學專科、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為管理員。
1、初步掌握檔案專業基本知識;
2、對檔案工作有關規章制度有一定的瞭解,並初步掌握檔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較好地完成所擔任的工作任務。
第六條 獲得碩士學位、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獲得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大學專科畢業擔任管理員職務二年以上,中專畢業擔任管理員職務四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為助理館員。
1、比較系統地掌握了檔案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基本瞭解黨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3、有一定工作能力,能勝任和履行助理館員職責;
4、初步掌握一門外語或基本掌握古漢語。
第七條 獲得博士學位,獲得碩士學位擔任助理館員職務二年左右,獲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擔任助理館員職務二至三年,獲得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擔任助理館員職務四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擔任助理館員職務五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為館員。
1、系統地掌握了檔案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熟悉黨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檔案工作法規,能起草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有關規章制度;
3、具有獨立工作能力,能勝任和履行館員職責;
4、掌握一門外語或古漢語。
第八條 獲得博士學位擔任館員職務二至三年,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擔任館員職務五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為副研究館員。
1、具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檔案學有較深的研究,並有一定水平的論著;
2、具有比較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指導檔案專業人員進行業務、學術研究,解決業務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工作成就顯著;
3、熟悉掌握一門外語。
第九條 擔任副研究館員職務五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為研究館員。
1、具有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檔案學有較深的造詣,並有較高水平的論著;
2、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指導檔案專業人員進行業務、學術研究,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工作成績卓著,對檔案事業有較大的貢獻;
3、熟悉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條 為了廣開才路,雖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任職條件的專業幹部,也可根據需要聘任相應的專業職務。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檔案專業職務各檔次的崗位職責如下:
一、管理員
1、從事基層檔案部門的檔案管理工作;
2、從事檔案專業的具體工作或輔助性工作。
二、助理館員
1、參與檔案理論或業務的研究;
2、擔任檔案管理或業務指導工作;
3、參加編輯檔案材料的工作;
4、參加培訓檔案專業幹部的教學工作。
三、館員
1、獨立進行檔案理論與業務的研究,擬訂檔案管理工作的計劃、方案;
2、獨立從事或指導檔案業務工作;
3、獨立完成檔案專業材料編輯工作;
4、編寫高等檔案專業教材、承擔授課任務、指導學生實習。
四、副研究館員
1、研究檔案業務工作的歷史、現狀和趨勢,研究檔案內容和形成規律,擬訂管理工作的重要計劃、方案;
2、負責檔案業務、理論諮詢,解決疑難問題;
3、承擔或主持重大業務項目、專題研究,編審檔案史料;
4、負責檔案學理論研究,承擔大專以上教材的編審工作。
五、研究館員
1、研究國內外檔案工作的歷史、現狀和趨勢,介紹和推薦國內外科研成果,擬訂檔案事業建設和發展規劃;
2、負責檔案業務、理論諮詢,解決重大疑難問題;
3、解決史料編審中的疑難問題;
4、負責指導檔案學研究,提供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評審和聘任
第十二條 實行檔案專業職務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分別建立高級、中級、初級檔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省級以下檔案部門的中級職務評審委員會人選,須報省級檔案局備案。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評審委員會人選,須報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國家機關實行檔案專業職務任命制,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慰問可實行任命制,也可實行聘任制,但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聘任制。行政領導在聘任和任命檔案職務時,必須從評審委員會推薦的相應職務人選中擇優聘任和任命。
第十四條 檔案專業人員在任期內,有特殊成績和突出貢獻者可提前晉升;任期已滿符合條件者,可續聘、連任;不夠條件,不能勝任現職工作者,可降格聘用。
第十五條 聘任檔案專業職務,必須實事求是,嚴格按政策辦事。對於借聘任之機打擊迫害專業人員,應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專業職務的,應予解聘,免除其擔任的專業職務,並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檔案事業管理機關、檔案館、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檔案部門專門從事各類檔案專業工作的現職幹部。企業單位的檔案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局,國務院各部委檔案部門,應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各基層檔案部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條例經中央職稱改革工作小組批准後試行。經過一段實踐,總結經驗,進一步修改後報國務院正式發佈。
第十九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在國家檔案局。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