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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限額

鎖定
機構限額 [1]  ,是指中央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行政機構設置的總額。
中文名
機構限額
含    義
中央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行政機構設置的總額
機構限額,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構設置的上限數額。改革開放以來,為從宏觀上控制政府機構的總體規模,中央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和麪積、財政收入、行政區劃等實際情況,規定了機構設置的最高限額。中央規定的機構限額,各地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 [2] 
【用法示例】“超機構限額設置機構或者變相增設機構,擅自設立機構、加掛機構牌子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2012年9月11日公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