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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

鎖定
機動車輛簡稱“機動車”。由自帶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可在陸地上行駛的輪式“車輛”。在中國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車輛,包括汽車、掛車、無軌電車農用運輸車、摩托車、機動三輪車和運輸用拖拉機(包括帶掛車的輪式拖拉機)以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運行的車輛。 [1] 
截至2022年9月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4.12億輛。 [8] 
中文名
機動車 [1] 
外文名
motor vehicle [1] 
動    力
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 [1] 
性    質
輪式車輛 [1] 
適用範圍
無需軌道、一般道路適用 [1] 
常見類型
汽車、掛車、無軌電車、農用運輸車、摩托車等 [1] 

機動車定義

機動車輛由自帶動力裝置驅動,具有2個或2個以上車輪,不需要架線和軌道,能在道路或非道路地面上行駛,主要用於載運人員、貨物或完成某些特種工作要求的“車輛”。中國自1901年開始有了汽車,初期稱“自動車”,後因用汽油機驅動,簡稱汽車。關於汽車的定義到1983年中國才標準化,雖然標準英語譯為motor vehicle,但與美國motor vehicle定義不同,中國不包括兩輪、三輪摩托車和農用拖拉機等。汽車的結構由車身、動力裝置(發動機)和底盤組成。車身由駕駛室和車廂構成,底盤由傳遞動力的傳動系、將各部分聯成一起並能使整體運動的行駛系和能按駕駛員意志控制汽車運動的操縱系等構成。汽車按總體結構分為單車和列車。單車常用4×2、4×4、6×4和6×6等符號表示驅動特點,前一個數字表示車輪總數(雙輪拼裝以一個車輪計),後一個數字表示驅動車輪數,如4×4為全輪驅動;列車由單車和掛車組成。按行駛道路條件分為公路汽車和不受外廓尺寸輪軸載荷等公路法規限制的非公路汽車。按用途分為轎車、客車、載貨汽車專用運輸車、牽引車、特種用途車等。汽車是一種快速、機動、舒適、方便的陸路運輸工具。全世界的汽車保有量,從1885年德國人奔馳(C.Benz)製成第一輛汽油機汽車起,1988年超過5億輛,2000年達到近7億輛,平均每9人有1輛汽車,其中70%以上為適於個人乘用的轎車。目前,全世界的汽車生產能力已超過7100萬輛,每年的汽車產量超過5000萬輛。 [1] 

機動車分類

車輛分類是各車輛標準體系中的基礎內容,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車輛分類方法,相互間既存在交叉引用,又各有側重和不同,只有正確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分類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適用範圍,明確具體定義的內涵與外延,才能在機動車查驗實踐中精準運用相關的標準條款,準確核定車輛類型,正確出具查驗結論。 [2] 
《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是汽車行業的通用性分類方法,主要用於一般概念的確定,以及統計、保險、政策制定車輛管理等內容的分類。 [2] 
GB/T 3730.1-2001 中關於車輛分類的規定 GB/T 3730.1-2001 中關於車輛分類的規定 [2]
該標準也是《產品合格證》中車輛名稱的主要命名依據。GB/T 3730.1-2001中規定: [2] 
乘用車是指在其設計和技術特徵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座位。它可以牽引一輛掛車。 [2] 
商用車輛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運送人員和貨物的汽車,並且可以牽引掛車。包括客車和貨車。乘用車不包括在內。 [2] 
(1)客車: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的商用車輛,包括駕駛員座位
在內座位數超過 9 座。客車有單層也有雙層的,也可牽引一掛車。 [2] 
(2)貨車:一種主要為載運貨物而設計和裝備的商用車輛,它能否牽引一掛車均可。 [2] 

機動車車型

關於車輛分類的規定 關於車輛分類的規定 [2]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GB/T 15089)主要用於汽車產品的型式認證,是汽車產品型式認證標準範圍的依據。GB/T 15089-2001 將機動車輛和掛車分為 L、M、N、O、G 五大類。 [2] 
L類: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輛; [2] 
M類:至少有四個車輪並且用於載客的機動車輛; [2] 
N 類:至少有四個車輪並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 [2] 
O 類:掛車(包括半掛車); [2] 
G 類:滿足一定條件的 M 類、N 類的越野車。 [2]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強制標準《客車結構安全》(GB 13094-2017)只適用於 GB/T 15089 中規定的 M2 類和 M3 類客車,包括無軌電車;但不適用於卧鋪客車、專用校車、專用客車和非道路行駛的客車。 [2] 

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又稱“駕駛執照”。准予駕駛機動車的合法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核發。依照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上記載了駕駛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還有車輛管理所簽註的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等。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三種。 [1]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關於機動車的申領有以下規定 [3]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註以下內容: [3]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3] 
(二)車輛管理所簽註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3]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3]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3] 
第十條 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3] 
準駕車型及代碼 準駕車型及代碼 [3]
申請條件 [3]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3] 
(一)年齡條件: [3]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70週歲以下; [3]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 [3]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3]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3]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3] 
(二)身體條件: [3]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3]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3]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3]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3]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3]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3]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3]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3]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3]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3]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3]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3]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3]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3]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3]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3]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3]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3]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3]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 [3]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3]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 
(三)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 [3] 
(四)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3] 
第十六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 

機動車記分和審驗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關於機動車的記分和審驗有以下規定 [3] 
第四十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3] 
第四十四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3]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3]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3]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3]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3]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3] 
第四十八條 年齡在60週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3] 

機動車註冊登記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4]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註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4]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4]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4]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4] 
(三)申請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4] 
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4]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4]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4]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4] 
(四)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或者免税憑證 [4]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4]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4]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4] 
車輛管理所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註冊登記時,應當對車輛的使用性質、標誌圖案標誌燈具警報器進行審查。 [4] 
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半掛汽車列車註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4]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4]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4]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4]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4]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4]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4]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4]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4] 
(九)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4]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4] 

機動車變更登記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4]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4] 
(二)更換髮動機的; [4]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4]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4]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4]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4]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4]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4]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4]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4] 
(三)機動車行駛證 [4] 
(四)屬於更換髮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4]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4]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4] 
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4]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4]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4]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4]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係的《居民户口簿》。 [4] 
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4]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4]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4] 
(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4]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4]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4]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4]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繫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4]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相關變更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備案事項,重新核發行駛證。 [4] 
(二)機動車所有人聯繫方式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備案。 [4]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備案事項。 [4] 
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鏽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上打刻原發動機號碼或者原車輛識別代號,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備案事項。 [4] 

機動車轉移登記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4]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4]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4]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4]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4]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4] 
(四)機動車行駛證; [4]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准的轉讓證明; [4]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4]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4]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4]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4] 
(二)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准轉讓的; [4]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4] 
(四)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4]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4] 

機動車抵押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4] 
申請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4]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4]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4] 
(三)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抵押合同 [4]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4] 
申請解除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4]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4]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4] 
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解除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4]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註解除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4] 

機動車註銷登記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4]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登記 [4]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註銷證明。 [4] 
第二十八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登記: [4] 
(一)機動車滅失的; [4] 
(二)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 [4] 
(三)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4]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辦理註銷登記: [4] 
(一)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 [4] 
(二)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的。 [4]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4] 
屬於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註銷登記的,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4]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 [4] 
(二)機動車行駛證; [4] 
(三)屬於機動車滅失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滅失證明 [4] 
(四)屬於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出境證明,其中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4]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退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製造廠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 [4]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註銷證明。 [4] 
第三十條 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4]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登記。 [4] 
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通過計算機登記系統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4] 

機動車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財產保險的一種,一般為不定值保險。保險人承保約定的機動車輛的物質損失以及對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給付賠償金。保險標的包括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等機動車輛。 [5] 
1.分類: [5] 
機動車輛保險,以其承保的險別劃分,有機動車輛車身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5] 
以機動車輛的用途劃分,有私用機動車輛保險和商用機動車輛保險; [5] 
以投保的方式劃分,有機動車輛自願保險機動車輛強制保險 [5] 
2.保險責任 [5] 
機動車輛保險包括基本險附加險兩部分,基本險又分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或承保。根據我國開辦的機動車輛保險,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時,保險人將依據其承保的險別負責賠償。投保人只投保機動車輛車身險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輛以及車上的零件、備件和設備因下列原因受損,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5] 
(1)雷電、洪水、地震、雪崩、碰撞、翻車、失火、爆炸、自燃、丟失和盜竊; [5] 
(2)載運保險車輛過河的渡船發生的意外事故,但只以有駕駛人員隨身照料的車輛為限。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以保險金額為限負責賠償。若投保人投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人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負責賠償,參見汽車責任保險條。 [5] 
3.特有條款: [5] 
機動車輛保險除約定有一般財產保險的條款外,保險人和投保人通常還特別約定有以下條款: [5] 
(1)無賠款優待條款。被保險機動車輛在續保前一年未發生賠款事故,續保的保險費可按一定比例減交。 [5] 
(2)免賠額條款 [5] 
(3)碰撞互不追償條款。 [5] 
(4)第三者賠款均分條款等。 [5] 
4. 除外責任: [5] 
首先,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不負責賠償: [5] 
(1) 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5]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5]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5]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5] 
(5)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5] 
(6)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 [5] 
(7)玻璃單獨破碎; [5] 
(8)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啓動或被水淹後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5] 
其次,保險人對被保險車輛造成的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也不負責賠償: [5] 
(1)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5]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5] 
(3)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再次,保險人對於因下列情況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均不負責賠償: [5] 
(1)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5] 
(2)非被保險人或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5] 
(3)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5] 
(4)競賽、測試、在營業性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5] 
(5)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 [5] 
(6)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5] 
(7)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5] 
(8)無證駕駛或者駕駛車輛違反駕駛員管理規定; [5] 
(9)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5] 
(10)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5] 
(11)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5] 
最後,對於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5]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5] 
(2)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5]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補償和賠償; [5] 
(4)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等。 [5] 

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

在進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中,為提升“互聯網+交管服務”水平,公安部決定在16個城市試點的基礎上,自2020年4月25日起,分兩批在全國推廣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為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以及相關行業和管理部門提供電子證照服務。 [6] 
推行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是公安交管部門通過全國統一的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www.122.gov.cn)、“交管12123”手機APP發放檢驗標誌電子憑證,為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以及相關行業和管理部門提供電子證照服務。通過推行檢驗標誌電子化,一方面,將減少紙質證明憑證,免去羣眾粘貼(去除)檢驗標誌的麻煩,更加方便通過手機等方式出示使用;另一方面,將更加便利在車輛租賃、二手車交易保險理賠等領域應用,方便羣眾、企業辦事,更好地服務企業發展。同時,檢驗標誌電子化是機動車牌證電子化的創新探索,是推動公安交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積極實踐。 [6] 
2020年3月1日起,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哈爾濱、南京、杭州、寧波、濟南、株洲、深圳、海口、成都、貴陽、玉溪、烏魯木齊等16個城市試點推行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在試點基礎上,全國分兩批開展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推廣應用工作。 [6] 
申領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憑證: [6] 
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下同)可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申領、查看和使用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憑證。對辦理註冊、轉移、變更等登記的車輛,辦完機動車登記後發放檢驗標誌紙質憑證,系統將自動生成檢驗標誌電子憑證,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查看、下載、使用。對六年內免檢車輛,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申領檢驗標誌電子憑證,如需領取紙質憑證的,可以選擇郵寄送達或到車管所自取。對上線檢驗車輛,機動車檢驗合格後,檢驗機構在發放檢驗標誌紙質憑證的同時,提示機動車所有人可網上查看、下載檢驗標誌電子憑證。對在檢驗有效期內的車輛,可直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查看、下載、使用檢驗標誌電子憑證。對檢驗標誌紙質憑證丟失、損毀的車輛,無需辦理補領檢驗標誌業務,可直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查看、下載檢驗標誌電子憑證,如需領取檢驗標誌紙質憑證的,可選擇郵寄送達或到車管所自取。 [6] 
對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損交通事故時,當事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掃描對方車輛檢驗標誌電子憑證二維碼,確認車輛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在保險理賠時,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檢驗標誌電子憑證,用於辦理車輛保險理賠相關手續;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掃描車輛檢驗標誌電子憑證二維碼,確認車輛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6] 
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憑證與紙質憑證具有同等效力,已領取檢驗標誌電子憑證的車輛,不需要再粘貼紙質標誌,公安交管部門不以機動車未放置(粘貼)檢驗標誌為由進行處罰。 [6] 
在駕車遇到交通民警執法檢查時,駕駛人可以主動出示檢驗標誌電子憑證,民警將通過警務執法終端掃描電子憑證二維碼,核查電子憑證有效性和機動車狀態;如未出示電子憑證,民警將通過警務執法終端或信息系統核查機動車狀態,確認機動車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對機動車在檢驗有效期內的,公安交管部門不以未出示檢驗標誌電子憑證為由進行處罰。 [6] 

機動車國家標準發佈

國家標準號為GB15084-2022的《機動車輛間接視野裝置性能和安裝要求》將於2023年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這一新國標新增了“攝像機-監視器系統(CMS)”、“視鏡和CMS雙功能系統”等內容。這意味着汽車即將可以配備電子後視鏡來代替傳統光學後視鏡上路了。 [10] 

機動車機動車數據

機動車全國

公安部2022年1月11日發佈2021年全國機動車和駕駛人數據。2021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95億輛,其中汽車3.02億輛;機動車駕駛人達4.81億人,其中汽車駕駛人4.44億人。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784萬輛,同比增長59.25%。 [7] 
截至2022年9月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4.12億輛,其中汽車3.15億輛;機動車駕駛人4.99億人,其中汽車駕駛人4.61億人。 [8] 

機動車上海

2022年上海機動車保有量達537萬輛,其中汽車477萬輛;上海機動車駕駛人達944萬人,其中汽車駕駛人930萬人。2022年上海新註冊登記機動車66.2萬輛,新領證駕駛人25.3萬人。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