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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鎖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是為了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規定 [3] 
2022年9月26日,《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發佈,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1]  [3] 
中文名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頒佈時間
2022年9月26日
實施時間
2022年11月1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
公開日期
2022年9月28日 [3]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文件發佈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已於2022年9月21日經第2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2年9月26日 [6]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規定全文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備案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 從事三類(含三類)以上車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事兩類車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為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只從事一類車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為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八條 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備案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備案為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
第九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備案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
第十條 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核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核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理論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瞭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瞭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範講解的授課能力。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週歲,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瞭解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等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要求及每種車型所配備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數量要求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五)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六)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80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40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七)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一條 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車輛。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等五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教學車輛和重型牽引掛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教學車輛。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重型牽引掛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教學車輛。
3.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且每種車型教學車輛不少於2輛。教學車輛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五)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理論知識培訓的,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瞭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範講解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從事應用能力教學的,還應當具有相應車型的駕駛經歷,熟悉機動車安全檢視、傷員急救、危險源辨識與防禦性駕駛以及節能駕駛的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教學能力。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理論知識培訓的,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從事應用能力教學的,還應當具有相應車型的駕駛經歷,熟悉機動車安全檢視、傷員急救、危險源辨識與防禦性駕駛以及節能駕駛的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教學能力。
3.所配備教練員的數量應不低於教學車輛的數量。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配備相應車型的教練場地,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教練場地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四)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五)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最遲不晚於開始經營活動的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保證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式樣見附件1);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者產權證明;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產權證明;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説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機構設置、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十)擬聘用人員名冊、職稱證明;
(十一)營業執照;
(十二)學時收費標準。
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備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歸檔;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備案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培訓能力、培訓車型及數量、培訓內容、教練場地等備案事項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並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等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完成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後15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內書面告知原備案部門。
第十七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已備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培訓車型、教練場地等信息,並及時更新,供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教練員管理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鼓勵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優先聘用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擔任教練員。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的教學水平。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練員聘用管理制度,不得聘用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有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或者發生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組織或者參與考試舞弊、收受或者索取學員財物的人員擔任教練員。
第二十條 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範施教,並如實填寫《教學日誌》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以下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在教學過程中,教練員不得將教學車輛交給與教學無關人員駕駛。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對教練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學技能、應急處置等相關內容的崗前培訓,加強對教練員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週的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公佈考核結果,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並將教練員檔案主要信息按要求報送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教練員檔案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取得情況、參加崗前培訓和再教育情況、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情況等。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教練員信息檔案,並通過信息化手段對教練員信息檔案進行動態管理。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業務,應當與備案事項保持一致,並保持備案經營項目需具備的業務條件。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車型、培訓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投訴方式、學員滿意度評價參與方式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保障學員自主選擇教練員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備案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鼓勵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提供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後付費服務模式。
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並向社會公佈聯繫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一條 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並提供身份證明。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相應的駕駛證。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內容和學時要求,制定教學計劃,開展培訓教學活動。
培訓教學活動結束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組織學員結業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證書》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式樣監製並編號。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誌》、《培訓記錄》、《結業證書》複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於4年。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並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檢測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其備案的教練場地開展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並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等信息。
《培訓記錄》應當經教練員簽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審核確認。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有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學員滿意度評價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開展情況等內容。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學員滿意度評價應當包括教學質量、服務質量、教學環境、教學方式、教練員評價等內容,具體實施細則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及時辦理備案手續,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是否備案、是否保持備案經營項目需具備的業務條件、備案事項與實際從事業務是否一致等情況的檢查。
監督檢查活動原則上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檢查人員,嚴格遵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檢查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已經備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未保持備案經營項目需具備的業務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將整改要求、整改結果等相關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運用,強化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教練員的信用監管。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協同監管機制,及時向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備案、停業、終止經營等信息,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跨部門聯合監管。
第四十七條 鼓勵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相關行業協會健全完善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變更的;
(三)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原備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按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在備案的教練場地開展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學員結業考核或者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未完成培訓、未參加結業考核或者結業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車型、培訓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投訴方式、學員滿意度評價參與方式等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聘用教學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教練員檔案、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教練員檔案主要信息和有關統計資料等信息的;
(五)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六)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七)未按規定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的;
(八)未按規定開展教練員崗前培訓或者再教育的;
(九)未定期開展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或者未公佈考核結果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按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誌》《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崗前培訓或者再教育的;
(六)在教學過程中將教學車輛交給與教學無關人員駕駛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辦理備案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公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16年4月21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公佈的《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3]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相關附件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
培訓機構名稱 [3] 
(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開始經營活動時間
-
經營場所地址
××省(區、市)××市(州)××縣(市、區)××街(鎮、鄉)××號
教練場地址
××省(區、市)××市(州)××縣(市、區)××街(鎮、鄉)××號
教練場地面積
-
企業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身份證號(有效證件號碼)
-
聯繫電話
-
電子郵箱/傳真
-
主要負責人
姓名
-
身份證號(有效證件號碼)
-
聯繫電話
-
電子郵箱/傳真
-
經辦人
-
聯繫電話
-
身份證號(有效證件號碼)
-
企業類型
(與營業執照類型一致)
經營項目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教練場經營
培訓能力
□一級 □二級 □三級
培訓內容
□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 □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
——
培訓車型及數量(輛)
□1.大中型客車
A1( )A3( )B1( )
□2.大型貨車及牽引車
A2( )B2( )C6( )
□3.小型客貨車
C1( )C2( )C3( )C5( )
□4.三輪汽車及摩托車
C4( )D( ) E( ) F( )
□5.其他
M( ) N( ) P( )
教學車輛
合計(輛):
-
備案材料
□ 1. 營業執照
□ 2. 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3. 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請提供具備相關培訓業務條件材料
□ 4. 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請提供具備相關培訓業務條件材料
□ 5.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請提供具備相關培訓業務條件材料
本經營者承諾:
1. 已知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練場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知曉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條件要求和備案要求;
2. 已具備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條件,在完成備案後嚴格按照備案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3. 在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能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4. 所提供的備案材料信息內容真實、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有文件的簽名、印章真實有效。如有不實之處,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
□ 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請補充:
承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複核人(簽字):
備案編號:
備案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填寫説明:
1.經營場所地址指主要辦公場所地址,承辦人是指備案部門受理備案並對備案材料依法進行審查的工作人員,複核人是指備案部門對備案材料進行復核並備案編號的工作人員;
2.培訓機構可依據培訓能力勾選培訓車型種類,並填寫對應車輛數量。培訓車型分為大中型客車(含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及牽引車(含重型牽引掛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掛車)、小型客貨車(含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三輪汽車及摩托車(含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含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五類;
3.辦理備案變更的,僅需填寫變更事項,並與原備案表一併存檔;
4.備案編號規則:由“備案部門所在行政區域代碼”+“四位數字順序編號(0001)”組成;
5.此表中所列要素為備案必備內容,各省可根據此表式樣,結合管理需求,自行設計使用;
6.此表一式兩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備案部門各執一份。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修訂過程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12月15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交通部部長李盛霖於2006年1月12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予以公佈,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6年4月14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於2016年4月21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予以公佈,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 [2]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已於2022年9月21日經第22次部務會議通過,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於2022年9月26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予以公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3]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內容解讀

一、修訂必要性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於2006年出台,2016年主要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教練員從業資格證的決定進行了局部修訂。但是,隨着國務院“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以及行業的不斷髮展變化,該規定已無法完全滿足實際管理需求,亟需進行全面修訂,以落實《道路運輸條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同時與近年來制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法規做好銜接,推動機動車駕駛培訓市場高質量發展。 [4]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建立備案管理制度。一是落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改備案管理的要求,刪除涉及行政許可的相關內容。二是明確備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備案公開監督要求以及不按規定備案的罰則,並對變更備案、終止經營等情形作出規定。三是在保留現有監管措施的基礎上,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增加“雙隨機、一公開”、信用監管以及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聯合監管等要求,強化行業自律。 [4] 
(二)完善教練員管理。一是落實國務院關於職業資格評定改革要求,明確教練員實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教練員聘用及管理制度,規定不得聘用教練員的具體情形,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要求,增加教練員崗前培訓規定和教學乘車安全規範,保障培訓教學安全。
(三)規範駕培機構經營活動。一是要求駕培機構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保障學員合法權益。二是規定駕培機構必須在備案的教學場地開展相關培訓,減少無序經營、逃避監管等問題。三是新增學員滿意度評價要求,完善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評制度,提升經營服務質量。 [4] 
(四)做好與相關法規的銜接。一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進行銜接,刪除了不符合外商投資管理制度的規定和涉及行政執法程序的重複內容。二是根據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相應調整培訓車型等內容。 [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實施要求

一、充分認識規定實施的重要意義
機動車駕駛培訓關乎人民羣眾學駕需求,關乎道路交通安全發展基礎,是交通運輸系統重要服務領域之一。修訂規定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適應當前駕駛培訓市場發展新形勢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提升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水平。規定明確了機動車駕駛培訓備案管理要求,規範了備案管理流程,完善了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是規範和加強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加快提升駕駛培訓服務質量的重要依據和制度保障。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規定修訂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宣貫培訓,抓好規定貫徹落實,切實轉變管理方式,加強部門協同治理,推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斷優化服務舉措、規範經營行為、提升培訓質量,有力推動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高質量發展。 [5] 
二、加快推進機動車駕駛培訓備案制度實施
在規定施行之日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仍在有效期內的駕培機構,可繼續按原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暫無需進行備案。已獲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業務許可的培訓機構,在原許可證件有效期內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件有效期內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車型、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教練場地等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或者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後仍需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按照規定要求及時到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並附規定要求的備案材料。已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交運函〔2021〕248號)相關要求備案的駕培機構,可繼續按原備案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自規定施行之日起,新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備案。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快細化完善備案受理、備案服務、備案結果公開等工作流程和配套措施,做好備案編號歸檔,提高備案工作效率和便民利企服務水平。嚴禁要求提供規定限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嚴禁設置備案前置條件,嚴禁通過變相許可實施備案,嚴禁向駕培機構收取備案相關費用。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佈本轄區已備案和規定實施前已取得許可且仍在有效期內的駕培機構,以及已備案但未保持備案經營項目需具備的業務條件的駕培機構相關信息,並及時更新,同步抄送同級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 [5] 
三、切實提升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質量
(一)強化質量信譽考核。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要求,加快健全完善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制定學員滿意度評價實施細則,定期組織開展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工作,並向社會公佈考核結果,引導學員選擇質量信譽高、培訓服務好的駕培機構,推動駕培機構依法培訓、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二)強化培訓質量管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質量監管職責,督促駕培機構落實駕駛培訓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大綱》規定,認真落實培訓內容、學時、培訓里程等要求,確保教學培訓質量。
(三)強化合同約束。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駕培機構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明確培訓內容、培訓學時、收費標準、費用支付和爭議解決等內容,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切實保障學員合法權益。 [5] 
四、進一步加強教練員全流程管理
(一)規範教練員聘用管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要求,督促指導駕培機構切實落實教練員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教練員聘用管理制度和教練員檔案,規範教練員聘用要求,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教練員主要信息。
(二)加強教學質量管理。要健全完善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範教練員教學行為,督促駕培機構組織教練員嚴格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服務規範》(JT/T1099)開展教學,定期開展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督促教練員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三)嚴格教學行為管理。要加強對駕培機構聘用教練員、教練員教學服務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綱施訓、培訓記錄造假、學員投訴反映較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教練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5] 
五、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和行業自律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規定貫徹實施,進一步優化完善監管措施,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積極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構建協同治理體系。要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對未按規定備案、備案弄虛作假、未落實培訓要求、偽造學時、擾亂市場、侵害學員合法權益等違規行為,組織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對異地培訓、“黑駕校”、“黑練車點”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開展專項整治,切實維護機動車駕駛培訓市場秩序,保障學員合法權益,推動機動車駕駛培訓高質量發展。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健全完善行業規範,通過行業自律公約等形式,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規範駕培機構經營行為。要暢通交通運輸服務監督熱線、政府門户網站等渠道,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及時協調解決羣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積極營造公開透明、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