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鎖定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是2018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適用於在中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於有軌電車及並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製造、主要用於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是中國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行註冊登記檢驗和在用機動車檢驗、機動車查驗等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車檢驗最基本的技術標準,同時也是中國機動車新車定型強制性檢驗、新車出廠檢驗和進口機動車檢驗的重要技術依據之一。該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為:GB 7258-1987、GB 7258-1997、GB 7258-2004、GB 7258-2012。 [2] 
中文名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外文名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標準類別
管理
國際標準分類號
43.020
中國標準分類號
T09
標準號
GB 7258-2017
發佈日期
2017年9月29日
實施日期
2018年1月1日
全部代替標準
GB 7258-2012
歸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狀 態
現行
制修訂
修訂
組織起草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執行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制定過程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修訂背景

汽車行業也發展為中國經濟的支柱產業,重卡在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的公路交通安全形勢卻面臨嚴峻的挑戰,交通安全死亡率多年來一直居高不下,汽車事故率和汽車死亡率明顯落後於發達國家。中國迫切需要從人、車、路、管理等交通環節按照有關標準法規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因此,修訂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 [3]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修訂思路

在綜合修訂前期廣泛調研成果的基礎上,標準修訂工作組確定此次修訂GB 7258的基本原則為:
  1. 提高針對性:針對中國公路客車和旅遊客車的安全技術要求仍偏低,公交車防火安全性和乘員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不足的問題,增加客車行駛穩定性和逃生通道的措施。針對重中型載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配置偏低的問題,增加盤式制動器、緊急切斷閥開啓報警裝置等要求。 [4] 
  2. 提升先進性:根據技術成熟度和中國國情,借鑑國外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增加空氣懸架、車道保持輔助系統(LKAs)、自動緊急制動系統(AEBs)、電子穩定性控制系統(ESC/ESP)等新技術和新裝備要求。 [4] 
  3. 突出可行性:根據中國實際國情,借鑑國內外類似技術標準相關要求,增加事件數據記錄系統(EDR)、汽車電子標識安裝用微波窗口等運行安全管理要求,強化車輛識別代號(VIN)打刻要求和新能源汽車運行安全要求,制定切合中國實際狀況的、可操作性強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4] 
  4. 注重協調性:根據GB 1589、GB 11567、GB 13094、GB 17761等中國國家標準的制修訂情況,修改調整GB 7258相關技術要求,保證標準的協調一致。 [4] 
  5. 保持連續性:考慮到多部門多領域都按照或引用GB 7258規定製定了該部門該領域機動車安全管理相關法規、標準和執行程序,為保證標準實施的連續性,原則上不對標準框架結構及GB 7258-2012新增的要求進行調整。 [4]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編制進程

2014年12月23日,國家標準計劃《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41742-Q-312)下達,項目週期60個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組織起草 。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顯示,該計劃已完成網上公示、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佈工作。 [1] 
2017年9月29日,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佈。 [1-2] 
2018年1月1日,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開始實施。 [1-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修訂依據

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修訂情況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代替《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2)。與《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2)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 修改了汽車的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乘用車、客車的術語和定義,增加了旅居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專用客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載貨汽車的術語和定義;
  • 刪除了危險貨物運輸車的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專項作業車的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兩用燃料汽車、雙燃料汽車的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的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中置軸掛車的術語和定義;
  • 增加了旅居掛車的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鉸接列車的術語和定義;
  • 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摩托車、兩輪普通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的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中置軸掛車的術語和定義;
  • 增加了旅居掛車的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鉸接列車的術語和定義;
  • 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摩托車、兩輪普通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的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車身前部外表面設置的商標或廠標的要求;
  • 修改了產品標牌的標示要求;
  • 修改了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要求及總質量小於或等於3500千克的封閉式貨車的打刻深度要求;
  • 增加了打刻車輛識別代號(或產品識別代碼、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的部件不應採用鑿改、重新塗漆的方式處理、汽車和掛車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能拍照、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產品識別代碼、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總長度應小於或等於200毫米且字母和數字的字體和大小應相同、起止標記(如有)與字母數字的間距應緊密均勻、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可按GB 16735的規定重新標示或變更的要求;
  • 修改了輪邊電機、輪轂電機的標識要求;
  • 修改了電子控制單元(ECU)應能記載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徵信息的車型範圍和讀取等要求;
  • 增加了總質量大於或等於12000千克的部分貨車和總質量大於或等於10000千克的部分掛車應在貨箱(常壓罐體)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
  • 增加了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或與罈體焊接的支座的右側應有金屬的罐體銘牌,罐體銘牌應標註唯一性編碼、罐體設計代碼、罐體容積等信息的要求;
  • 增加了對機動車進行修理或改裝時不應破壞或未經授權修改電子控制單元(ECU)等記載的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
  • 修改了警用摩托車、發動機排量大於或等於800毫升或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於或等於40千瓦的兩輪普通摩托車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 刪除了後懸要求;
  • 刪除了汽車或汽車列車驅動軸的軸荷應大於或等於汽車或汽車列車總質量的25%的要求;
  • 修改了乘客艙內部寬度、駕駛室(區)內部寬度的説明;
  • 增加了座墊寬、座墊深的説明,以及旅居車和部分乘用車設置有後向座椅、側向座椅時的核載要求;
  • 修改了旅居車核定乘員數要求;
  • 增加了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於或等於56人的要求;
  • 增加了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核定乘坐人數應小於或等於9人、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核定乘坐人數應小於或等於3人的要求;
  • 修改了摩托車核定乘坐人數要求;
  • 修改了設計和製造上具有行動不便乘客(如輪椅乘坐者)乘坐設施的載客汽車、裝備有擔架的救護車等用於載運特定乘客的汽車的核載要求;
  • 修改了純電動汽車的比功率要求;
  • 修改了發動機中置且寬高比小於或等於0.9的乘用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消防車和前輪距小於或等於460毫米的正三輪摩托車的側傾穩定性要求;
  • 修改了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標誌要求,以及多用途貨車、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冷藏車的噴塗要求;
  • 修改了放大的號牌號碼的噴塗/粘貼/放置要求及載客汽車的外觀噴塗、行李艙可運載的最大行李總質量的標識要求;
  • 增加了部分最大設計車速小於70千米/小時的汽車應在車身後部噴塗/懸掛表示最大設計車速的標記的要求;
  • 刪除了機動車外觀應整潔的要求;
  • 修改了機動車的漏水、漏油檢查要求;
  • 修改了行駛軌跡要求;
  • 修改了駕駛人耳旁噪聲要求;
  • 修改了產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
  • 增加了乘用車列車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專項作業車及其他裝備有專用儀器或設備的汽車,裝備的專用儀器和設備應固定可靠的要求;
  • 刪除了機動車外觀應整潔的要求;
  • 修改了機動車的漏水、漏油檢查要求;
  • 修改了行駛軌跡要求;
  • 修改了駕駛人耳旁噪聲要求;
  • 修改了產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
  • 增加了乘用車列車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專項作業車及其他裝備有專用儀器或設備的汽車,裝備的專用儀器和設備應固定可靠的要求;
  • 增加了部分客車應裝備車道保持輔助系統和自動緊急制動系統的要求;
  • 增加了車高大於或等於37米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應裝備電子穩定性控制系統的要求;
  • 增加了車輛運輸車應符合GB/T 26744的要求;
  • 增加了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純電動續駛里程要求;
  • 增加了新出廠的機動車的安全裝置配備、質量和尺寸參數偏差及在用的貨車、掛車的相關要求;
  • 增加了對採用了主被動安全新技術、新裝置、新結構的機動車的特殊規定;
  • 刪除了發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汽車(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榮油機的低速貨車除外)發動機應能由駕駛人在座位上起動的要求;
  • 增加了純電動汽車的電機系統應運轉平穩的要求;
  • 修改了允許使用方向盤轉向的摩托車類型;
  • 刪除了裝有電動轉向助力裝置的汽車在產品使用説明書規定的正常使用狀態下應保證轉向助力裝置的電能供應的要求;
  • 刪除了汽車和汽車列車的通過性要求;
  • 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三軸的欄板式和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的要求;
  • 增加了所有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總質量大於3500千克的貨車、專項作業車和半掛車(具有全輪驅動功能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除外)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要求;
  • 增加了採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掛車的制動響應時間要求;
  • 刪除了汽車列車行車制動系的設計和製造應保證掛車最後軸制動動作滯後於牽引車前軸制動動作的時間小於或等於0.2秒的要求;
  • 增加了貨車列車和鉸接列車行車制動系的匹配要求;
  • 修改了應裝備防抱制動裝置的機動車範圍;
  • 增加了總質量大於或等於12000千克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裝備電控制動系統的要求;
  • 增加了防抱制動裝置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自學用車的行車倒動應裝備有副制動裝置的要求;
  • 增加了採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掛車在設計和製造上應具有可用於測試製動管路壓力的連接器的要求;
  • 刪除了應急制動可以是行車制動系統具有應急特性或是與行車制動分開的系統的要求;
  • 增加了部分汽車的剩餘制動性能要求;
  • 修改了輔助制動裝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
  • 增加了裝備電渦流緩速器的汽車其電渦流緩速器的安裝部位應設置温度報警系統或自動滅火裝置的要求;
  • 修改了氣壓制動管路的密封性要求;
  • 增加了車長大於9米的客車、總質量大於或等於12000千克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採用氣壓制動時儲氣筒的額定工作氣壓要求;
  • 增加了採用氣壓制動的汽車和具有儲氣筒的掛車應標示儲氣筒額定工作氣壓的要求;
  • 增加了安裝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部分汽車的報警裝置要求;
  • 修改了乘用車列車的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車和汽車列車的試驗通道寬度要求;
  • 刪除了應急制動性能檢驗要求;
  • 修改了駐車制動性能的檢驗時間要求;
  • 增加了掛車的台試檢驗制動力要求;
  • 修改了總質量小於或等於整備質量的12倍的專項作業車的空載制動力總和與整車重量的百分比要求;
  • 修改了允許閃爍的外部燈具的範圍;
  • 修改了儀表燈的點亮要求;
  • 修改了應裝備車身反光標識的車輛類型;
  • 增加了後部車身反光標識的面積要求;
  • 修改了應裝備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的車輛類型,修改了車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式樣要求;
  • 增加了安裝有自適應前照明系統的應符合GB/T 30036的規定的要求;
  • 增加了部分汽車應具有前照燈光束高度調整裝置/功能的要求;
  • 修改了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 增加了乘用車、專用校車喇叭在車鑰匙取下及車門鎖止時在車內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
  • 刪除了發電機技術性能應良好及蓄電池應能保持常態電壓的要求;
  • 修改了電器導線的耐温要求;
  • 修改了機動車裝備的儀表內容顯示的要求;
  • 修改了行駛記錄裝置的技術要求及應裝備行駛記錄裝置和車內外視顏監控錄像系統的車輛類型;
  • 增加了車內外視頻監控錄像系統的攝像頭配備等相關要求;
  • 增加了乘用車應配備事件數據記錄系統(EDR)或車載視頻行駛記錄裝置的要求;
  • 增加了總質量大於或等於12000千克的貨車應裝備車輛右轉彎音響提示裝置的要求;
  • 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電路系統應符合GB 21668的規定的要求;
  • 增加了車身外部設有廣告屏(箱)的汽車和掛車應保證廣告屏(箱)在車輛行駛狀態下處於關閉狀態的要求;
  • 增加了旅居車和旅居掛車電氣系統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總質量大於3500千克的貨車、掛車(封閉式貨車、旅居掛車等特殊用途的掛車除外)裝用輪胎的總承載能力應小於或等於總質量的14倍的要求;
  • 增加了發動機中置且寬高比小於或等於0.9的乘用車不應使用輪胎名義寬度小於或等於155毫米規格的輪胎及設置了車內隨行物品存放區的公路客車的後輪輪胎特殊要求;
  • 修改了摩托車輪胎胎冠花紋深度要求;
  • 增加了客車、貨車的車輪及車輪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應安裝有礙於檢查其技術狀況的裝飾罩或裝飾帽,且車輪螺母、輪轂罩益和保護裝置不應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
  • 增加了部分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轉向輪應裝備輪胎爆胎應急防護裝置的要求;
  • 刪除了部分乘用車的懸架特性要求;
  • 增加了部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半掛車應裝備空氣懸架的要求;
  • 修改了自動變速器的換擋動作要求;
  • 增加了變速器出現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時對駕駛人應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
  • 修改了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通過改變電機旋轉方向實現前進和倒車兩個行駛方向轉換的操作安全要求;
  • 修改了車長大於或等於6米的客車的超速報警功能要求;
  • 增加了三軸及三軸以上貨車應具有超速報警功能的要求;
  • 修改了應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備限速裝置的載客汽車範圍;
  • 修改了客車上部結構強度的要求;
  • 增加了客車車底行李艙淨高的要求;
  • 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車車內隨行物品存放區的要求;
  • 增加了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燃油箱數量和容積的要求;
  • 增加了在設計和製造上不應設置有貨廂(貨箱)加高加長、加寬的結構、裝置的要求;
  • 修改了中置軸車輛運輸列車的主車載貨部分的結構要求;
  • 增加了罐體、貨廂(箱)和側簾式載貨車輞、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燃油箱數量和容積的相關要求;
  • 增加了前輪距小於或等於460毫米的正三輪摩托車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旅居車的乘客門要求;
  • 修改了乘客門開啓的要求和車長大於9米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乘客門數量要求;
  • 修改了汽車車窗採用安全玻璃類型的表述;
  • 修改了部分汽車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要求;
  • 增加了客車、旅居車、專項作業車乘坐區的兩側應設置車窗的要求;
  • 增加了電動天窗的相關要求;
  • 增加了使用遙控鑰匙的汽車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所有乘員座椅及其佈置應能保證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間的要求;
  • 修改了車長小於6米的乘用車、旅居車的座椅佈置要求;
  • 刪除了客車車組人員若為摺疊座椅時的相關要求;
  • 增加了客車(乘坐人數小於20的專用客車除外)踏步區域不應設置座椅、乘客通道內不應設置供乘客使用的摺疊座椅、應急門引道處座椅佈置和測量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應安裝供站立乘客用的護欄、扶手等裝置的要求;
  • 增加了客車座椅在車輛橫向上不應採用“2+3”佈置(最後一排座椅除外)的要求;
  • 增加了兩輪普通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主車駕乘人員的座墊長度要求,以及裝有與後輪對稱分佈的兩個前輪的正三輪摩托車的駕駛人座位和乘員座位(如有)的佈置要求;
  • 修改了發動機艙應使用的隔音、隔熱材料的阻燃性能應達到GB 8410規定的A級的要求的客車的類型;
  • 增加了汽車(無駕駛室的汽車除外)應設置用於電子標識安裝的徽波窗口的要求;
  • 增加了部分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掛車的防飛濺系統要求;
  • 修改了應裝備汽車安全帶的座椅範圍;
  • 修改了應裝備三點式(或全揹帶式)汽車安全帶的座椅範圍;
  • 增加了能摺疊進入車輛的後部或行李艙的整體座椅或座墊或靠背的相關要求;
  • 修改了應裝備駕駛人汽車安全帶佩藏提醒裝置的車輛類型和功能要求;
  • 增加了部分載客汽車應裝備能有效固定輪椅、擔架的安全帶或其他約束裝置的要求;
  • 修改了間接視野要求;
  • 增加了自學用車應安裝有符合規定的輔助後視鏡的要求;
  • 增加了客車應設置與其乘坐人數相匹配數量的乘客門、應急窗的要求;
  • 修改了撤離艙口的設置要求;
  • 增加了客車不應安裝有其他固定、鎖止應急門的裝置的要求;
  • 修改了應急窗的面積要求;
  • 修改了應急窗的開啓方式要求;
  • 修改了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應急窗的型式要求;
  • 增加了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應急出口形式要求及自動破窗功能要求;
  • 增加了應急出口字樣的字體高度要求;
  • 增加了不准許用户改動燃料種類的要求;
  • 修改了車用氣瓶出氣(液)口端的過流保護功能要求;
  • 增加了液化天然氣管路減壓閥不應設置在密封空間或其上部有相對密封氣穴的位置的要求;
  • 增加了加氣量大於或等於375升的氣體燃料車輛應安裝導靜電橡膠拖地帶的要求;
  • 增加了安裝在汽車後軸之後的鋼瓶後方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的要求;
  • 增加了貨車列車、餃接列車牽引杆孔、牽引座牽引銷的規格應與其掛車總質量相匹配的要求;
  • 增加了牽引連接件、牽引杆孔、牽引座牽引銷、連接鈎及環形孔等機被連接件的規定;
  • 增加了貨車、專項作業車的前下部防護要求;
  • 修改了應提供後下部防護的貨車、專項作業車範圍;
  • 修改了客車滅火裝置的配置要求;
  • 增加了車長大於或等於6米的純電動客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電池箱安全防護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公共汽車客艙固定滅火系統的性能要求;
  • 修改了封閉式貨車的隔離裝置的要求;
  • 增加了安裝有起重尾板的貨車和掛車的特殊安全防護要求;
  • 修改了專門用於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排氣管佈置和導靜電橡膠抱地帶要求;
  • 修改了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頂部的傾覆保護裝置要求;
  • 增加了裝有緊急切斷裝置的罐式危險貨物運輜車輛的緊急切斷閥應能自動關閉或通過明顯的信號裝置提示駕駛人需要關閉緊急切斷閥的要求;
  • 增加了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特殊安全防護要求;
  • 增加了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應裝備1件反光背心及車長大於或等於6米的客車和總質量大於3500千克的貨車應裝備至少2個停車梗的要求;
  • 增加了旅居車應在前後部設置保險槓及在前風窗玻璃上裝有除霧除霜裝置的要求;
  • 修改了機動車排氣管口的朝向要求;
  • 增加了旅居車應裝備滅火器的要求;
  • 增加了兩輪普通摩托車應配備1個乘員頭盔的要求;
  • 刪除了典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示例要求。 [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應朝陽、周煒、王學平、孫巍、何勇、孫枝鵬、裴志浩、羅躍、潘漢中、張國勝、朱彤、劉欣、黃衞東、舒強、吳雲強、仝曉平、劉地、穆文浩、董金松、何雲堂、王藝帆、龔標、李毅、賈國強。 [5]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標準目次

前言
引言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2
4 整車
8
5 發動機和驅動電機
19
6 轉向系
19
7 制動系
20
8 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
27
9 行駛系
32
10 傳動系
33
11 車身
35
12 安全防護裝置
39
13 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的附加要求
45
14 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
45
15 標準實施的過渡期要求
46
參考文獻
48
參考資料: [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內容範圍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該標準適用於在中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於有軌電車及並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製造、主要用於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2] 
注:有軌電車是指以電機驅動,架線供電,有軌道承載的道路車輛。 [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引用文件

GB 811 摩托車乘員頭盔
GB/T 2408-2008 塑料―燃燒性能的測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181 漆膜顏色標準
GB 4094 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誌
GB/T 4094.2 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誌
GB 4599 汽車用燈絲燈泡前照燈
GB 598 摩托車白熾絲光源前照燈配光性能
GB 7956.1 消防車―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 8108 車用電子警報器
GB/T 8196 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製造一般要求
GB 9656 汽車安全玻璃
GB 10396 農林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安全標誌和危險圖形―總則
GB 11567 汽車及掛車側面和後下部防護要求
GB/T 12428 客車裝載質量計算方法
GB 12676 商用車輛和掛車制動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GB 13057 客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GB 13365 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
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
GB 13954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誌燈具
GB/T 14172 汽車靜側翻穩定性台架試驗方法
GB 15084 機動車輛―間接視野裝置―性能和安裝要求
GB 15365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
GB 16735 道路車輛―車輛識別代號(VIN)
GA 525 2004 式警車摩托車類外觀制式塗裝規範
GA 923 公安特警專用車輛外觀制式塗裝規範
GA 1264 公共汽車客艙固定滅火系統
GB 34655 客車滅火裝備配置要求
GA 524 2004 式警車汽車類外觀制式塗裝規範
GB/T 26774 車輛運輸車通用技術條件
GB/T 30036 汽車用自適應前照明系統
GB 30678 客車用安全標誌和信息符號
GB 17352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後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
GB 17578 客車上部結構強度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17676 天然氣汽車和液化石油氣汽車―標誌
GB 18100.1 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第1部分:兩輪摩托車
GB 18100.2 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第2部分:兩輪輕便摩托車
GB 18100.3 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第3部分:三輪摩托車
GB/T 18411 道路車輛―產品標牌
GB 18447.1 拖拉機―安全要求―第1部分:輪式拖拉機
GB 18564.1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GB 18564.2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GB/T 18697 聲學―汽車車內噪聲測量方法
GB/T 19056 汽車行駛記錄儀
GB 19152 發射對稱近光和/或遠光的機動車前照燈
GB 20075 摩托車乘員扶手
GB 21259 汽車用氣體放電光源前照燈
GB 21668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
GB 23254 貨車及掛車―車身反光標識
GB 24315 校車標識
GB 24406 專用校車學生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GB 24407 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GB/T 24545 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
GB/T 25978 道路車輛―標牌和標籤
GB 25990 車輛尾部標誌板
GB 25991 汽車用LED前照燈
GB 26511 商用車前下部防護要求
GB/T 31883 道路車輛―牽引連接件、牽引杆孔、牽引座牽引銷、連接鈎及環形孔機械連接件使用磨損極限
參考資料: [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實施建議

為做好貫徹實施《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工作,實施建議如下:
  1. 加強宣貫培訓。《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是中國機動車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術標準,廣泛應用於機動車製造、進口、質檢、註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維修、運行安全管理、事故車檢驗和機動車報廢等相關領域,有效發揮了技術法規的作用。針對近年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公路客車、公交車、重中型載貨汽車安全性能不足等問題,公安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工信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等單位,完成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修訂對提升車輛的安全性能、規範車輛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貫徹實施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宣貫方案,加強系統培訓,推動全面貫徹。總隊要在11月底前研究提出本省貫徹實施意見,並於年底前完成路面執勤崗、查驗崗、事故處理崗民警的培訓,熟悉掌握修訂的內容和新要求,切實提高執法水平。我局近期將舉辦宣貫培訓班。此外,要協調質檢、交通運輸、工信等部門,加強對機動車生產、道路運輸等企業的宣傳,確保《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順利實施。 [7] 
  2. 強化執行落實。要嚴格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加強機動車查驗。針對大中型客車、校車、重中型貨車、重型掛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項作業車、新能源汽車、旅居車等不同車型,區分不同階段生產車輛的安全裝置配置規定,細化查驗流程和規範,嚴格落實查驗項目和要求。標準正式實施後,對出廠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後的車輛,重點查驗客車滅火裝備、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護欄及扶手、重型貨車和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罐體(箱體)等要求。對有實施過渡期要求的,要按照規定的過渡期對適用範圍內的新生產或新定型車輛進行查驗。對出廠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車輛,按照GB 7258-2012規定查驗。要加大路面檢查執法力度,重點檢查車輛定期檢驗、輪胎磨損狀態、外廓尺寸、座位數、粘貼車身反光標識、安裝側後部防護裝置、配置安全帶、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閥狀態等情況,對不符合GB 7258標準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並要求立即整改。 [7] 
  3. 狠抓監督檢查。要會同質檢、交通運輸、工信等部門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機動車生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道路運輸等企業,認真貫徹執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在生產或銷售環節發現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規定的,要立即予以糾正處罰並按規定召回;在機動車登記或檢驗環節發現的,要按照要求採集違規車輛產品照片和有關信息,上報違規產品情況,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主管,按要求進行整改,並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7]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意義價值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是中國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行註冊登記檢驗和在用機動車檢驗、機動車查驗等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車檢驗最基本的技術標準,同時也是中國機動車新車定型強制性檢驗、新車出廠檢驗和進口機動車檢驗的重要技術依據之一。 [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要求的適用範圍明顯大於《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2)的規定。從這次的修訂內容看,更加明確了該標準的適用範圍,加嚴了車輛安全技術管理的諸多環節等,進一步提高了標準的可操作性,重點強調車輛的安全性能要求、安全裝置配備要求和結構安全要求等,並重視道路運行車輛的整體安全技術性能以及各相關標準之間的協調等。對於重卡N3類汽車產品而言,《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的實施對總質量大於12噸的N3類公告車型需要整改公告檢測方案裏新的 27、58、59、60、95、99項試驗報告內容。 [3]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後續修改

  •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該修改單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9年7月29日批准發佈。其中,第一條、第二條自批准之日起實施。第三條,自2019年11月1日起,對新生產的車長大於或等於6米的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實施;自2020年8月的車長大於9米的公路客車和旅遊客車實施。第四條和第五條自2019年8月1日起對新生產車實施。 [2] 
1、將4.4.1.4條修改為:
4.4.1.4 牽引杄掛車列車的牽引杆掛車的最大允許裝載質量應小於或等於貨車的最大允許裝載質量中置軸掛車列車的中置軸掛車的總質量應小於或等於貨車的總質量。 [2] 
2、將4.6.3條修改為:
4.6.3除消防車、特型杋動車、兩輪普通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外的其他機動車,在空載、靜態狀態下,向左側和右側傾斜的側傾穩定角應大於或等於:
——三輪機動車(包括三輪汽車和三輪摩托車,但不包括前輪距小於或等於460毫米的正三輪摩托車,下同):25°;
——混凝土泵車、汽車起重機、總質量為整備質量的1.2倍以下的油田專項作業車:15°;
——其他總質量為整備質量的1.2倍以下的機動車:28°;
——總質量大於或等於整備質量的1.2倍的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32°;
——其他機動車(前輪距小於或等於460毫米的正三輪摩托車除外):35°。 [2] 
注:油田專項作業車即GB 1589-2016的3.19規定的油田專用作業車。 [2] 
3、增加11.2.10條:
11.2.10 車長大於或等於6米的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以及車長大於9米的公路客車和旅遊客車,其駕駛區應有隔離設施,防止他人侵入駕駛區。隔離設施不應影響駕駛人的安全駕駛和乘員的應急撤離。 [2] 
4、增加11.3.13條:
11.3.13 平板式載貨車輛的平板不應有插樁結構、凹槽、集裝箱鎖具等裝置,且平板式載貨車輛、倉柵式載貨車輛的載貨部位不應具有舉升功能或採用自卸結構。 [2] 
5、增加11.3.14條:
11.3.14 車廂可卸式汽車裝載的貨廂應為封閉式專用貨廂,且車輛應裝備有裝卸或舉升機構,能將專用貨廂拖吊到車上,或能升降專用貨廂/車架以實現專用貨廂的交換。 [2] 
注:11.3中的載貨車輛包括貨車掛車 [2] 
  • 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
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 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
一、“2 規範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規範性引用文件:
GB/T 38892 車載視頻行駛記錄系統
GB 39732 汽車事件數據記錄系統 [6] 
二、將8.6.6條修改為:
8.6.6 乘用車應配備符合GB 39732規定的事件數據記錄系統(EDR);若配備了符合GB/T 38892規定的車載視頻行駛記錄系統,應視為滿足要求。 [6] 
三、將15.4條修改為:
15.4 8.6.6規定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開始對新生產的車實施。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