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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註冊登記

鎖定
機動車註冊登記是指對機動車輛的產權和機件設備所進行的登記。內容主要為:①機動車登記編號和登記證書編號。②機動車所有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地址、郵編、聯繫電話。③車型、製造廠、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出廠日期、車身顏色。④機動車有關技術數據。⑤機動車使用性質。⑥機動車獲得方案。⑦機動車來歷憑證名稱和編號。 [1] 
2023年全國新註冊登記機動車3480萬輛,比2022年增加1.6萬輛。其中,新註冊登記汽車2456萬輛,比2022年增加133萬輛,增長5.73%,自2014年以來已連續10年新註冊登記量超過2000萬輛。
中文名
機動車註冊登記
定    義
對機動車輛的產權和機件設備所進行的登記

機動車註冊登記簡介

機動車購置税完税或免税證明的名稱和編號。機動車辦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機動車外形照片。註冊登記日期等。機動車在申請註冊登記前,要先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以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管理所對機動幸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按國家規定進行審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志。

機動車註冊登記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第五條規定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申請機動車註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或者免税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3]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十至第十五條規定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註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三)申請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專用校車辦理註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車輛購置税、車船税完税證明或者免税憑證,但法律規定不屬於徵收範圍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查驗機動車,採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税務、保險等信息實現與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聯網核查的,申請人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車輛管理所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車輛管理所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註冊登記時,應當對車輛的使用性質、標誌圖案、標誌燈具和警報器進行審查。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為危險貨物運輸、公路客運、旅遊客運的,應當具備相關道路運輸許可;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道路運輸許可信息、車輛使用性質信息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為單位。
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車輛管理所實現與機動車製造廠新車出廠查驗信息聯網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註冊登記時,免予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具備條件的摩托車銷售企業推行摩托車帶牌銷售,方便機動車所有人購置車輛、投保保險、繳納税款、註冊登記一站式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型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於被盜搶騙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4] 

機動車註冊登記相關處罰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八十至第八十一條規定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機動車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登記。
對發現申請人通過機動車虛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機動車登記業務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登記。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未收繳的,公告作廢,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參與實施第八十條、本條前兩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4] 

機動車註冊登記最新數據

2023年全國新註冊登記機動車3480萬輛,比2022年增加1.6萬輛。其中,新註冊登記汽車2456萬輛,比2022年增加133萬輛,增長5.73%,自2014年以來已連續10年新註冊登記量超過2000萬輛。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