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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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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係數的公告。 [1] 
中文名
交強險
範    圍
交通事故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銀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衞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確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調整方案,會同公安部確定了交強險費率浮動係數的調整方案,現將有關調整內容公告如下:
一、新交強險責任限額方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0.2萬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二、新交強險費率浮動係數方案
(一)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修改如下:
1.內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A:
-
浮動因素
浮動比率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方案A
A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
A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50%
A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2.陝西、雲南、廣西3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B:
-
浮動因素
浮動比率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方案B
B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25%
B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35%
-
B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45%
B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B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B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3.甘肅、吉林、山西、黑龍江、新疆5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C:
-
浮動因素
浮動比率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方案C
C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C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
C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C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C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C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4.北京、天津、河北、寧夏4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D:
-
浮動因素
浮動比率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方案D
D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15%
D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25%
-
D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35%
D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D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D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5.江蘇、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遼寧、河南、福建、重慶、山東、廣東、深圳、廈門、四川、貴州、大連、青島、寧波20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E:
-
浮動因素
浮動比率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方案E
E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E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
E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E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E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E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二)將《暫行辦法》第四條修改為:“交強險最終保險費計算方法是: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對應的值)。”
(三)將《暫行辦法》第七條修改為:“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X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時滿足多個浮動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動或者向下浮動比率的高者計算。”
三、新方案實行時間
上述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係數從2020年9月19日零時起實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特此公告。
中國銀保監會
2020年9月9 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