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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茨茅斯條約

鎖定
1905年9月5日,日俄雙方在美國經過了長達25天的談判後,簽訂了《朴茨茅斯條約》,正式結束了在中國(清朝)土地上進行的日俄戰爭
中文名
《朴茨茅斯條約》
簽訂時間
1905年9月5日
簽訂國家
日本帝國俄羅斯帝國
影    響
結束了在中國土地上進行日俄戰爭
簽訂地點
美國朴茨茅斯

朴茨茅斯條約條約背景

日俄《朴茨茅斯條約》正約15款,附約2款,內容有:(1)俄羅斯帝國承認日本在朝鮮享有政治、經濟及軍事特權,俄國不得干涉。(2)俄國將從中國取得的旅順口、大連灣的租界權及其附屬特權,轉讓給日本。(3)俄國將所獲得國南滿鐵路及支路、利權、煤礦等,無償地轉讓給日本。(4)俄國將庫頁島北緯50度以南割讓給日本,並同意日民在俄國沿岸的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令海經營漁業。(5)日俄雙方在各自的鐵路沿線駐紮護路兵隊,每公里不超過15名。
日俄兩國代表8月在美國朴茨茅斯開始議和談判。清政府曾分別向日、俄及其他各國聲明,日俄議和條款內倘有牽涉中國事件,凡未經與中國商定者,一概不能承認。清政府還一度想參加和議,因遭到日俄雙方的反對而作罷。日俄在議和期間,無視清政府的存在,對聲明不予理睬。
這場戰爭持續了一年半,規模大,傷亡慘,都是罕見得。只是日本一國消耗戰費15億日元,動員的兵力近110萬。俄國所耗人力物力,都不在日本下面。戰爭使日俄兩國精疲力竭。日本所有陸軍13個師團全部投入戰場,戰爭中,日本修改了徵兵令,服役年齡從32歲延至37歲,動員能力已接近極限。乃木希典的第三軍勝利歸國時,乃木在船裏迎風灑淚,賦詩曰:“皇師百萬徵強虜,野戰攻城屍做山。愧我何顏見父老,凱歌今日幾人還。”返國後,日本天皇為他們組織凱旋式,在祝捷歡迎的大會上,乃木希典的第一句話就是:“吾乃殺乃兄乃父之乃木是也。”歡迎的人羣中人們哭成一片,思念戰死的親人。
然而荒謬的是這場戰爭竟以中國的東北為戰場,東北人民在19個月的時間裏慘遭兵燹之災,喪亡無計其數。日俄兩軍建築炮台、挖掘戰壕、修墊車道時,拆毀民房、毀壞民地、砍伐樹木、驅使民工,都使東北國人遭難。只是海城楊家園子等21屯,地畝禾苗被毀1萬餘畝,樹木被砍伐5萬餘棵。戰後侍賑災民即38413户。據俄軍統計,俄軍的物資85%取自中國東北,約90餘萬噸。清廷方面統計,東北人民死在戰火的約2萬人,財產損失折銀6900萬兩。

朴茨茅斯條約條約內容

正 約
日本國皇帝陛下及全俄羅斯皇帝陛下,欲使兩國及兩國人民回覆平和之幸福,決定訂立講和條約,是以日本國皇帝陛下特派外務部大臣從三位勳一等男爵小村壽太郎及駐紮美國待命全權公使從三份勳一等高平小五郎,全俄羅斯皇帝陛下特派內閣總理大臣威特及駐紮美國特命全權大使俄羅斯御前大臣羅善,為全權委員,各將所奉全權文憑校閲,認明懼屬妥善,會上訂立各條款開列如下:
第一條 日本國至帝陛下與全俄羅斯皇帝陛下間,及兩國並兩國臣民間,當和平親睦。
第二條 俄羅斯政府承認日本國對韓國政治軍事經濟上都有卓絕利益,加指導保護監理等事,日本政府視為必要者即可措置,不得阻礙干涉。在韓國之俄國臣民,應按照最惠國之臣民一律看待,不得歧視。
兩締約國為避一切誤解原因起見,彼此同意俄韓兩國交界間不得執軍事上措置,致侵迫俄韓兩國領土之安全。
第三條 日俄兩國互相約定各事如下;
一、除遼東半島租借權所及之地域不計外, 所有在滿洲之兵,當按本條約附約第一款所定,由兩國同時全數撤退;①
二、除前記之地域外,現被日俄兩國軍隊佔領及管理之滿洲全部,交還中國接收,施行政務;俄羅斯政府聲明在滿洲之領土上利益,或優先的讓與,或專屬的讓與,有侵害中國主權及有違機會均等主義各,一概無之。
第四條 日俄兩國彼此約定,凡中國在滿洲為發達商務工業起見,所有一切辦法列國視為當然者,不得阻礙。⑧
第五條 俄羅斯政府以中國政府允許,將旅順口、大連灣並其附近領土領水之租借權內一部份之一切權利及所讓與者,轉移與日本政府,俄羅斯政府又將該租界疆域內所造有一切公共營造物及財產,都移讓日本政府。
兩締約國互約,前條所定者,須商請中國政府允諾。
日本政府允將居住前開各地內俄羅斯臣民之財產權,當完全尊重。
第六條 俄羅斯政府允將由長春(寬城子)至旅順口鐵路及一切支路,並在該地方鐵道內所附屬一切權利財產,以及在該處鐵道內附屬一切煤礦,或為鐵道利益起見所經營一切煤礦,不受補償,且以清國政府允許者都移讓日本政府。
兩締約國互約前條所定者,須商請中國政府承諾。④
第七條 日俄兩國約在滿洲地方,各自經營專以商工業為目的鐵道,決不經營以軍事為目的鐵道。
但遼東半島租借權效力所及地域之鐵道不在此限。⑤
第八條 日本政府及俄羅斯政府,為圖來往輸運均臻便捷起見,妥訂滿洲接續鐵道營業章程,務須從速另訂別約。
第九條 俄羅斯政府允將庫頁島南部及附近一切島嶼,並各該處一切公共營造物及財產主權,永遠讓與日本政府;讓與地域北方境界,以北緯五十度為起點,至該處確界須按照本條約附約第二條所載為準。
日俄兩國彼此商允在庫頁島及其附近島嶼各自所屬領地內,不築造堡壘及類堡壘軍事上工作物;又兩國約定凡軍事上之措置有礙宗谷海峽及韃靼海峽航行自由者,不得施設。
第十條 居住在讓與日本國地域內之俄國人民, 可出賣財產,退還本國;若仍欲留住該地域時,當服從日本國之法律及管轄權。至該住民經營事業行使財產,當由日本國完全保護,其有不安本分者,日本國也當撤回居住權並放逐,但該住民財產當完全尊重。
第十一條 俄羅斯當與日本國協定允准日本國臣民在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令海之俄羅斯所屬沿岸一帶有經營漁業權。
前項約束,經雙方同意,不得影響在俄羅斯及外圍臣民在彼處應有權利。
第十二條 日俄通商航海條約,因此次戰爭作廢,日本國政府及俄羅斯政府允諾以開戰前所施行之條約為本,另訂通商航海新約;未定以前,所有進口税、出口税、關章、子口税、船鈔,並代表臣民船舶,由此國進彼國領土或由彼國進此國領土時許可及待遇,都照相待最優國辦理。
第十三條 本條約一經施行,速將一切俘虜彼此交還,由日俄兩政府各派接收俘虜之特別委員一名專司其事,彼此送還時,應由交犯國將在該國某處口岸可交還人數若干, 預先知照收犯國,即由兩國專派員或該員所派之有權代表員照以前通知之口岸人數,彼此交收。
日俄兩國政府一俟交還俘虜完畢後,將虜犯自被擄或投降之日起至死亡或交換之日止,所有因照管:及留養該犯之一切費用細帳互相交換後,俄羅斯政府應將日本實用數目中,除去俄羅斯實用數目,尚差若干,當由俄羅斯從速償還日本。
第十四條 本條約當由日本國皇帝陛下及全俄羅斯皇帝陛下批准,從速在華盛頓互換,自簽字之日起,無論如何當在五十日以內,由駐紮日本之法國公使及駐紮俄國之美國大使,各通知駐在國政府,宣佈後,本條約即全部生效。
第十五條 本條約繕就英文法文各兩本,分別簽字,其本文雖全然符合,設有解釋不同之處,以法文為準。為此兩國全權委員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歷一九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高平小五郎
威特
羅善
附 約
日俄兩國按照本口所訂講和條約第三條及第九條所載,由兩國全權委員另立附約如下,
第一條 此條應附在正約第三條。日俄兩國政府彼此商允,一候講和條約施行後即將滿洲地域內軍隊同時開始撤退;自講和條約施行日起,以十八個月為限,所有兩國在滿洲軍隊除遼東半島租借地外,一律撤退。
兩國佔領陣地前敵軍隊當先行撤退。
兩訂約國可留置守備兵保護滿洲各自之鐵道線路,至守備兵人數,每一公里不過十五名之數,由此數內,日俄兩國軍司令官可因時酌減,以至少足用之數為率。
滿洲之日本國及俄羅斯軍司令官,可遵照以上所定,協商撤兵細目,並以必要之方法從速實行撤兵,無論如何不得逾十八個月期限。
第二條 此條應附正約第九條。兩訂約國一俟本約施行後須從速各派數目相等之劃界委員,將庫頁島俄日兩國所屬確界劃清,以垂久遠。劃界委員應就地形以北緯五十度為境界線,倘遇有不能直劃必須偏出緯度以外時,則偏出緯度若干,當另在他處偏入緯度內若干以補償之。至讓界附近之島嶼,該委員等應備表及詳細書,並將所劃讓地界線繪圖簽名,呈由兩訂約國政府批准。
以上所增條款,當其附屬之講和正約批准時準。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歷一九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小村壽太郎
高平小五郎
威特
羅善 在樸次茅斯
【註釋】
①該條即日本最初提案關於撤退東北兩國軍隊的第二、 三兩條。一條為俄方應承擔的義務,一條為日方應承擔的義務, 經8月14日第三次正式會議討論,將雙方各自承擔的義務合為一條,未遇困難而達成協議.
②該條最後為日方所擬定. 採用了最初提案的第四條。這裏所謂中國在滿洲為發達商務工業而採用的辦法,係指中國準備開放東北.允許外國商品和資本進入該地的一切措施。因為1903年10月8日訂立的中美、 中日商約中關於開放東北奉天、 安東、大東溝等地的條款曾引起過俄國的抗議, 故在此僅使用了概括性的措辭。伐國當時提出將該條規定的雙方應互相承擔的義務擴大到即將成為日本勢力範圍的遼東半島, 日本雖未同意寫入條款.但向意作為附帶條件寫入會議記錄。
②該條即日方最初提案的第六條, 後經俄方修改措辭後通過。這裏所謂“商請中國政府允諾”。仍是虛偽的外交辭令。
①日方原主張將中東路南滿支線自哈爾濱站至大連站全部作為遼東半島租借地的組成部分,直接、無償地加以接收,其理由是該線的鐵路租讓合同(見第161頁)與遼東半島的租借條約(見第151頁) 密切相關。俄羅斯沙皇尼古拉二世本堅決反對轉讓.但談判大臣維特同意讓步,但希望按中東鐵路租讓合同規定.由中國出資提前贖回這一段支路(即由日俄軍隊前哨接觸點公主略起至大連段),俄羅斯再將贖款交給日本,目的在於避免日本直接控制鐵路。經進交涉,維特最終放棄贖路的建議,同意將鐵路無償轉讓日本,但起點則改在哈爾濱與公主嶺之間的一站寬城子(長春)。日本在該次會議上還提出今後修築吉(林)長(春)支線問題,鑑於中俄間在1902年曾有接修長線合同(見第253頁),故雙方約定該要求不寫入條約而載入會議記錄:如經維特查詢,中東鐵路公司如尚未敷設到吉林的永久性鐵路,則俄方不反對日本人建築該線:如業已敷設,則此線由目前實際控制的一方佔有。
⑥該條即日方最初提案的第八條,目的在限制俄羅斯以中東鐵路作軍事目的的運輸用.維特提出以雙方均應遵守為條件,日方代表小村則強調日本在遼東半島租讓權效力所及範圍內的鐵路不受此限制,仍可作軍事運輸之用.
以上選自步平等編著《東北約章匯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