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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上海商會

鎖定
樂清上海商會是在樂清市委、市政府、上海市工商聯的重視與支持下,由浙江省樂清市駐上海工作處牽頭,經樂清市民政局註冊,樂清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旨在為所有樂清籍在滬企業家搭建橋樑。
中文名
樂清上海商會
成立時間
2011年6月22日
屬    性
非營利性
商會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漢口路

樂清上海商會商會發展

樂清上海商會,成立於2011年6月22日,由上海勝華電纜集團董事長張勝飛出任第一屆理事會會長,上海建橋集團董事長周星增、德力西集團董事長鬍成國、中發控股集團董事長陳鄧華、華通機電集團總經理李振林、 浦東電線電纜集團董事長陳餘義、漢唐企業集團董事長陳漢星為執行會長。
據不完全統計,在滬經商創業的樂清人有10萬人之多,創辦企業有6000多家,總註冊資本200多億元,年產值愈1000億元,創造就業崗位30萬個,經營範圍涉及各行各業,尤其以電纜、電氣、電子元器件在市場佔有率較大。 以正泰、德力西、天正、人民、勝華、建橋、亞龍、中發、中科等知名企業為首的樂清籍企業紛紛在上海落户發展, 為上海的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在全國上下喜慶偉大的中國共產黨誕生90週年之際,樂清上海商會23日在上海國際會議中心舉行了規模盛大的成立大會。上海勝華集團張勝飛董事長當選為首屆會長,德力西集團胡成國總裁,建橋集團周星增董事長,中發控股集團陳鄧華董事長當選為首屆執行會長。全國政協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鄧偉志,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延照、周禹鵬及樂清市委書記潘孝政出席大會,併為商會成立揭牌與致辭,全國政協常委、上海市政協原主席蔣以任發來賀信。
樂清位於浙江南部、東海之濱,與温州市區隔甌江相望,是全國百強縣之一,也是浙江省重要的現代工貿城市和生態旅遊城市,縣城面積1174平方公里在,人口123萬,是温州模式的發祥地。改革開放以來,勤勞智慧、特別能創業的樂清人,以“94”精神走向上海,走向全國。
據瞭解,至2010年,在上海工作生活的樂清籍人士約10萬人,創辦企業6000多家,總註冊資本200億元,年產值愈1000億元,創造就業崗位30萬個,樂清最著名的企業,正泰、德力西、天正、勝華、中發、建橋等先後投資上海,積極參加國有企業改制,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為上海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貢獻。先後有3位企業家出任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7位企業家擔任上海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30多位企業家擔任上海各區縣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積極投資公益事業,敢於擔當社會責任,成為浙江在滬浙商的傑出代表。
樂清市委書記潘孝政在致辭中説,樂清上海商會的成立,是樂清工商界的大事,也是在滬樂商的喜事,,對進一步加強樂清與上海的經濟、經貿、科技交流和合作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他希望樂清在滬企業家要抓住上海“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戰略機遇,切實搞好自身發展,提升企業發展質量,同時要積極為家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出謀劃策、擴大投資,為樂清接軌上海,為樂清企業在滬發展,為樂滬合作交流做出新的貢獻!
上海市合作交流辦公室、市工商聯、浙江省駐滬辦領導出席大會並講話,在滬創業的樂清企業家500多人和來自上海有關部門、30多個省市駐滬機構、30個省級商會和30多個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出席了會議。 [1] 

樂清上海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樂清上海商會,英文譯名為Yue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在上海的樂清籍企業、個體經營者及社會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原則: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四條 本會宗旨:堅持共產黨的領導,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聯絡、團結、凝聚在滬樂清企業和個人,開展交流、幫扶、指導、維權活動,樹立樂清人的良好形象,加強樂清與上海兩地的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社會等方面聯繫,為促進兩地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浙江省樂清市工商業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浙江省樂清市民政局,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商會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漢口路398號華盛大廈10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做好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工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組織實施業務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
(三)組織會員企業(單位)舉辦和參加會展、交易會以及項目推廣活動,鞏固拓展國內外市場。
(四)協調商會各會員單位之間的相關利益關係,平息紛爭,化解矛盾,抑制不當行為。
(五)反映會員單位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
(六)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把企業做強做大。
(七)制定行規行約,遵守行規行約,嚴肅商會紀律,構建良好的自律機制。
(八)協助完成政府部門應盡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在上海市工作的樂清籍企業、個體經營者及社會人士,承認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入會。經商會理事會審批,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全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或社會人士。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本會提供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擁護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信息,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十三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逾60週歲不擔任執行會長與會長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商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資助收入;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商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在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與相關待遇由本會理事會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一條 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22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商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