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樂户

鎖定
樂户是中國歷史上以音樂歌舞專業活動為業的賤民。他們部分來源於罪犯的家屬,也有部分原為良人。樂户制度作為歷代統治者懲罰罪犯和政敵的一項手段從北魏一直延續至清。
雍正即位後,賤民有限的春天來了,”山西、陝西之樂户...賤籍如報官改業後,已越四世,親支無習賤業者,準其應考、出仕。“ [2]  賤民已越四世才可脱籍,實際上還是有高低貴賤之分,諸如倡、優、隸、卒、奴僕等,也還是被當成“賤民”。 [2-3] 
中文名
樂户
性    質
刑律
含    義
具有一定手藝的各色工匠
所屬年代
北魏至清

目錄

樂户簡介

刑律名。所謂工,主要是指供職於內務府、工部等官府衙門和在京從事手工勞動、具有一定手藝的各色工匠。樂户是一種罪役户,也叫“樂人”,是把犯罪者的妻女或犯罪的婦女沒入官府,隸屬樂籍,成為樂工,有的年青樂工則充當官妓。清制,凡工匠、樂户犯徒罪者,不論哪一等徒罪,在執行徒刑時,除附杖照律按數決責外,都留住衙門按年限拘役,停止支付月糧。這種處理同一般犯徒罪者有所不同,後者在京由順天府尹於離京五百里州縣定地充配,外省由督撫於通省州縣交各該州縣嚴行管束,在驛站及衙門服役。但如因鬥毆傷人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掠,則發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 在配所決杖服役, 不準留住衙門。 [1] 
雍正在名義上以苛刻的條件開豁”樂户”,“已越四世,親支無習賤業者,準其應考、出仕。” [2]  但直到清末,“樂籍”仍然實質存在。那時,優伶、衙役和差役都算賤籍出身,其子女連考秀才的資格都沒有,如果他們買通“招生辦”官員,冒充良民參加考試,一旦查出,考生和官員都要被治罪。 [5]  實例如周傳瑛,1912年6月30日出生於蘇州一户“樂籍”家庭,九歲時因家境貧寒進入蘇州崑劇傳習所初習旦行 [4] 

樂户解釋

封建時代統治階級取樂的人户,專門從事吹彈歌唱,名隸樂籍,户稱“樂户”。後來也用來稱“妓院。在官府註冊,並編上名籍的妓女户。後為一般妓院的泛稱。 [6] 
1.古時罪人的妻女或犯罪的婦女,她們沒入官府,充當官妓,從事彈奏演唱。《魏書·刑罰志》:“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户;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户。”
2.舊時妓院的別稱。《醒世恆言·第三十六卷》:“徑載到武昌府,轉賣與樂户王家。”
3.民間樂手。《清稗類鈔.奴婢類·喜婆》:“紹興有墮民巷者,居方里,男為樂户,女為喜婆。”
4.泛指供奉皇室音樂的人家。《隋書.卷六七.裴藴傳》:“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週、齊、梁、陳樂家子弟,皆為樂户。”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