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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户
鎖定
- 中文名
- 樂户
- 性 質
- 刑律名
- 含 義
- 具有一定手藝的各色工匠
- 所屬年代
- 北魏至清
樂户簡介
刑律名。所謂工,主要是指供職於內務府、工部等官府衙門和在京從事手工勞動、具有一定手藝的各色工匠。樂户是一種罪役户,也叫“樂人”,是把犯罪者的妻女或犯罪的婦女沒入官府,隸屬樂籍,成為樂工,有的年青樂工則充當官妓。清制,凡工匠、樂户犯徒罪者,不論哪一等徒罪,在執行徒刑時,除附杖照律按數決責外,都留住衙門按年限拘役,停止支付月糧。這種處理同一般犯徒罪者有所不同,後者在京由順天府尹於離京五百里州縣定地充配,外省由督撫於通省州縣交各該州縣嚴行管束,在驛站及衙門服役。但如因鬥毆傷人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掠,則發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 在配所決杖服役, 不準留住衙門。
[1]
雍正在名義上以苛刻的條件開豁”樂户”,“已越四世,親支無習賤業者,準其應考、出仕。”
[2]
但直到清末,“樂籍”仍然實質存在。那時,優伶、衙役和差役都算賤籍出身,其子女連考秀才的資格都沒有,如果他們買通“招生辦”官員,冒充良民參加考試,一旦查出,考生和官員都要被治罪。
[5]
實例如周傳瑛,1912年6月30日出生於蘇州一户“樂籍”家庭,九歲時因家境貧寒進入蘇州崑劇傳習所初習旦行。
[4]
樂户解釋
1.古時罪人的妻女或犯罪的婦女,她們沒入官府,充當官妓,從事彈奏演唱。《魏書·刑罰志》:“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户;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户。”
2.舊時妓院的別稱。《醒世恆言·第三十六卷》:“徑載到武昌府,轉賣與樂户王家。”
3.民間樂手。《清稗類鈔.奴婢類·喜婆》:“紹興有墮民巷者,居方里,男為樂户,女為喜婆。”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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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樂户 .中華文史網[引用日期2014-03-04]
- 2. 薄情寡恩的雍正帝,為何對這些人"皇恩浩蕩"?|康熙 .網易[引用日期2022-06-10]
- 3. 明清時期府縣衙門的政治構成-中國社會科學網 .中國社會科學院網[引用日期2022-06-10]
- 4. 儒雅清逸 出神入化-中國社會科學網 .中國社會科學院網[引用日期2022-06-10]
- 5. 貢院裏苦熬的九天六夜--24小時滾動新聞--人民網 .人民網[引用日期2022-06-10]
- 6. 樂户的解釋|樂户的意思| .漢典[引用日期202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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