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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司法局

鎖定
根據《中共樂山市委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樂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樂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樂委發〔2010〕12號),設立樂山市司法局(簡稱市司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樂山市司法局
地    址
龍游路東段95號
內設機構
6個
政法編制
48名

樂山市司法局地理位置

地址:龍游路東段95號

樂山市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司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制訂全市司法行政規範性文件和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法制宣傳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行政處罰工作。
(四)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
(六)組織開展對非監禁刑刑罰執行對象的社區矯正工作;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七)組織承辦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八)主管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指導司法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社團組織。
(十)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和內部審計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市境內監獄、勞動教養所以及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黨建工作;協助縣(市、區)管理司法局的領導幹部。
(十二)承擔市政府公佈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樂山市司法局人員編制

樂山市司法局機關政法編制48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其中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在司法局的政法編制中明確2名為市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編制。其中:紀委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
另核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

樂山市司法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樂山市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調研、保密、政務公開工作;承辦監獄、勞教綜合協調事務;承辦司法行政系統應急事件組織協調工作;承辦績效管理、綜合治理、外事、接待、統計等工作;負責市局信息化建設和網絡維護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絡建設;組織新聞發佈工作;承辦為市內重要對外經濟合作提供有關法律證明文件的有關事務。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制訂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業務裝備配備規劃、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服裝和車輛等物資裝備;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投資工作;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衞、通訊和車輛等後勤保障工作。
法制科
負責本局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備案工作;對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組織有關法律、政策和司法行政改革發展等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和法制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應訴案件,主持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執法過錯、行政處罰錯案責任追究;負責行政賠償有關工作;負責受理、接待、交辦、轉送羣眾來信來訪提出的信訪事項及組織舉行信訪聽證工作;組織協調處理和督查督辦重要信訪事項和突發性羣訪事件;研究、分析司法行政系統信訪工作情況,指導、檢查司法行政系統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法制宣傳科
擬訂全市普法和法制宣傳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市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實踐主題教育活動和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道;承擔市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律師公證管理科
負責貫徹落實有關律師、公證工作和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律師、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和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變更、註銷和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公證機構設立、變更、註銷和公證員執業許可審核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審核、辦理全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負責對全市取得資格證書者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對違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實施行政處罰;承辦特許執業律師的審查報批工作。
人民調解工作科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扶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司法鑑定管理科
負責全市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樂山市司法局現任領導

局長:楊偉 [2-3] 
副局長:楊正灼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