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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典權

鎖定
榮典權,是指規定或者頒賜榮譽、榮典、授予榮譽職銜和榮譽稱號等的權力。通常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包括授予高級軍官以軍銜,授予高級外交官以大使、公使等銜級,授予勳章、獎章或榮譽稱號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榮典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家主席共同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和決定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由國家主席授予。 [1] 
中文名
榮典權
外文名
power of having the honour
授予單位
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構
我國所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釋義
榮典權(power of having the honour)是指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賜或規定榮譽、榮典,授予榮譽職銜和榮譽稱號等權力。
包括授予高級軍官以軍銜,授予高級外交官以大使、公使等銜級,授予對國家有卓越貢獻的功臣、名將以勳章、獎章,授予英雄或模範以榮譽稱號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和決定授予的國家勳章和榮譽稱號,由國家主席宣佈授予。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