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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承受
鎖定
- 中文名
- 概括承受
- 出 處
- 《合同法(第一版)》
應用
混同是一種事實,即因某些客觀事實發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不必由當事人為意思表示。混同發生的原因主要有:特定承受和概括承受。
特定承受,是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或者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時因而發生的混同。主要包括:(1)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合同後,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2)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合同後,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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