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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法學
鎖定
概念法學源於德國的潘德克呑法學,尤其是從普希達開始,温特夏德更將概念法學推向頂峯。在法國,以1804年民法典為出發點而興起的註釋學派認為,現實中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一切問題,均可從民法典求得解決,鼓吹法典崇拜,法典之外無法源。至70年代發展為以法典為中心的概念法學。
德國普希達以邏輯的方法適用法律,認為法律尤其是羅馬法,是有體系、有邏輯的法律,試圖將羅馬法分析成許多概念、準則,通過分析、歸納及演繹等方法,導出一般原理原則、構成層次分明、邏輯嚴密的體系。遇到任何問題,只須將有關的法律概念納入這一體系中,歸納演繹一番,即可獲得解答,此與數學家以數字及抽象的符號,按照公式為純粹形式的操作,並無不同。
- 中文名
- 概念法學
- 源 於
- 19世紀中葉
概念法學概念及淵源
概念法學
概念法學困境及出路
對概念法學有多種理解。一是認為概念法學是十九世紀支持制定法典的主要理論方法,其中最為有名的是德國形成於十九世紀的法典彙纂體系,也被翻譯成潘德克吞。概念法學在十九世紀是德國法學的主流學説。
十九世紀晚期,隨着利益法學的興起,概念法學受到批判。新的社會問題的出現,不但在法典中找不到答案,甚至與法典的規定是矛盾的。
一些學者對法典萬能論提出了批判。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國法學家耶林。在概念法學開始受到批判的同時,法社會學、利益法學等法學開始興起。一般認為,二十世紀西方國家的法學思想流派主要有傳統的自然法學、規範法學(概念法學)以及法社會學。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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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永春:概念法學與自由法論 .愛思想[引用日期2023-12-09]
- 2. China Legal Science .吉林大學[引用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