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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法學

鎖定
概念法學源於德國的潘德克呑法學,尤其是從普希達開始,温特夏德更將概念法學推向頂峯。在法國,以1804年民法典為出發點而興起的註釋學派認為,現實中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一切問題,均可從民法典求得解決,鼓吹法典崇拜,法典之外無法源。至70年代發展為以法典為中心的概念法學。
德國普希達以邏輯的方法適用法律,認為法律尤其是羅馬法,是有體系、有邏輯的法律,試圖將羅馬法分析成許多概念、準則,通過分析、歸納及演繹等方法,導出一般原理原則、構成層次分明、邏輯嚴密的體系。遇到任何問題,只須將有關的法律概念納入這一體系中,歸納演繹一番,即可獲得解答,此與數學家以數字及抽象的符號,按照公式為純粹形式的操作,並無不同。
德國温特夏德更進一步將整個羅馬法體系予以架構,認為原始的羅馬法完美無缺,且層次井然,甚有體系。 [1] 
耶林批判概念法學推崇邏輯崇拜,熱衷於抽象概念的遊戲,這猶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國”中,不知社會生活為何物,自於實際生活無所裨益。 [2] 
中文名
概念法學
源    於
19世紀中葉

概念法學概念及淵源

概念法學

概念法學困境及出路

對概念法學有多種理解。一是認為概念法學是十九世紀支持制定法典的主要理論方法,其中最為有名的是德國形成於十九世紀的法典彙纂體系,也被翻譯成潘德克吞。概念法學在十九世紀是德國法學的主流學説。
十九世紀晚期,隨着利益法學的興起,概念法學受到批判。新的社會問題的出現,不但在法典中找不到答案,甚至與法典的規定是矛盾的。
一些學者對法典萬能論提出了批判。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國法學家耶林。在概念法學開始受到批判的同時,法社會學、利益法學等法學開始興起。一般認為,二十世紀西方國家的法學思想流派主要有傳統的自然法學、規範法學(概念法學)以及法社會學。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