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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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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規程》是2003年6月26日國家建設部發布的通知。
中文名
業主大會規程
發佈時間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發佈單位
國家建設部
建住房〔2003〕131號
廢止時間
2010年1月1日

業主大會規程文件發佈

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規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131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範業主大會的活動,保障民主決策,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我部制定了《業主大會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請及時告我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建 設 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業主大會規程文件全文

業主大會規程第一條

為了規範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程。

業主大會規程第二條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規程第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應當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業主大會規程第四條

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大會規程第五條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規程第六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訂的示範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規程第七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辦法確定。

業主大會規程第八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規程第九條

業主大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業主大會規程第十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大會規程第十一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規程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

業主大會規程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大會規程第十四條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

業主大會規程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規程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於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業主大會規程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規程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書面記錄並存檔。

業主大會規程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業主大會規程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業主大會規程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大會規程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的成立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依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

業主大會規程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大會規程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大會規程第二十五條

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大會規程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後存檔。

業主大會規程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業主大會規程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交接手續。

業主大會規程第二十九條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二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五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印章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刻制、使用、管理。
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業主大會規程廢止

2009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文,建房[2009]274號: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發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其中: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業主大會規程》(建住房[2003]131號)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