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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魯豫

鎖定
楊魯豫,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山東莒縣人,1974年4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高級工程師。曾任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7年5月5日,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中文名
楊魯豫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山東莒縣
出生日期
1957年3月
畢業院校
哈爾濱工業大學

楊魯豫人物履歷

1974.04--1978.03,河南省襄城縣孫祠公社工作
1978.03--1982.01,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工程系工業與民用建築專業學習
1982.01--1984.03,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人事教育局幹部
1984.03--1985.03,重慶建築大學教務處辦公室主任
1985.03--1985.08,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人事教育局科長
1985.08--1987.07,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經濟與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7.07--1989.10,國家建設部辦公廳秘書、主任科員、副處級秘書
1989.10--1992.11,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司辦公室副主任、綜合處處長、辦公室主任
1992.11--1995.01,掛職任東營市副市長
1995.01--1995.08,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司副司長,掛職任東營市副市長
1995.08--1997.12,東營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7.12--1999.05,山東省建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9.05--2001.09,國家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司長
2001.09--2003.05,國家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司長(1998.06--2002.06,在哈爾濱工業大學環境科學與技術專業博士研究生)
2003.05--2007.04,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7.04--2008.02,濟南市委副書記
2008.02--2009.01,泰安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9.01--2011.12,泰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委黨校校長
2011.12--2012.01,濟南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2.01--2012.03,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1] 
2012.03--2016.04,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 

楊魯豫人物事件

楊魯豫違紀被查

2016年4月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楊魯豫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3] 

楊魯豫免去職務

2016年4月14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楊魯豫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序辦理。 [4] 
2016年4月29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二十八次會議。會議決定接受楊魯豫辭去濟南市市長職務的請求,報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5] 

楊魯豫資格終止

2016年5月23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議決定:接受楊魯豫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並按有關規定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公告。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變動情況的報告,楊魯豫的省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6] 
2016年7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十九號: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楊魯豫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7] 

楊魯豫依法雙開

2016年7月28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山東省濟南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楊魯豫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魯豫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楊魯豫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楊魯豫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 

楊魯豫立案偵查

2016年8月4日, 據高檢網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山東省濟南市委原副書記、市長楊魯豫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9] 

楊魯豫提起公訴

2017年1月26日,中共山東省濟南市委原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長楊魯豫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魯豫利用擔任中共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泰安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楊魯豫一審宣判

2017年3月23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濟南市原市長楊魯豫受賄一案。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魯豫利用擔任中共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泰安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項目推進、房地產開發、土地手續辦理、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27.8228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楊魯豫的刑事責任。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1] 
2017年5月5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濟南市委原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長楊魯豫受賄案,對被告人楊魯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楊魯豫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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