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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盛忠

鎖定
楊盛忠,男,漢族,1963年1月出生,吉林長春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吉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1] 
2021年2月1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盛忠貪污、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2] 
中文名
楊盛忠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吉林長春
出生日期
1963年1月

楊盛忠人物履歷

2009年1月,任吉林銀行遼源分行黨委副書記、行長;
2010年8月,任吉林銀行吉林分行黨委書記;
2010年10月,任吉林銀行行長助理兼吉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15年3月,任吉林銀行行長助理兼個人金融總部總裁;
2016年9月,任吉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兼個人金融總部總裁;
2017年7月,任吉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兼總行公司金融總部總裁;
2019年12月,任吉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20年8月,免去其吉林銀行副行長職務。 [1] 

楊盛忠人物事件

楊盛忠依法雙開

2020年12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楊盛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盛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楊盛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泯滅,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一再拒絕組織的教育和挽救;貪權斂財,濫權妄為,侵佔公物;私慾膨脹,膽大妄為,攫取私利,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已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盛忠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楊盛忠一審宣判

2021年2月1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楊盛忠貪污、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楊盛忠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返還被害單位或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楊盛忠在擔任吉林銀行吉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處理行內無法核銷費用為名,指使他人以採購物資虛開發票的方式,先後多次非法套取單位資金,並將其中407萬餘元非法佔為己有。
被告人楊盛忠在擔任吉林銀行吉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曾為某集團公司發放貸款事宜提供幫助。2013年4月、2014年11月,被告人楊盛忠以向該公司出借資金名義索取高額利息共人民幣1253萬餘元。
被告人楊盛忠在擔任吉林銀行遼源分行黨委副書記、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遼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請託,曾為該公司貸款事宜提供幫助。2010年3月及2018年5月,被告人楊盛忠分別將其所有的兩輛車及一套房屋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出售給該公司,共計收受張某給予的人民幣275萬餘元。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盛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鑑於被告人楊盛忠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