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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浩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黨組書記)

鎖定
楊浩,男,回族,1964年8月生,河北唐山人,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7月參加工作,省委黨校在職大學學歷。曾任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021年10月,楊浩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5] 
中文名
楊浩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回族
籍    貫
河北唐山
出生日期
1964年8月

楊浩人物履歷

1982.07--1983.01 唐山市牀單廠工人
1983.01--1988.10 唐山市開灤馬家溝礦工人
1988.10--1989.11 唐山市開灤礦務局公安處工人
1989.11--1992.02 唐山市開平區城建局工人
1992.02--1995.06 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法警檢察員
1995.06--1995.10 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正股級檢察員
1992.07--1995.07在河北廣播電視大學法律專業學習
1995.10--1996.11 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副科級檢察員
1996.11--1998.09 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正科級檢察員
1998.09--2001.09 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
2001.09--2003.04 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副書記,正科級檢察員、檢委會成員
2003.04--2007.06 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02.09--2004.12在省委黨校函授學院法律專業學習
2007.06--2007.07 免職,待分配
2007.07--2008.07 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
2008.07--2013.03 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副書記,反貪局局長
2013.03--2013.04 秦皇島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副檢察長、代檢察長
2013.04--2016.10 秦皇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016.10--2016.12 秦皇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二級高級檢察官
2016.12--2017.01 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黨組書記,二級高級檢察官
2017.01--2017.04 滄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代檢察長、黨組書記,二級高級檢察官
2017.04--2019.08 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二級高級檢察官
2019.08--2021.06 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一級高級檢察官
2021.06--2021.07 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級高級檢察官。 [2-3] 

楊浩人物事件

楊浩違紀被查

2021年7月6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委消息: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河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2] 

楊浩免去職務

2021年7月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滄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接受楊浩辭去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請求,報滄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備案。按程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3] 
2021年9月17日,滄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罷免楊浩的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4] 

楊浩依法雙開

2021年10月14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紀委監委對滄州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楊浩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承攬、案件辦理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
楊浩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其行為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河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河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浩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