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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樹軍

(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

鎖定
楊樹軍,1957年10月出生,河北遵化人,1974年4月參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法律專業畢業。曾任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1] 
2020年10月12日,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楊樹軍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楊樹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楊樹軍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2] 
中文名
楊樹軍
民    族
漢族 [3] 
出生日期
1957年10月
畢業院校
省委黨校

楊樹軍人物履歷

1974.04-1974.09 農建十一師六團水電所工人
1974.09-1976.06 甘肅省農墾局下河清農場園林隊駕駛員
1976.06-1983.06 甘肅省農墾局下河清農場三隊、五隊駕駛員、車長、機務隊長
1983.06-1986.08 甘肅省農墾公司下河清農場黨辦室幹事(1984.09-1986.07 金城聯合大學幹部專修科中文專業學習)
1986.08-1987.01 甘肅省農墾公司下河清農場黨辦室幹事、主任
1987.01-1987.04 甘肅省農墾公司下河清農場一分場場長
1987.04-1991.11 甘肅省農墾公司下河清農場副場長
1991.11-1997.04 甘肅省農墾公司國營臨澤農場場長兼黨委書記
1997.04-2001.12 甘肅省農墾總公司副經理、黨委委員(1999.09-2001.12 省委黨校本科法律專業學習)
2001.12-2005.04 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
2005.04-2006.06 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2006.06-2017.01 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省農墾事業管理辦公室主任
2017.01-2017.07 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省農墾事業辦公室主任 [1]  [4] 
2017.07-2019.09 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 [5] 

楊樹軍人物事件

楊樹軍違紀被查

2019年9月2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樹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楊樹軍依法雙開

2020年1月19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經甘肅省委批准立案的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楊樹軍嚴重違紀違法案,甘肅省紀委監委已審查調查終結。
經查,楊樹軍毫無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毫無大局意識,毫無紀法觀念,價值觀、權力觀、道德觀極度扭曲,心無戒懼、行不知止,擅權尋租,肆意妄為,嚴重破壞省農墾系統政治生態和經營管理秩序,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政治麻木,心中無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重失職失責,不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對省委巡視提出的問題搞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罔顧組織原則和議事規則,個人擅斷重大事項;任人唯親,選用幹部講親疏遠近,搞“一言堂”“家天下”。無視中央禁令,大肆收受禮品禮金,頻繁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和旅遊安排;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和利益輸送,為逃避懲罰絞盡腦汁搞“期權”腐敗;“靠企吃企”,將企業視為“唐僧肉”,肆意為親屬攫取利益,放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利。尸位素餐,慵懶無為,對企業發展、羣眾困難問題“繞着走”。違規決策,越權行事,規避監管,導致企業經營管理混亂、改制無序、問題堆積、矛盾突出,嚴重侵害職工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道德敗壞,生活墮落。
楊樹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甘肅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暨甘肅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甘肅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樹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 

楊樹軍依法逮捕

2020年2月,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楊樹軍(正廳級)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甘肅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金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金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楊樹軍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楊樹軍提起公訴

2020年3月,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楊樹軍(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金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樹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楊樹軍,聽取了辯護人意見。金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樹軍在任甘肅省農墾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期間,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楊樹軍一審獲刑

2020年10月12日上午,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楊樹軍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楊樹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楊樹軍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樹軍利用擔任甘肅省農墾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生產銷售、企業改制、項目審批、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231.3252萬元。其中1620萬元屬犯罪未遂。
自2012年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楊樹軍違反規定,將省農墾公司所借銀行貸款、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拆借給甘肅農墾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用於證券投資和股票買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6316.4807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樹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楊樹軍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數罪併罰。被告人楊樹軍部分受賄犯罪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楊樹軍收受部分財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楊樹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