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楊東昇

(西藏自治區那曲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鎖定
楊東昇,男,藏族,1966年9月生,西藏丁青人,1993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10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曾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 
2023年1月,西藏檢察機關依法對楊東昇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8] 
中文名
楊東昇 [2]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藏族
籍    貫
西藏丁青
出生日期
1966年9月

楊東昇人物履歷

1985年10月至1989年04月,西藏自治區仲巴縣武警中隊戰士;
1989年04月至1994年03月,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委宣傳部工人;
1994年03月至1995年04月,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委宣傳部辦事員;
1995年04月至1997年11月,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委宣傳部宣傳科副科長;
1997年11月至1999年05月,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委宣傳部辦公室主任;
1999年05月至2000年09月,任西藏自治區比如縣委宣傳部部長、政府辦主任(正科級);
2000年09月至2003年04月,任西藏自治區比如縣副縣長;
2003年04月至2006年12月,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紀檢組長;
2006年12月至2008年11月,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商務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08年11月至2010年07月,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0年07月至2010年10月,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政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0年10月至2013年04月,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13年04月至2015年01月,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主任;
2015年01月至2015年03月,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行署副專員,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主任;
2015年03月至2018年05月,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行署副專員;
2018年05月至2022年04月,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市副市長;
2022年04月免職。 [3] 

楊東昇職務被免

2022年5月13日,那曲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楊東昇的那曲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5] 

楊東昇人物事件

楊東昇黨內警告

2015年9月,為加快硼砂場(G317)至雙湖縣公路改建工程進度,在尚未取得國土資源、環保等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原那曲地區行署召開專題會議,同意項目配套約31處砂石廠“邊建設、邊報批、邊批辦”。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那曲市副市長楊東昇黨內警告處分。 [2] 

楊東昇違紀被查

2022年5月5日,據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西藏自治區那曲市原副市長楊東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4] 

楊東昇依法雙開

2022年11月,經西藏自治區黨委批准,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那曲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楊東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東昇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組織紀律,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貪婪成性,對施工老闆予取予奪;道德品行敗壞;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承攬項目謀利,大肆索取和收受鉅額財物。
楊東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東昇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6] 

楊東昇依法逮捕

2022年12月,西藏自治區那曲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楊東昇(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西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楊東昇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楊東昇提起公訴

2023年1月,西藏自治區那曲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楊東昇(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拉薩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8] 

楊東昇公開通報

2023年4月,西藏自治區紀委通報五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有那曲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楊東昇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娛樂活動安排,違規佔用週轉房,將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問題。2013年至2020年,楊東昇多次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摺合共計91.8689萬元;2015年至2017年,楊東昇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轎車1輛,由其在成都期間無償使用;2013年至2021年,楊東昇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和KTV娛樂活動;2016年,楊東昇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安排,攜家人先後前往西雙版納、香格里拉、杭州等地旅遊,產生的交通、食宿、購物等費用6.59萬元由管理和服務對象支付;2015年,楊東昇在那曲市擁有私有住房的情況下,違規佔用週轉房直至案發;2013年至2019年,楊東昇先後多次將應由個人承擔的體檢、醫藥、機票等費用合計13.126萬元交由管理和服務對象支付。楊東昇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