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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振福
(遼寧省公安廳原巡視員)
鎖定
- 中文名
- 楊振福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56年11月
楊振福人物經歷
1975.09-1978.12 撫順縣安家鄉台溝村插隊知青;
1978.12-1980.07 遼寧省人民警察學校 學生;
1981.12-1994.08 遼寧省公安廳刑偵處 科員、副科長、副處長;
1994.08-2000.06 遼寧省公安廳經偵處 處長;
2000.07-2002.12 遼寧省公安廳刑偵總隊 總隊長;
2002.12-2004.10 盤錦市公安局 黨委書記 局長;
2004.10-2009.05 盤錦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黨委書記 局長;
2015.09,遼寧省公安廳巡視員;
楊振福人物事件
楊振福接受調查
楊振福開除黨籍
2024年2月,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遼寧省公安廳原巡視員楊振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振福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串供並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房屋裝修服務,退休後違規接受旅遊安排;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楊振福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振福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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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振福提起公訴
2024年4月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日前,遼寧省公安廳原巡視員楊振福(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振福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遼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振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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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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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簡歷 .阜新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4-11-10]
- 2. 馬韶軍任阜新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 楊振福不再擔任(圖|簡歷)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5-09-24]
- 3. 遼寧省公安廳原巡視員楊振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3-08-08]
- 4. 遼寧省公安廳原巡視員楊振福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引用日期2024-02-23]
- 5.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楊振福、嚴喜鶴、白廷輝、錢勞動、朱洪軍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