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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建新

(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

鎖定
楊建新,男,漢族,1958年8月出生,陝西白水人,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1977年5月參加工作,197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  曾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
2021年10月,商洛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翫忽職守罪對楊建新作出逮捕決定。 [6]  [8] 
中文名
楊建新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陝西白水
出生日期
1958年8月 [4] 

楊建新人物履歷

1977年05月至1995年03月,歷任中國農業銀行白水縣支行幹部、副行長、信用聯社主任,陝西省分行工商信貸處、商業信貸處副科長,陝西省分行商業信貸處集體信貸科副科長,陝西省分行商業信貸處副處長;
1995年03月至2005年06月,歷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陝西省分行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副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2005年06月至2016年09月,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
2016年09月,被免去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職務。 [1] 

楊建新人物事件

楊建新違紀被查

2021年3月2日,據陝西省紀委監委消息: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楊建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5] 

楊建新依法雙開

2021年10月,經中共陝西省委批准,陝西省紀委監委對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楊建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建新違反政治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落實中央金融政策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偏離主責主業,防控金融風險不力;對抗組織審查,轉移、隱匿證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借用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利用職權為他人在職務晉升、職工錄用、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縱容、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權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基層聯社工程承攬;在扶貧工作中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翫忽職守犯罪。
楊建新身為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棄守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和金融風險監管職責,立身不正,腐化墮落,任人唯親,唯利是圖,利用組織人事權大肆收受賄賂,帶壞了聯社系統幹部隊伍,破壞了聯社系統政治生態,損害了聯社系統的信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建新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7] 

楊建新依法逮捕

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楊建新涉嫌受賄、翫忽職守一案,由陝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商洛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10月,商洛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翫忽職守罪對楊建新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8] 

楊建新提起公訴

2021年11月,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楊建新(正廳級)涉嫌受賄罪、翫忽職守罪一案,由商洛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建新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商洛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建新在擔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工程承攬、貸款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