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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家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席助理)

鎖定
楊家才,男,漢族,1961年出生於湖北,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黨委委員。
2018年7月19日,一審被判16年。
中文名
楊家才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1年
畢業院校
武漢大學
出生地
湖北省

楊家才人物履歷

1980.09-1988.12,湖北省鍾祥縣糧食局幹部、縣政府財金辦、政府辦科長;
1988.12-1990.03,中國人民銀行鍾祥縣支行總稽核;
1990.03-1997.06,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人事處副科長、科長、辦公室副主任;
1997.06-2001.04,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市分行副行長、武漢分行營管部副主任、黨委委員;
2001.04-2003.07,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2003.07-2005.0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籌備組成員,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5.06-2007.0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7.01-2012.09,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一部主任
2012.09-2013.0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
2013.05-2017.0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黨委委員兼辦公廳主任。 [1-2] 

楊家才人物事件

楊家才違紀被查

2017年05月2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楊家才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 [3] 

楊家才依法雙開

2017年7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主席助理楊家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家才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打探巡視和紀律審查信息,為個人職務提拔搞非組織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干預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其子經營活動提供幫助;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楊家才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和組織觀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破壞金融系統政治生態和市場秩序,損害銀行業監管機構形象,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楊家才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 

楊家才立案偵查

2017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國銀監會原黨委委員、主席助理楊家才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5] 

楊家才提起公訴

2018年1月29日,河南省濮陽市檢察院對中國銀監會原黨委委員、主席助理楊家才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2018年4月26日,楊家才案開庭,其當庭認罪悔罪。 [6] 

楊家才一審宣判

2018年7月19日,濮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中國銀監會原黨委委員、主席助理兼辦公廳主任楊家才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部採納起訴指控,依法判決楊家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二百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二百萬元。現查明: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楊家才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副行長、銀監會湖北監管局副局長、安徽監管局局長、銀監會銀行監管一部主任、銀監會主席助理兼辦公廳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武漢三元房地產公司、武漢農商行和吳某、方某等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子代某(另案處理)、其兒子楊某(另案處理)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308.62萬元。被告人楊家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尚有差額3159.593229萬元楊家才不能説明來源。
被告人楊家才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