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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剛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委原委員、政法委書記)

鎖定
楊剛,男,漢族,1964年9月生,河北撫寧人,198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10月參加工作,北京林業大學財會專業畢業,大學學歷,農學學士學位。曾任大興安嶺地委委員、政法委書記。
2021年3月,楊剛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文名
楊剛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北撫寧
出生日期
1964年9月
畢業院校
北京林業大學

楊剛人物履歷

1981.10—1983.07 內蒙古阿里河林業局知青
1983.07—1987.07 北京林業大學林業經濟系財會專業學習
1987.07—1992.12 大興安嶺林管局財務處科員
1992.12—1997.07 大興安嶺林管局財務處計劃科副科長
1997.07—2001.10 大興安嶺林管局財務處營林財務科科長
2001.10—2004.06 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財務部副主任
2004.06—2005.03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林業集團公司駐北京聯絡處副主任、賓館經理(正處級)
2005.03—2006.12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副秘書長,行署、林業集團公司駐北京聯絡處主任、賓館經理
2006.12—2008.05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林業集團公司駐北京聯絡處主任、賓館經理
2008.05—2009.04 大興安嶺地區呼中區委副書記、呼中林業局局長
2009.04—2010.12 大興安嶺地區呼中區委副書記、區長、呼中林業局局長
2010.12—2011.12 呼瑪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1.12—2016.11 呼瑪縣委書記
2016.11—2016.12 大興安嶺地委委員、呼瑪縣委書記
2016.12—2017.02 大興安嶺地委委員、秘書長、地直機關工委書記,呼瑪縣委書記
2017.02—2017.11 大興安嶺地委委員、秘書長、地直機關工委書記
2017.11— 大興安嶺地委委員、政法委書記。 [1] 

楊剛人物事件

楊剛違紀被查

2020年8月13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委委員、政法委書記楊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3] 

楊剛依法雙開

2021年3月15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大興安嶺地委原委員、政法委書記楊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剛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銷燬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工作紀律和廉潔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土地承包經營活動並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工程承攬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楊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為官不廉,以權謀私,亦官亦商,與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肆無忌憚大搞權錢交易;為政擅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黨員領導幹部形象。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剛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