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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克勤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

鎖定
楊克勤,男,漢族,1957年10月生,安徽臨泉人,197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7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檢察官。曾任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21年5月17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克勤受賄案,對被告人楊克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楊克勤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1] 
中文名
楊克勤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臨泉
出生日期
1957年10月
畢業院校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楊克勤人物履歷

1978.10——1980.07,安徽省政法幹部學校(公安學校)公安專業學習;
1980.07——1988.03,安徽省委政法領導小組、政法委幹部(其間:1981.08——1984.08,在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專業函授學習);
1988.03——1989.06,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秘書;
1989.06——1992.02,安徽省委政法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2.02——1994.09,安徽省委政法委辦公室主任(其間:1993.03——1994.09,借調中央政法委辦公室工作);
1994.09——1997.09,中央政法委辦公室秘書處處長(其間:1995.08——1997.09,借調香港工委保安部工作);
1997.09——1998.05,中央政法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8.05——2004.08,中央政法委政法隊伍建設指導室副主任(其間:1996.09——1998.07,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財貿經濟系商業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2004.03——2004.07,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4.08——2007.07,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長;
2007.07——2012.01,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長、中央司法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其間:2011.02——2013.09,在長江商學院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2.01——2012.02,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
2012.02——2019.08,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 
第十一屆吉林省委委員,吉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第十二屆、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2019年8月終止),第十二屆、第十三屆吉林省人大代表(2019年8月終止) [3-4] 

楊克勤人物事件

楊克勤違紀被查

2019年7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克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楊克勤免去職務

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接受楊克勤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辭去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請求(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5]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批准免去楊克勤的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 [6] 

楊克勤終止代表

2019年8月1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吉林市人大常委會接受楊克勤辭去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楊克勤的代表資格終止。 [7] 
2019年8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由吉林省選出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黨組原書記楊克勤,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責令辭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楊克勤的代表資格終止。 [8] 

楊克勤依法雙開

2019年12月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克勤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克勤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紀法底線,以權謀私,以案謀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超標準裝修週轉房,收受禮品禮金;嚴重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賣官鬻爵,破壞地方檢察系統政治生態;知紀違紀,執法犯法,在企業經營、解決訴訟糾紛、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力干預司法,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形象和公信力;道德失守,家風敗壞。
楊克勤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楊克勤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楊克勤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1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克勤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楊克勤作出逮捕決定。該案在進一步辦理中。 [9] 

楊克勤提起公訴

2020年1月,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克勤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克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克勤利用擔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長、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楊克勤一審開庭

2020年8月13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克勤受賄一案,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克勤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楊克勤先後利用擔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長、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及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635.6141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楊克勤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楊克勤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楊克勤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 

楊克勤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2021年5月17日上午,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克勤受賄案,對被告人楊克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楊克勤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楊克勤先後利用擔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長、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及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635.6141萬元。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克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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