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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命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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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命名法,國際上有標準的“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為植物學界所普遍遵守。1900年第一屆巴黎國際植物學大會為命名法規的誕生奠定了基礎,1905年第二屆維也納國際植物學大會產生了第一版“國際植物命名法規”,其中法規用的是“code”一詞,有法典、法規和代碼等含義。
中文名
植物命名法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別    名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
創建時間
1900年

植物命名法名稱

植物命名法命名法規

植物命名法 植物命名法
植物的拉丁名是國際植物學界進行交流的標準用名,其他的名稱都不算數。
牡丹、遼寧冷杉銀杏桫欏、東北細辛、醉蝶花元寶楓大蒼角殿鸞鳳玉、紫荊花等等,都是植物名稱,不過它們不是學名(scientific name),而是俗名或者地方名;植物的學名也不是指其英文名或者法文名等,更與中國方塊字無緣,而是指拉丁名。
1950年第七屆斯德哥爾摩大會成立了國際植物分類學會(IAPT),從此承擔了國際植物命名法規的修訂和出版的任務。最近的會議有1993年第十五屆東京大會和1999年第十六屆美國聖路易斯國際植物學大會。這次會議通過的最新國際命名法規也稱聖路易斯法規(St. Louis Code)。(右上角樹葉為鵝掌楸(也叫馬褂木)葉子,木蘭科,鵝掌楸屬(Liriodendron), 北美鵝掌楸,落葉喬木。欲察看更多植物圖片請點擊此處。)
要想掌握並熟練運用國際植物命名法規,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一方面規則極其複雜,有大量例證和註釋,也有許多特殊的約定。另一方面,這一法規也在變化之中,法規的每次修訂都是激烈討論後某種妥協的結果。本文依據Oregon州立大學園藝系的一份材料,只介紹最基本的植物命名知識。

植物命名法雙名命名

林奈雙名命名體系:現行用拉丁文生物命名的體系是由林奈(Carl von Linne,通常用其筆名Linnaeus)250年前提出來的。他的《植物種志》(Species Plantarum)1735年出版。這個體系稱作林奈雙名命名體系(Linnaean binomial system of nomenclature),其中生命,如植物,採用兩個拉丁化的名字(拉丁雙名)來命名。第一個名代表“屬”(genus)名,第二個名代表“種加”(specific epithet)詞。由屬名(generic name)和種加詞組合起來構成了物種名(species name)。科、屬、種是最常用到的分類單位。採用拉丁化名字和拼寫的習慣一個是源於中世紀的學者,另一個是因為直到19世紀中葉多數植物學出版物仍然使用拉丁語。“種”以上的分類單位是“屬”,再往上是“科”,依次各個分類階元構成植物分類的階層系統。

植物命名法雙名制

我們可以直接使用所謂的植物俗名(common names)。於是我們都同意,可以用Red Maple(紅楓)來稱呼red maple(紅楓),用Sugar Maple(糖楓)來稱呼sugar maple(糖楓),這將是一種英文雙名制。這是一種可能性。但是,俗名(common names)通常只對局部地區的人來説才是共同的(common)。紅楓也通常被叫作Scarlet和Swamp Maple。一種樹Nyssa sylvatica,在美國東部至少有4種俗名。在英格蘭,白睡蓮(white waterlily)有15個俗名,如果你算上德國、法國和荷蘭的叫法,它有超過240個俗名。有時,一個俗名在不同地區,用來指稱完全不同的植物。在佐治亞,一種Sida屬的植物叫ironweed,而在中西部ironweed卻指稱一種Vernonia屬的植物,這兩種植物處於完全不同的植物科(plant families),分別屬於Malvaceae科和Compositae科。俗名通常不提供屬或種間關係的信息,它們彼此獨立。有些植物,特別是一些稀有品種,並沒有俗名。由於我們頻繁與世界上各種各樣的人交流,採用一種萬能的語言,用一種單一的一致認同的名字來為一種生物命名,有極大的便利之自。因此,林奈雙名制取得了成功。

植物命名法多名制

有些人覺得林奈的雙名法太複雜,而且容易混淆。但是,如Michael Dirr(1990, p. 22)指出的,在這種體制被納之前,植物物種的命名使用了多個或者大量拉丁描述用語。那是一種多名制。通常的石竹(carnation),學名為Dianthus caryphyllus,那時由9個拉丁描述詞。這好比在説,“在化學101課堂上坐在鮑伯前面長着金棕色頭髮的高個苗條女孩”(tall slender girl with auburn hair who sits in front of Bob in Chem 101)。不管怎麼説,在林奈為生物命名帶來秩序之前,事情是一團糟。

植物命名法應用

雙名制的應用:一種植物,比如糖楓(Sugar Maple),有時可以寫作 Acer saccharum Marsh.。跟隨在植物名後面的縮寫名(即Marsh.),是命名者(authority)或者作者(author)的名字,指第一個科學地命名那種植物的人,在這個例子中指Humphrey Marshall。白櫟樹(white oak)稱Quercus alba L.,其中字母L.通常用來指命名者是林奈(Linnaeus)。

植物命名法字體

植物命名法 植物命名法
值得注意的是,植物名用斜體或者下劃線表示,種加詞(specific epithet)要小寫。於是可有如下名稱:
Acer saccharum Marsh. 或者 Acer saccharum Marsh.
在多數苗圃和園林文獻中,命名者的名字通常不與拉丁雙名同時出現,於是糖楓的名字通常寫作:
Acer saccharum 或者 Acer saccharum
儘管推薦所有的種加詞應當小寫,但也有些可以例外,在下述情況下種加詞的首字母可以大寫:(1)種加詞源於一個人的人名;(2)源於以前的一種屬名;(3)源於一個俗名。於是,人們可以看到大衞楓(David's Maple)可以寫作Acer Davidii,因為種加詞指Armand David。
有時雜交不同種的植物,如兩種不同種的楓樹(Acer )有可能獲得子孫後代。通常在此雜交植物的學名前用一個交叉號“×”。商業草莓是雜交的,是兩種Fragaria屬物種Fragaria chiloensis和Fragaria virginiana偶然雜交的產物。商業草莓的學名是:
Fragaria × ananassa
其中乘號“×”表示它是一個雜交種。實際上一種雜交種名應當寫作Fragaria ×ananassa(在×符號之後不留空間),不過,符號×通常被錯誤地理解成一個字母X,並引起種加詞的誤讀,如xananassa。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雜交種的雙名將用下述方式表示:
屬(Genus)× 種加詞(specific epithet)

植物命名法拼寫

種加詞通常是一個形容詞,用來修飾一個物種的獨特的、但並非必然唯一的特徵,如Acer saccharum,其中saccharum指這種樹的甜樹液。如果它是一個形容詞,種加詞的“性”通常要與屬名的“性”保持一致。因此,如果屬名具有“陽性”詞尾-us,那麼種加詞可能拼作albus,但是如果屬名是“陰性”的,拼寫將為alba。
Quercus的詞尾雖然是-us,但它是“陰性”的,因此對於植物拉丁語,東方白櫟樹(Eastern white oak)的學名為Qurecus alba。原因在於,習慣上把所有樹都視為“陰性”的,這是古典拉丁語的通常約定。種加詞也可以是一個名詞,本身帶有“性”。當種加詞按照人名命名的時,此人名字以一個元音字母或者-er結尾時,要加上-i,例如,如果命名者為Robert Fortune時,它就變成了fortunei。如果人名以輔音字母結尾,要加上字母-ii,如達爾文(Darwin)就變成了darwinii。如果命名者為一女性,詞尾為-iae或-ae。種加詞源於地理名時,通常以-ensis,-nus, -inus, -ianus, 或-icus結尾,如canadensis。其他因素也會影響種加詞的詞尾。

植物命名法發音

在《植物學拉丁語》(Botanical Latin)一書中,William Stearn指出:“植物學拉丁語本質上是一種書面語言,但植物的學名經常出現在説話當中。如果它們聽起來不難聽,所有關心它們的人都能夠聽懂,那麼它們如何發音其實並不太重要。通常可按照古典拉丁語的發音規則,獲得它們的發音方法。不過,有好多個體系,因為人們通常把拉丁詞與他們自己的語言中的詞語類比進行發音。”(第53頁)欲得到更多信息,可參閲他的書。

植物命名法分類

由高到低
植物分類的階層系統表示如下:
植物界vegnum vegetable(拉丁名)
門divisio
綱classis
目ordo
科familia
屬genus
種species
“亞”的階元
在其中還可以插入亞門、亞綱、亞目、族(tribus, tribe)、亞族、亞屬、組(sectio, section)、亞組、系(series, series)、亞種、變種(varietas, variety)、變型(forma, form)等更細的分類階元。“亞”字一般通過“sub-”表示,如亞種(subspecies)、亞綱(subclassis)。
舉例
雙名制中,通常所説的北美紅楓(red maple)用拉丁雙名法叫,就是Acer rubrum。紅楓是槭樹楓樹,maple)的一種,因此屬於“槭樹屬”( "maple" genus,也稱楓屬),拉丁名叫Acer。種加詞為rubrum(紅色),拉丁詞義為紅色。於是種名為Acer rubrum。類似地,糖楓(sugar maple)的雙名(或者學名,scientific name)為Acer saccharum。saccharum在拉丁語中指蔗糖的糖(the sugar of cane sugar)。春天這種樹的樹液是甜的。楓糖漿(Maple syrup,也叫槭糖漿)就是從這種Acer saccharum的樹液中提煉出來的。具體説是用鍋煮熬。味道不錯,純天然品。通常我們錯誤地稱種名為 rubrum或saccharum,事實上,種名是雙命,如Acer rubrum或者Acer saccharum。
屬(Genus)可以弱定義為由一個或者多個物種構成的多少有些密切聯繫的並且可確定的生物(植物)羣體。
在同一“科”(family)中,一些物種可能比其他屬中的物種之間有更多共同的特徵。花和果的相似性是用得最多的用來進行比較的特徵。一個屬可以只包含一個物種,如Ginkgo(銀杏屬),或者包含上百個物種,如Rosa薔薇屬)。
種(Species)物種很難定義,它是比一個絕對的實體要廣的概念。有時定義為基本上一樣的單個生物體(植物)的羣體。
理論上,一個物種應當與其他相近的物種在形態上有明顯的差別。這對於他人可以採用的實際中的分類是必要的。在一個給定的物種中,所有的個體並非完全相同。設想一個種羣中,任何特徵在每一個個體身上都可能以不同的程度表現出來,以鐘形曲線分佈。人類被視為一個單一的物種Homo sapiens,但我們確實知道,形態上並非完全相同。帶着這樣的觀念,走進森林,檢查一下單一物種的植物個體。
物種(Species)縮寫為sp.(單數)或者spp.(複數)。
變種(Variety,拉丁詞為varietas, 縮寫為var.):
在植物學的意義上,變種是一個物種植物的一個種羣,可以展求明顯的特徵上的差別,並且這些差別可以通過種子傳播,即可遺傳。
變種,縮寫為var.,是物種之下的分類單位。變種的名字用小寫的斜體(或下劃線)的方式書寫,並且前面要加上縮寫var.。例如,通常的野生皂莢(honeylocust)有刺,但是也發現了無刺的皂莢。這種皂莢是Gleditsia triacanthos(三刺皂莢,或者叫美國皂莢),而那種無刺的皂莢叫作Gleditsia triacanthos var. inermis(無刺的美國皂莢)。 tricanthose = 三刺, inermis = 未裝甲,即沒有刺。有時亞種(subspecies)與變種混用。它們的使用取決於作者的所屬的不同的分類“學派”。
變型(form,拉丁詞為forma, 縮寫為f.)用於識別和描述偶發的變異,如在通常紫花的植物物種中,偶爾會出現白化的花。例如,棶木(dogwood, Cornus florida,多花棶木)本性上通常是白花,但也會出現桃紅色花。它們可以寫作: Cornus florida f. rubra(玫瑰棶木)。
不過,有人可能把它當作一種變種特徵,於是有如下表示:Cornus florida var. rubra(玫瑰棶木)。
當前的分類學家很少使用變型(form)這一術語,不過在園藝文獻中還要用到這個詞。
栽培變種(Cultivar,中文也稱“品種”)由L.H. Bailey給出的一個相對較現代的術語,源於術語cultivated variety(栽培導致的變種)。可定義為可由一個或者多個特徵明顯地加以區分栽培植物的一種集合,它們在繁殖(有性或者無性)中能夠保持它們獨特的特徵。
一個例子是挪威楓(Norway Maple,Acer platanoides)被稱作紫葉“深紅王”。這種植物的名字寫作: Acer platanoides 'Crimson King'。 注意栽培變種名兩邊要有單引號。“栽培變種”縮寫為cv.。於是,那種植物也可以命名為(單引號去掉):Acer platanoides cv. Crimson King
專利與商標(Patents and Trademarks)
專利為發明人作出其發明、使用其發明和出售其發明給出了專有權(exclusive rights,即保護)引進植物可以批准專利。從專利標記的日期開始之後17年(近來延長到20年),只有專業持有人可以商業上解除或者出售一個專利植物(commercially raise or sell a patented plant)。其他人可以通過許可證或者與專利持有人達成支付使用費用協議的方式這樣做。
商標(™)提供了另外一種較簡單的保護形式。一種植物的名字可以被註冊成商標( ®),並且這樣的名字可不以用於其他任何植物的名字或者產品。註冊了商標的植物名用商標使用標記標明。這樣的名字的用法由法律控制,並可以不限期地延續。不過,在美國它們的用法可能在各個州是不相同的。
栽培變種名被認為是對植物的描述,並且它可以按國際命名法規註冊。商標名不適用於命名法規。因此,除了栽培變種名外,為了申請商標需要一個獨特或者新穎的名字。商標名被視為“品牌名”,類似於Air Jordan是一種運動鞋的品牌,並不具有分類有效性。進而,如果一個商標名作為栽培變種名被用於國際註冊或者印刷品,這個名字變得通用,失去了發明者(繁殖者)的保護地位。
因此,註冊了商標的植物通常有一個商標名和一個栽培變種名。在這種情況下,栽培變種名通常被認為是一個“無意義的”的名字,它在商業中很少用到。商標註冊名是出於商業考考慮的名字。但是,所謂的無意義的栽培變種名是適用於命名法規的名字。
苗圃目錄(和簡介)有時不太注意一種植物正確的栽培變種名和商標名。這些名字變得混亂和被誤用,商標名經常被當成栽培變種名。一個名字混亂的例子是,在Oregon的Boring地方, Frank J. Schmidt苗圃栽培的一種流行的紅楓(Red Maple,Acer rubrum),其商標名為Red Sunset,其栽培變種名為'Franksred',但是它有時被不正確地標記為'Red Sunset'。

植物命名法廢除

植物命名的廢除
凡符合命名法規所發表的植物名稱,不能隨意予以廢棄和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同屬於一分類羣而早已有正確名稱,以後所作多餘的發表者,在命名上是個多餘名(superfluous name),應予廢棄。
2 同屬於一分類羣並早已有正確名稱,以後由另一學者發表相同的名稱,此名稱為晚出同名(later homonym),必須予以廢棄。
3 將已廢棄的屬名,採用作種加詞時,此名必須廢棄。
4 在同一屬內的兩個次級區分或在同一種內的兩個種下分類羣,具有相同的名稱,即使它們基於不同模式,又非同一等級,都是不合法的,要作為同名處理。
屬名如有下述情形,如名稱與現時使用的形態術語相同,種的模式標本未加指定,名稱為由兩個詞組成,中間未用連字符號相連等時,均屬不合格,必須廢棄。
種加詞如有下述情形時,即用簡單的語言作為名稱而不能表達意義的;絲毫不差地重複屬名者;所發表的種名不能充分顯示其為雙名法的,均屬無效,必須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