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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船

(一種行為)

鎖定
棄船,是指當船舶處於危急狀態,船長認為自救和他救均無希望,船舶沉沒或毀滅已不可避免的情況下,為了旅客和船員的生命安全決定棄置船舶的行為。應由船長決定,但除緊急情況外,在決定棄船前應報經船舶所有人同意。棄船時,船長應組織旅客、船員依次安全、有序離船,指揮船員帶好航海日誌等重要文件,並攜帶降下的國旗最後離船。棄船並不意味着船舶所有人放棄對船舶的所有權,他還應承擔有關救助報酬支付的責任。如船舶沉沒於港口、航道、錨地或其他影響他船航行或作業的區域,即使船舶所有人宣佈放棄對船舶的一切權利,仍應承擔清除殘骸的責任。 [1] 
中文名
棄船
分    類
船舶在遇險時人們主動撤離行為
命令下達者
船長
處理方式
撤離人員,帶走必要資料等
處理方式
船舶處於嚴重的危險狀態時,船上的所有人員主動撤離船舶的行為。棄船的命令應由船長下達。宣佈棄船後最先撤離到救生艇、筏的應是旅客,其次為一般船員,船長最後撤離。撤離時必須帶出航海日誌、相關海圖和圖書資料,現金等。同時銷燬秘密以上等級的文件。被棄船舶如果獲救,其所有權仍歸棄前所有人,但應支付救助報酬。船舶被棄後如沉沒於航道、錨地、港口作業區,影響船舶航行、捕撈等,即使船舶所有人已宣佈放棄船舶的所有權,仍有義務打撈或清除船舶殘骸
參考資料
  • 1.    馬廣文.交通大辭典: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