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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國土資源局

鎖定
本文介紹了梧州市國土資源局的以下情況:職能配置、領導分工、下屬單位及職責以及具體的規章制度
中文名
梧州市國土資源局
簡    稱
市國土資源局
地理位置
中國廣西
職    責
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等
適用地區
中國梧州
分    局
4個

梧州市國土資源局職能配置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參與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參與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負責城市規劃區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審核工作,依法審核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專項規劃;依法審批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需要臨時用地;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和初審;組織本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
(三)監督檢查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開發利用規劃執行情況;受理羣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或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各類土地、礦產、測繪等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本市有關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並依法審核開墾國有荒山、荒地、荒灘,依規章核准權限內新增耕地確認,依法規審核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市轄區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及抵押登記等工作。
(六)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我市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與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依法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審核農村三類建設用地,審核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核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核准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和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對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執行國家土地估價行業技術規範,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負責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機構、人員監管。承擔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依法審批小型礦產資源採礦許可證,依規章對頒(換)發採礦許可證備案;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察行業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使用和減免審核。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含岩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依法審批地質災害治理方案和在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備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和評價工作,依法管理礦泉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地質環境;依法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
(十一)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有關測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全市測繪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主管各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正、副科級領導幹部的任免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梧州市國土資源局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王奕森: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計劃財務科,聯繫各縣(市)國土資源局。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遠中:協助局長分管人事教育科技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土地出讓轉讓管理處、土地儲備交易管理中心。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堅訓:協助局長分管萬秀分局、蝶山分局、長洲分局、工業園分局、規劃和耕地保護科、地產發展公司(土地開墾整理中心)。
黨組成員、副局長萬桂勇: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地質環境科、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測繪管理科、機關服務中心。協助局長負責地質災害整治與防治工作和安全生產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李躍進:協助局長分管紀檢監察室、政策法規和執法監察科、執法監察支隊。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蘇超雄:協助局長分管地籍管理科、土地管理技術服務站、檔案室、辦證中心、信息中心。
調研員李國賢:協助局長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調研及其它工作。
副調研員覃澤永:協助局長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調研及其它工作。
局長助理鄭健華:協助局長、分管副局長工作。
局長助理莫國金:協助局長、分管副局長工作。

梧州市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職能科(室)和紀檢監察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衞、接待及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技科
承辦局機關、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事項;按規定和程序,負責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副科級領導幹部的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縣(市)國土資源局中層幹部任免的備案管理;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組織職工培訓,負責本系統職稱管理;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組織綜合調查、科技攻關和關鍵技術研究;組織科技成果的評審和推薦工作;對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科技進步,推廣科技成果。
(三)政策法規和執法監察科
負責承辦與國土資源有關的規範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協調局內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調研和起草我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草擬我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受理羣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規劃執行情況以及土地徵收、徵用、農地轉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市場、國土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的登記發證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土地、礦產法律法規行為和重大違法案件;領導本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領導縣(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的業務工作。
(四)規劃和耕地保護科
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等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地質勘查規劃;負責土地利用計劃的編制和管理;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依法審批臨時用地;參與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參與起草我市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和徵用管理辦法;承辦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報批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徵地事宜;檢查各類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後實施情況;執行國家有關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我市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有關政策;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審查耕地佔補平衡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驗收確認。
(五)計劃財務科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政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擬訂我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國有資產;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耕地開墾費、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經費預算和決算;負責國土資源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與管理,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有關收費;對土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
實施土地、礦產綜合統計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土地收費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統計報表並組織監督檢查;負責本局機關業務經費、人員經費和預算外資金、各專項經費的管理,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系統預算外資金的合理使用;協助税務部門做好土地税費的徵管工作;會同有關科室草擬局機關的基本建設計劃、財物、財務管理等有關制度;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各類統計彙總上報和財務決算上報工作,檢查指導國土資源系統的各類統計、財務等業務管理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統一管理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組織制訂全市地籍工作計劃及土地權屬管理辦法以及地籍管理辦法;依據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草擬土地確權、土地調查、登記發證等技術細則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以及權屬管理辦法,參與土地確權、發證和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城鎮地籍調查系統建設,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市的登記發證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執行國家的供地政策,負責我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全市建設用地供地管理工作和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和具體業務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並提出市場調控措施,指導土地分等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執行國家土地估價行業技術規定,負責對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和土地,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
(八)礦產開發管理科
依法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變更、註銷、轉讓、延續審批登記工作;負責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監督管理採礦權市場;依法調處採礦權、地質勘查、爭議、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監督管理,組織對礦山“三率”(開採回採率、貧化率、選礦回收率)進行考核與監督,組織礦山年度檢查和礦產資源開發統計工作;負責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使用審批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使用;負責對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儲量的認定和登記、統計;依法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源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內黃金礦山開採,產品銷售等進行監督管理;審查建設工程項目壓覆重要礦牀事宜。依法負責探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延續、變更、保留、註銷、轉讓等審批登記的審核;負責探礦權的轉讓、招標、拍賣等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審核對外合作勘查區塊;負責探礦權的監督管理;負責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評估結果的備案管理;負責探礦權信息系統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對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及事故處理;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為礦山企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
(九)地質環境科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地熱、礦泉水管理;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實行備案管理;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和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
(十)測繪管理科
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基礎測繪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組織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制訂項目設計方案;負責全市測繪市場管理,依法監督測繪項目的招、投標;負責全市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審批向第三方提供匯交的測繪成果;對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依法審批;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依法對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監督;根據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做好資質證書、測繪作業證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好全市測繪成果匯交和目錄編制發佈工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紀檢監察室
檢查、監督國土資源系統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黨內紀律檢查及違紀查處工作;負責行政監察工作;參與行風評議,監督、檢查、處理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行為,接受單位或個人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投訴、檢舉、控告和申訴;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羣團工作。
[1] 

梧州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

分局
梧州市國土資源局設萬秀、蝶山、長洲、外向型工業園區等4個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增掛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牌子。市國土資源局各分局的機構編制和人、財、物均由市國土資源局管理。受市國土資源局的委託,城區分局主要職責:
(1)協助做好本轄區地政、礦政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對轄區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日常管理;
(3)協助農用地轉用和徵地管理工作;
(4)協助轄區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和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的行為依法進行制止等工作,協助市國土資源局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5)負責轄區國土資源糾紛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6)負責轄區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監督和實施工作;
(7)負責轄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8)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的保護,加強對非法採礦、盜採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監控打擊、取締和調查處理工作;
(9)負責轄區內地質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排查、監測、監控各種地質災害,落實地質災害防治和各種預案,建立羣防羣測網絡,落實汛期值班、險情巡查、災情速報等制度。
(10)負責完成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鄉(鎮)國土資源所
市轄區各鎮(城東鎮、旺甫鎮、龍湖鎮、夏郢鎮、長洲鎮、倒水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增掛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中隊牌子。實行公務員管理,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業務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城區分局管理(城東鎮、旺甫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由萬秀分局管理,龍湖鎮、夏郢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由蝶山分局管理,長洲鎮、倒水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由長洲分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轄區地政、礦政基礎性工作;
(2)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3)受委託編制鄉鎮國土資源利用規劃和劃定、管理基本農田保護區;
(4)協助做好轄區內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管理、地籍管理和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工作;
(5)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加強對非法採礦、盜採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監控打擊、取締和調查處理工作;
(6)負責轄區內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排查、監測、監控各種地質災害,落實和完善羣防羣測監控網絡,落實汛期值班、險情巡查、災情速報制度;
(7)協助檢查監督本區域內國土資源法規執行情況及調查處理國土資源權屬糾紛等工作;
(8)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梧州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主要職責是: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巡迴檢查,對本轄區單位、個人國土資源的利用、開發、保護等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監督,依法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承辦由市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現場勘測、法律文書的送達和行政處罰的執行等工作;協助政策法規和執法監察科做好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土地徵用、農地轉用、國土資源開發與利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登記發證、土地和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監督執行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停止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承擔本轄區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協助做好羣眾信訪、舉報等工作。

梧州市國土資源局人員編制

(一)梧州市國土資源局機關核定編制 30 名(其中:行政編制27 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3 名),局機關領導職數4 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22名(11正11副)。
(二)市國土資源局四個分局核定編制 12 名(其中:萬秀、蝶山、長洲分局每個分局核定行政編制3名,外向型工業園區分局全額事業編制3名)。每個分局科級領導職數2名(1正1副)。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
(三)市轄區各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每個所核定全額事業編制4名,六個鎮共24名,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
(四)梧州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核定全額事業編制10名。支隊科級領導職數2名(1正1副),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

梧州市國土資源局下屬單位

梧州市土地儲備交易管理中心
一、主要職責:負責市轄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土地徵用、收購、儲備、開發、管理、出讓、轉讓、交易工作。
二、單位性質行政級別:相當副處級全額事業單位。
三、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市土地儲備交易管理中心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1、組織協調單位日常工作、編制土地儲備交易工作計劃。 2、負責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衞、接待等工作。 3、承辦單位的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管理事項。 4、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組織職工培訓。 5、負責本單位職稱管理。
(二)土地收購儲備科 1、貫徹國家、自治區、梧州市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具體組織實施梧州市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土地收回收購、儲備、拆遷等具體實施工作。 2、完成與土地被收回權屬人(含補拆遷人)的洽淡,合同起草、簽訂工作。 3、配合財務科做好儲備土地的融資工作。 4、編制年度儲備計劃。 5、編制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 6、辦理儲備土地註銷登記和申請土地登記發證手續。 7、建立儲備土地庫、台賬。
(三)土地開發科 1、做好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工作。 2、負責前期工程建設、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3、聯繫施工、設計單位,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4、協助監理部,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組織措施,監督工程計劃的實施情況。 5、審核監理部,施工單位報送的計量文件,必要時有權組織複核。 6、做好現場供水供電管理,確保工程施工現場安全。 7、審核監理部及施工單位的建設日誌及工程進度月報告。 8、組織落實工程招投標工作。 9、將已開發完畢的儲備土地移交給物業管理科。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土地交易(市場)科 1、貫徹國家、自治區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梧州市國有土地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具體組織實施梧州市轄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土地交易服務工作。 2、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交易前期工作。(審核材料、現場勘察測量、權屬調查、諮詢規劃意見、土地評估等) 3、擬定土地使用權交易方案,報局審定。 4、受局委託編制交易相關文件和圖件等材料,交易(競買)規劃,組織現場勘察,解答疑問。 5、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會,接受競買申請或鑑證交易工作,聯繫監察局、市財政局、公證處做好競買監督工作。 6、協助交易行為人簽訂出讓(轉讓)合同、資金交割和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7、公佈交易結果。
(五)物業管理科 1、負責儲備土地管理工作。 2、負責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工作。 3、負責儲備土地臨時計劃編制工作。 4、負責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招租工作。 5、負責儲備土地租金收繳巡查工作。 6、負責已出讓土地的交地手續工作。 7、對儲備土地給予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六)計劃財務科 1、貫徹執行《會計法》,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帳冊。 2、組織編制會計報表和有關財務資料。 3、按照有關成本核算辦法和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範圍做好財務會計核算工作。 4、負責中心的融資工作。 5、負責催收各種拖欠款。 6、審核中心所有開支合法性。 7、負責經營業務統計工作。 8、負責財務對外協調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一)梧州市土地儲備交易管理中心核定編制70名,其中:單位領導4名,辦公室5名,土地收購儲備科18名,土地前期開發科16名,土地交易(市場)科17名,物業管理科5名,財務科5名。
(二)單位領導職數4名,其中:主任1名(副處級), 副主任3名(正科級)。部門領導18名職數,其中:正科級6名、副科級12名。
梧州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1995年,市土地管理局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監察工作,加大土地執法力度,成立土地管理監察中隊。2002年6月根據梧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監察中隊更名的通知》(梧編辦[2002]15號)文批覆,更名為梧州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屬全額事業編制單位,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隸屬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受上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的業務領導。
執法監察支隊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巡迴檢查,對本轄區單位、個人國土資源的利用、開發、保護等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監督,依法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三、承辦由市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現場勘測、法律文書的送達和行政處罰的執行等工作;
四、協助政策法規和執法監察科做好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國土資源開發與利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登記發證、土地和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監督執行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停止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五、承擔本轄區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六、協助做好羣眾信訪、舉報等工作。

梧州市國土資源局規章制度

梧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為切實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羣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動公開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是指凡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採取有效形式,在職責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三、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行政機關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規範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七)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八)行政許可的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受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期限、收費標準、設立依據、結果查詢及諮詢電話;
(九)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五、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形式。
(一)政府網站;
(二)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三)新聞發佈會、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以及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等;
(四)其他便於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規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行政機關應在第一時間予以公開,最遲在信息形成或變更後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八、建立健全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條例》有關規定,把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認真負責地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
九、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機關要指定本機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充分利用政府門户網站、部門網站以及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十、建立健全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機關一旦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十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協調製度。行政機關發佈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對信息公開存在爭議的,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確認。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備案制度。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要上報備案。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開考評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評體系。考評對象違反《條例》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行政機關應於每年3月31日前按照《條例》規定的內容在政府門户網站、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公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十五、建立健全送交政府公開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及時向政府門户網站、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送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方便公眾網上查閲和現場查閲。
十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教育、醫療衞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適用本制度。
十八、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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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