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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議制澳十則
鎖定
《條議制澳十則》(或稱《制澳十則》),是指
明朝為
澳門的外國人而制定的法律,於1608年(明
萬曆三十六年)頒佈。
史載:“
香山知縣
蔡善繼履任,即條議制澳十則上之,未幾澳弁以法繩夷目,夷華將為變,善繼單車馳往,片言解,得悍夷至堂下,痛笞之。”
[1]
笞刑為中國刑法,蔡知縣用中國刑法處治葡人,而葡人不僅未反抗,反而“帖然服”,説明了明地方官仍能在
澳門執法如內地。
在頒佈《制澳十則》後,
蔡善繼行使法權對“夷目”施以笞刑,
葡萄牙人亦不敢反抗。及後的清政府,繼續沿用
明朝制定之法令管治
澳門。
[2]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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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郭裴.《廣東通志》.明萬曆二十七年.日本早稻田大學數字圖書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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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啓臣.黃啓臣文集(三)——明清社會經濟及文化.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