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條約法概論

鎖定
《條約法概論》是當代學者李浩培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987年。
該書分3篇,22章,83節,共121目,另有序言和3個附錄。第一篇為緒論,主要介紹條約的概念、名稱、分類、條約法的概念、淵源和編纂。第二篇是形式的條約法,主要論述了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的締結程序,以及條約的保留、生效、登記和公佈等,第三篇為實質的條約法,主要討論了條約的實質有效條件、條約對當事國的效力、條約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適用範圍,條約的國內執行,條約的解釋、修訂、終止和無效,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1] 
作者用較長的篇幅討論了條約法中一些引起人們興趣的問題,如同意的自由即是否有強迫、欺詐,條約不能違反強行法,解釋條約的規則,多邊條約的保留,情事保留原狀條款等。作者對有關的條約法作了明晰的闡釋,站在促進國際法的發展和同情人民解放的立場上,對若干觀點作了自已的選擇。 [2]  該書對條約法中的一些規則溯其本源,窮盡各家學説,闡明其當前內涵。此書雖然篇幅較長,但由於文字簡潔明晰,且經常引進不同學派的爭論,並以豐富的實例和案件作例證,因而仍然使讀者興趣盎然。每一章、節雖然羅織在全書的體系中,各有所司,但均能作為一篇論文單獨存在。 [2] 
作品名稱
條約法概論
創作年代
現代
作    者
李浩培
類    別
法學
首版時間
1987年
字    數
631000

條約法概論內容簡介

全書分3編,共22章,83節,在較長節中又分目,共121目,另有序言和3個附錄。第一編為緒論,分條約緒論和條約法緒論兩章,主要説明條約的概念及其歷史發展和條約法的淵源和編纂。第二編為形式的條約法,主要論述了雙邊、多邊條約的締結程序以及對條約的保留和生效、登記、公佈等。第三編是實質的條約法,在這一編中作者討論了條約的實質有效要件,條約對當事國的效力、條約在國內的執行、條約的解釋、條約的修訂、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以及條約的終止和暫停施行等廣泛問題。 [3]  該書附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中、英、法文標準文本和著者譯本,有助對公約的正確理解和應用。 [1] 

條約法概論作品目錄

第一編 緒論第二編 形式的條約法
第一章 條約緒論
第一節 條約的概念 第二節 條約的名稱
第三節 條約的分類
第四節 條約的歷史發展
第一目 古代至中世紀
第二目 中世紀後期至19世紀中葉
第三目 19世紀中葉至現代
第二章 條約法緒論
第一節 條約法的概念
第二節 條約法的淵源
第三節 條約法的編纂
第一目 聯合國成立前的編纂
第二目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編纂
第三目 聯合國條約法會議
第一章 雙邊條約的締結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談判、約文的起草和議定
第三節 約文的認證
第四節 簽署
第五節 批准
第一目 批准的意義、歷史和現行規定
第二目 剩餘規則問題
第三目 不存在批准義務的法律上後果
第六節 批准書的交換
第七節 程序簡單的雙邊條約的締結
第一目 概説
第二目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實踐
第三目 法國的實踐
第四目 美國的實踐
第二章 多邊條約的締結
第一節 對一般性多邊條約的普遍參加問題
第一目 問題和國際實踐
第二目 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制定中對普遍參加原則的不同意見
第二節 議定約文的程序規則
第一目 全體一致原則
第二目 多數原則
第三目 協商取得基本一致原則
第三節 展期簽署和加入、接受和核準
第一目 展期簽署
第二目 加入
第三目 接受和核準
第四節 條約的保管機關
第一目 概説
第二目 保管機關的職務
第三目 通知和告知發生法律效果的時點
第五節 在國際組織參與下的新發展
第三章 保留
第一節 保留的意義
第二節 關於保留的傳統規則
第三節 國際聯盟關於保留的實踐
第四節 聯合國的實踐
第五節 泛美聯盟的實踐
第六節 國際法院對1948年12月9日關於《防止和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保留問題的諮詢意見
第一目 聯合國大會要求作出諮詢意見的背景
第二目 各國代表在國際法院中的爭論
第三目 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
第四目 國際法院少數法官的異議意見
第七節 國際法委員會1951年關於多邊公約保留問題的報告
第八節 聯合國大會1952年的決議
第九節 條約法專題報告員對本問題的見解
第一目 勞特派特的解決方案
第二目 菲茨摩里斯的解決方案
第三目 沃爾多克的解決方案
第十節 國際法委員會草案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
第十一節 現行的國際實踐
第十二節 結論
第四章 條約的生效和暫時適用
第一節 概説
第一目 條約生效的意義
第二目 條約的生效和條約的執行
第二節 條約生效的方式和日期
第一目 條約有規定或談判國有約定的情形
第二目 條約無規定、談判國也無約定的情形
第三節 條約的暫時適用
第五章 條約的登記和公佈
第一節 國際聯盟時期條約的登記和公佈
第一目 《國際聯盟盟約》的規定
第二目 對該規定的解釋和適用
第三目 對該規定的評價
第二節 聯合國時期條約的登記和公佈
第一目 《聯合國憲章》的規定
第二目 對於該規定的解釋和適用
第三目 條約登記和公佈規則
第四目 實踐中發生的困難和進行的改進
第五目 對聯合國的條約登記和公佈制度的評價
第三節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
第三編 實質的條約法
第一章 條約的實質有效要件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締約能力的具備
第一目 概説
第二目 締約方逾越其締約權的限制
第三目 締約機關逾越其國內法關於締約權的限制
第四目 對代表權的特定限制
第三節 同意的自由
第一目 概説
第二目 錯誤
第三目 詐欺和賄賂
第四目 強迫
第四節 符合強行法
第一目 國內法上的強行法概念
第二目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締結前強行法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第三目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強行法規則規定中的一些問題
第四目 不平等條約問題
第五節 條約的牴觸
第一目 先後兩個條約的當事國完全相同
第二目 先後兩個條約的當事國部分相同,而部分不同
第三目 條約本身包含關於優先地位的條款
第二章 條約對當事國的效力
第一節 條約必須信守原則
第二節 條約必須信守原則史
第三節 條約必須信守的學説
第一目 自然法學派
第二目 實定法學派
第三目 基本規範學派
第四目 結論
第四節 平等互利是條約得到信守的真正保證
第三章 條約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適用範圍
第一節 條約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第一目 概説
第二目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時際法的規定
第三目 結論
第二節 條約在空間上的適用範圍
第一目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
第二目 條約的域外適用
第三目 無關領土適用的條約
第四章 條約的國內執行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條約規定在國內法上的接受
第一目 條約的規定轉變為國內法的接受
第二目 條約的規定無須轉變而納入國內法的接受
第三節 自動執行的條約和非自動執行的條約
第一目 概説
第二目 美國的實踐
第三目 對其他國家的影響
第四目 濫用非自動執行概念的可能性
第四節 國內法上條約與國內法的相互地位
第一目 國內法的地位優越於條約
第二目 國內法與條約的地位相等
第三目 條約的地位優越於國內法
第四目 條約的地位優越於憲法
第五章 條約的解釋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學理解釋
第一目 學理解釋的歷史考察
第二目 近代的條約解釋學派
第三節 有權解釋
第一目 明文的有權解釋
第二目 默示的有權解釋
第三目 國際法院的有權解釋
第四節 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解釋的規定
第一目 解釋的通則和補充的解釋資料
第二目 國際法委員會對於該兩條的釋義
第三目 美國代表團的修正
第四目 結論
第五目 以幾種語文作成的條約的解釋
第六章 條約的修訂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關於條約修訂的傳統規則
第三節 傳統規則的減弱
第四節 傳統規則的摒棄
第一目 概説
第二目 國際組織的組織約章的修訂
第三目 一般多邊條約的修訂
第五節 條約法公約的規定
第一目 概説
第二目 條約修正的通則
第三目 關於修正多邊條約的程序和實質規定
第四目 多邊條約的修改
第五目 條約締結後的慣行與條約的修改問題
第七章 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條約相對效力原則
第三節 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相對效力原則的補充規定
第一目 對第三國規定義務的條約
第二目 對第三國規定權利的條約
第三目 第三國義務或權利的撤銷或變更
第四目 條約規定成為習慣法規則
第四節 幾個特殊問題
第一目 客觀制度問題
第二目 聯合國問題
第八章 條約的終止和暫停施行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本條約中規定的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原因
第三節 條約當事國在締約後共同同意該約終止或暫停施行
第九章 條約的終止和暫停施行(續)
第一節 一般國際法上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原因:概説
第二節 條約當事國喪失國際人格
第三節 條約嗣後履行不能
第四節 條約長期不適用
第五節 嗣後發生與條約不相容的強行法規則
第六節 條約履行完畢
第七節 權利國的單方放棄
第八節 情事根本變更
第一目 學説
第二目 國際實踐
第三目 國際裁判
第四目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
第九節 一方違約
第一目 概説
第二目 重大的和不重大的違反的區別
第三目 對雙邊條約的違反
第四目 對多邊條約的違反
第五目 例外
第六目 違約時應適用的條約規定不因違約而終止
第十節 單方解約或退出條約
第一目 概説
第二目 學説
第三目 國際實踐
第四目 國際法委員會的起草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
第十一節 戰爭
第一目 概説
第二目 歷史考察
第三目 戰爭對各類條約的影響
第十章 確定條約無效、終止、退出和暫停施行的程序、後果和有關問題
第一節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的程序
第二節 條約無效、終止、退出和暫停施行的後果
第一目 條約是否可分問題
第二目 條約無效的後果
第三目 條約終止的後果
第四目 條約暫停施行的後果
第三節 主張條約無效、終止、退出、暫停施行的權利的喪失
第四節 條約以外的國際法義務和國家的國際責任不受影響
附錄
附錄一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英、法文作準本和著者譯本
附錄二 人名中外文對照表
附錄三 條約法專門詞語中外文對照表

條約法概論創作背景

作者在幾十年的教學、研究和外事諮詢工作中積累了大量條約法方面的研究心得和資料。在此基礎上,他從1974年開始著述該書一直寫到1987年,用了13年的時間。 [3] 

條約法概論作品思想

作者在此書中對各派學術觀點兼容幷蓄,均詳為介紹並提出自己的看法,對很多問題能正本清源,闡明規則的由來。作者並未採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條約的定義,因為這個定義只限於國家之間簽訂的書面條約。作者為條約下的定義是:“條約是至少兩個國際法主體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產生、改變或廢止相互間權利和義務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作者提出條約實質有效條件有3個:縛約能力的具備、同意的自由和符合強行法,他認為強行法反映了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因面對公約的非條約國也是有效的。關於條約的解釋,作者認為目的學派強調解釋一個條約應附合該條約的目的是合理的,國際法院1966年在納米比亞案中,因未按目的解釋有關約文,作出的判決使國際法院聲譽一落千丈。作者在條約在國內執行和締結條約的程序方面,介紹了中國的作法。 [1] 
作者認為,條約是自古以來即已存在的,是用以規定相互間行為規則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對當事國來説條約即是它們之間的法律;“而規定條約的締結程序及其在實施和終止中所發生的種種問題的法律,即是條約法”。
作者提出條約的定義應該闡述為:“條約是至少兩個國際法宅體意在原則上按膽國際法產生,改變或廢止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據此,構成條約的要素為:1.條約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主體;2.當事者必須至少有兩個;3.當事者必須有一致的意思表示;4.一致的意思表示必須意在產生。改變或廢止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的相互權利義務。
作者將條約法的淵源分為形式淵源和實質淵源兩類。形式淵源指條約法規則由以產生或出現的一些外部形式,如條約,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等;實質淵源指在條約法規則產生程序小影響這種規則的內容的一些因素,如法的意識,正義觀念、連帶芒系、國際互賴,社會輿論等。國際法研究的主要是條約法的形式淵源。
作者提出,條約可以分為形式的條約法和實質的條約法。形式的條約法指規定書面條約締結程序的條約法;實質的條約法指規定條約的實質問題,如條約的效力、解釋,適用,修訂:無效、終止等的條約法。在此基礎上,李浩培詳細論述了形式條約法中雙邊條約的締結程序、多邊條約的締結程序,保留、條約的生效和暫時適用、條約的登記和公佈。對於實質的條約法,作者認為,其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規定條約的實質有效要外以及不具備其中任何一個而導致其有效性受到影響的問題,如因締約權的欠缺,同意的瑕疵,強行法的違反而影響條約有效性的問題;第二部分規定條約在有效期間內的作用問題,如條約對當事國和第三國的條約解釋相修訂等問題;第三部分規定終止、退出或暫停施行條約的種種原因,如締約後由於履行不能、情事基本變更、一方違約等原因而導致上述結果的情況。
作者指出,一個形式上有效的條約,如果不具備實質有效要件的要求,仍然可能無效或者可以撤銷。首先,為使一個條約在實質上有效,締約能力的具備是必要的。締約能力的欠缺可以分為3種情況:其一,締約方逾越其締約權的限制而訂立條約。這類條約是無效的。其二,締約機關逾越其國內法關於締約權的限制而訂立條約。對這類條約的國際效力問題,國際法學者提出兩種解決方法:憲法主義和國際法主義。其三,受權締約的代表逾越其權限而訂立條約。對這類條約的效力,應分別情況予以解決。如果所締結的條約需要批准才能生效,而其本國批准了該條約,則應認為批准是對具有缺點的締約行為的事後確認,從而該條約完全有效;如果其本國拒絕批准條約,那麼除非附有特定限制的代表在其表示同意前已將此項限制通知其他談判國,該國不得以此為理由主張該代表所表示的同意無效。其次,條約的成立必須以締約各方自由的意思表示的一致為要件,因此,錯誤、詐欺和賄賂、強迫等同意的瑕疵,有可能導致條約在實質上無效。再次,訂立條約還必須不與一般國際法的強行規則相牴觸,否則條約將是無效的。
作者認為,一個條約經合法締結後,在其有效期間內,當事國負有善意履行條約的義務,這在國際法上稱為條約必須信守原則或條約神聖原則。但這一原則不是絕對的,還必須受一定限制。首先,信守一個條約的前提,必須是這個條約是法律上有效的條約。其次,締約後如果情況有重要的變更,從而按原訂條款的文字履行將對當事國一方有失公平時,按照情事不變條款,該有也有權終止或退出條約。最後,該原則也受國家自保權的限制。一個條約原則上只對締約國有約束力,對第三國是它國之間的行為,既不有損,也不有利,這是條約相對效力的原則。這一原則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成為一條國際法原則。但該原則也有例外,主要包括:1.規定客觀制度的條約可以無須第三國同意而為它設置權利或義務。對這些規定客觀制度的條約,李浩培認為,須按每個條約的具體情況予以評價,不能一概而論。2.聯台國作為一個擔負重大任務的世界性組織,其本身的客觀國際人格,第三國有予以承認的義務。 [4] 

條約法概論作品影響

1993年12月,該書獲得“第一屆國家圖書獎”。 [5] 

條約法概論作品評價

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張鴻增:“此書是到現在為止論述條約法較全面、較系統的一部著作”“此書是中國國際法著作中一部有份量的作品,也可以説是對國際法學的一個貢獻”。 [3] 

條約法概論出版信息

書名作者ISBN出版社出版時間
條約法概論李浩培7503603100法律出版社2003-1-1

條約法概論作者簡介

李浩培,生於上海,1928年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律系。後在倫敦經濟政治學院從事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比較民法的研究。曾歷任武漢大學法律系主任、浙江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外事法規委員會專門委員、國際關係研究所研究員,外交學院教授等,現任外交部法律顧問,同時兼任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教授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編委會委員兼國際私法分支主編等。 [4] 
參考資料
  • 1.    董璠輿,趙相林.中國涉外法律實務大辭典:北京工業學院出版社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08:15
  • 2.    中國國際法學會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 1989:法律出版社,1990.11:第607-608頁
  • 3.    周洪鈞,王勇.國際法大師級的經典之作——重讀李浩培《條約法概論》述感[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7,(第1期).
  • 4.    劉志主編.中外社會科學名著千種評要 法學:華夏出版社,1992.10:343-346
  • 5.    第一屆國家圖書獎獲獎書目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引用日期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