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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汝璈

(中國近現代法學家)

鎖定
梅汝璈(1904年11月7日 [5]  -1973年4月23日),字亞軒,江西南昌人。中國近現代法學家 [13] 
1916年至1924年間,梅汝璈在清華學校留學預備班學習 [38]  ,1924年考取公費赴美留學項目,先後獲斯坦福大學文科學士學位和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其間以實際行動積極響應國民革命。1929年春回國,先後在山西大學南開大學武漢大學復旦大學等校任教,還擔任過國民政府內政部、立法院等政府機關法律方面的職務。1946年至1948年受國民政府派遣,代表中國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參與審判日本戰爭罪犯。1948年,拒絕國民政府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司法行政部長的任命,次年由香港前往北京,出席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成立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長期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顧問、專門委員兼條約委員會委員,並歷任燕京大學法律系兼職教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案委員會委員,全國政協第三、四屆委員,以及世界和平理事會理事、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學會理事等職。1973年在北京逝世,享年69歲。 [5] 
梅汝璈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代表中國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參與了舉世聞名的東京審判。期間努力維護民族尊嚴,伸張國際正義,對第一批28名日本甲級戰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貢獻。著有《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關於谷壽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殺事件》《中國人民走向憲治》《中國戰時立法》等。 [13] 
全    名
梅汝璈
別    名
Ju-ao Mei(英文名)
亞軒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江西省南昌市青雲譜朱姑橋梅村
出生日期
1904年11月7日
逝世日期
1973年4月23日
主要成就
參與“東京審判”,對日本甲級戰犯定罪量刑作出貢獻
主要成就
為中國外交和法制建設作出貢獻
主要作品
《現代法學》
《關於谷壽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殺》等
國    籍
中國
畢業院校
清華學校留學預備班 [38] 
斯坦福大學
芝加哥大學

梅汝璈人物生平

梅汝璈求學時期

清光緒三十年(1904年)11月7日,梅汝璈出生在江西南昌市郊區朱姑橋梅村(今南蓮路南昌鐵路南貨場附近)。他自幼聰穎好學,少年時在江西省立模範小學讀書。 [5]  因父親梅曉春家教極嚴,梅汝璈每日必須早起到外面拾豬糞、牛糞,作為農田的肥料。每日出門拾糞時,他總要帶本英語書,一邊拾糞一邊苦讀,常常到了忘我的境界。 [9] 
民國五年(1916年),12歲的梅汝璈小學畢業,旋即以優異成績考取北平清華學校(清華大學前身)留學預備班學習。在此期間,梅汝璈在《清華週刊》發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華學生之新覺悟》、第295期的《闢妄説》和第308期的《學生政治之危機及吾人今後應取之態度》等,表達出其年輕時代的憂國憂民之心。 [9]  [38] 
民國十三年(1924年),梅汝璈自清華畢業,隨後赴美國留學。民國十五年(1926年),他畢業於美國斯坦福大學,獲得文科學士學位,並被選入懷·白塔·卡帕榮譽學會。 [9] 
民國十五年(1926年)夏至民國十七年(1928年)冬,梅汝璈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律,並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在此期間,他曾與施泥、冀朝鼎等同學組織了“中山主義研究會”,以響應國內發生的國民革命軍北伐行動。 [9]  [13] 

梅汝璈執教高校

民國十八年(1929年)春,梅汝璈在遊歷了英、法、德、蘇等國後回到中國 [9] 
在武漢大學法學院任教的梅汝璈 在武漢大學法學院任教的梅汝璈 [15]
回國以後,他考慮到山西大學歷史悠久,而且與清華大學同樣有“庚子賠款”的淵源,有中國文化與西方文化融會貫通的特點,加上同學冀朝鼎的父親、時任山西省教育廳廳長的冀貢泉的邀請,到山西大學法學院出任教授。任教期間,梅汝璈在強調“法治”重要性的同時,還經常以清華人“恥不如人”的精神勉勵學生。他諄諄告誡同學們:“清華大學和山西大學的建立都與外國人利用中國的‘庚子賠款’有關,其用意是培養崇外的人。因此我們必須‘明恥’,恥中國的科技文化不如西方國家,恥我們的大學現在還不如西方的大學,我們要奮發圖強以雪恥。” [9]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梅汝璈又應聘到張伯苓擔任校長的南開大學任教。 [9]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南開遷往昆明,與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合併成立“西南聯合大學”。梅汝璈途經重慶,應當時擔任教育部次長、在中央政治學校兼職的清華校友顧毓琇的邀聘,擔任中央政治學校的法律系教授。 [9] 
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梅汝璈回到上海,出任復旦大學法律系的教授。在此期間,他還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擔任教授職務。 [9] 
在以上各校中,梅汝璈主要講授英美法、政治學、民法概論、刑法概論、國際私法等課程。教書之外,他還擔任過當時內政部參事兼行政訴願委員會委員、立法院委員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外交委員會代理委員長、國防最高委員會專門委員、中山文化教育館編譯部主任及《時事類編》半月刊主編等職。 [9] 

梅汝璈力伸正義

主詞條:東京審判
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12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決定對發動侵略戰爭的日本軍國主義分子進行審判。當時中國政府接到駐日盟軍統帥總部的通知,便指示外交部和司法部遴選派往東京的外交、司法人員。兩部官員立刻從全國範圍內挑選精英,組成了頗具實力的參審班子。派往東京參審的法官、檢察官和顧問是3個最重要的人選,經過慎重選擇,決定指派時年42歲的梅汝璈為中國法官,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向哲浚為檢察官,武漢大學法律系教授吳學義任顧問。 [15] 
梅汝璈在東京審判期間的照片
梅汝璈在東京審判期間的照片(4張)
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3月19日,梅汝璈從復旦大學附近的江灣軍用機場出發,乘坐一架美國軍用飛機飛往日本東京。他向新聞界慷慨陳詞,直抒不辱使命心志:“決勉力依法行事,不負政府與國人囑望。”此後直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底,梅汝璈和來自其他國家的同行們一起盡心竭力地工作,出色地完成了這一註定被載入史冊的國際審判任務。在長達兩年半的審判過程中,梅汝璈始終堅持法律原則,有禮有節,在“法官席位之爭”“起草判決書”和“堅持死刑處罰”等關鍵時刻,以自己的智慧、勇氣和學識維護了祖國的尊嚴和人民的利益,對第一批28名日本甲級戰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貢獻,也贏得了世界的讚賞與尊重。 [9]  [15] 
審判結束後,由於美國的操縱,法庭以“罪證不足,免予起訴”為藉口,先後分兩批將剩下的42名日本甲級戰犯全部釋放。這樣,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12月以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實際上已無事可做,各國法官只得紛紛返國。 [9] 
梅汝璈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積極維護了祖國的尊嚴和人民的利益,也贏得了世界的讚賞與尊重,出色完成了任務。 [38] 

梅汝璈新中國以後

雖然在東京審判的兩年半時間裏,梅汝璈作為法官享受着豐厚的待遇,但他常常從報上看到國內“內戰”的壞消息,因此,對國民黨政府非常失望。 [9] 
在這種情況下,當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12月國民黨政府明令公佈梅汝璈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司法行政部長時,他在東京公開聲明拒絕回國赴任,毅然留居香港。 [14]  更使他感到怨憤的是,蔣介石政府仰賴美國鼻息,非但不向同盟總部提出引渡日本戰犯之要求,反而在1949年1月26日上海解放前夕,竟然把在中國創造並推行窮兇極惡的“三光政策”的日本戰犯岡村寧次宣告無罪釋放。 [9] 
梅汝璈 梅汝璈 [32]
1949年6月,在南京、上海相繼解放後,梅汝璈由東京設法抵達香港,與中共駐港代表、清華校友喬冠華取得了聯繫,秘密由港赴京。到達北京的第三天,梅汝璈便應邀出席了中國人民外交學會的成立大會 [9] 
自1950年起,梅汝璈長期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顧問、專門委員兼條約委員會委員,並歷任燕京大學法律系兼職教授。1954年,他當選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案委員會委員。此後,歷任第三、四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以及世界和平理事會理事、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學會理事等職,為中國的外交事業和法制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9] 
梅汝璈還曾代表中國前往德國柏林、芬蘭赫爾辛基等地出席世界和平大會和世界和平理事會。他在各次會議上,發表演説,號召警惕少數帝國主義分子陰謀破壞世界和平的行為。在抗美援朝期間,又一再呼籲世界和平組織和愛好和平的人士,起來反對侵略戰爭,制止美國侵略軍在朝鮮使用細菌戰 [14] 

梅汝璈晚年及逝世

在1957年的“反右”和從1966年開始的“文革”等政治運動中,梅汝璈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 [8]  [13]  。外交部的“造反派”在抄家時搜出那件他曾在東京審判時穿過的法袍,如獲至寶,以為抓住了梅汝璈有“反動歷史問題”的確切證據,並試圖將其燒燬。但梅汝璈對此有理有節地應對抗爭,並進行了巧妙的周旋,從而保存下了這件歷史的珍品。 [9] 
梅汝璈雖遭受不公正待遇,卻始終懷着熱愛祖國、無私奉獻的堅定信念,不計個人得失,多次撰文批評日本某些勢力企圖復活軍國主義、為侵略戰爭翻案的行徑。 [2]  [7]  [13]  他曾自述道:“我不是復仇主義者,我無意於把日本軍國主義欠下我們的血債寫在日本人民的賬上。但是,我相信,忘記過去的苦難可能招致未來的災禍。” [5] 
閒暇時,梅汝璈仍為《人民日報》撰稿,並從1962年開始撰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直到病逝只完成4卷),希望將東京審判全過程如實地描述下來,並結合自己的法學專業知識進行評述,給國內外法律界人士提供一本借鑑的參考書。 [15]  [37]  [38] 
梅汝璈晚年身體狀況不佳,從20世紀60年代後,幾次因肝炎、心臟病住院。到1972年8月,又突發腦梗塞,導致半身不遂,癱瘓在牀,只能下意識睜眼。1973年4月23日,梅汝璈因器官衰竭、胃出血在北京病逝,享年69歲。去世6年後,他的錯案得到糾正。 [13]  [16] 

梅汝璈主要影響

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9月2日,日本宣佈戰敗。次年,經同盟國一致授權,由統戰部最高統帥道格拉斯·麥克阿瑟頒佈《特別通告》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正式宣佈在東京正式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決定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梅汝璈作為中國法官,前往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赴任,殫精竭慮的為審判做出自己的貢獻。 [15]  [35] 
為國爭得席位
梅汝璈塑像 梅汝璈塑像
中國雖然是同盟國中受侵略最深的戰勝國之一,但審判長由澳大利亞人威廉·弗拉德·韋伯擔任。開庭前預演時,韋伯宣佈入場的順序為美國、英國、中國蘇聯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荷蘭印度新西蘭菲律賓 [6]  ,把中國法官的座次排在英國之後。 [5]  [37]  梅汝璈立即對這一安排提出強烈抗議,他説:“如論個人之座位,我本不在意。但既然我們代表各自國家,我認為法庭座次應該按日本投降時各受降國的簽字順序排列才最合理。首先,今日系審判日本戰犯,中國受日本侵害最烈,且抗戰時間最久、付出犧牲最大,因此,有八年浴血抗戰歷史的中國理應排在第二,再者沒有日本的無條件投降,便沒有今日的審判,按各受降國的簽字順序排座,實屬順理成章。”接着,他憤然脱下象徵着權力的黑色絲質法袍,拒絕“彩排”,他説:“今日預演已有許多記者和電影攝影師在場,一旦明日見報便是既成事實。既然我的建議在同仁中並無很大異議,我請求立即對我的建議進行表決。否則,我只有不參加預演,回國向政府辭職。”由於他的據理力爭,韋伯當即召集法官們表決,結果入場順序和法官座次按日本投降各受降國簽字順序安排。這次預演雖然推遲了半個多小時進行,但梅汝璈卻為中國爭得了應有的位置,捍衞了中華民族的尊嚴。 [38] 
盡力判處首惡
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5月3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開庭,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 [38]  然而,由於各國法律體系以及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同,所以法庭在給被告定罪的問題上存在着嚴重分歧。《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也沒給庭審提供具體的量刑依據,庭長韋伯主張將戰犯們統統流放荒島;印度法官巴爾在他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所發表的異議意見中,認為戰爭犯沒有制裁的先例,主張無罪開釋全體戰犯,理由是“世人需以寬宏、諒解、慈悲為懷,不應該以正義的名義來實施報復”,為此也就全面否定了東京審判的合法性 [35]  ;美英法官支持死刑判決,但他們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那些發動太平洋戰爭和虐待英美戰俘的戰犯身上,對其他戰犯則態度暖昧。 [37] 
梅汝璈在駁斥巴爾錯誤觀點的同時,根據兩年來在審判過程中收集的日軍暴行證據,例如在南京大屠殺中就用了砍頭、挖心、剖腹、碾壓、水溺、火燒、砍去四肢、割下生殖器等令人髮指的暴行,堅持主張對南京大屠殺主犯松井石根板垣徵四郎土肥原賢二梅津美治郎南次郎等侵華主犯判決死刑。最後,表決結果以6票對5票的微弱優勢,終於將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等7名首犯送上了絞刑架。 [5]  [36]  此外,在梅汝璈的努力下,對南京大屠殺負有重大責任的谷壽夫被引渡到中國受審,受到了公正的判決。 [35]  [37] 
在此期間,梅汝璈還主張審判對日本侵略負有重大責任的天皇裕仁。他在與其他法官交流這個問題時提出,《波茨坦公告》所宣傳的保留天皇制度與起訴裕仁並不矛盾,可以由新天皇即位,同時起訴裕仁。梅汝璈的主張得到了其他一些法官的支持,只是由於麥克阿瑟的庇護,裕仁才僥倖逃脱了審判。 [37] 
在法庭最後環節的工作——判決書的書寫問題上,梅汝璈再次以其凜然正氣和愛國之心為中國人爭得了榮譽和尊嚴。當時,有人主張判決書統一書寫,但梅汝璈認為,有關日本軍國主義侵華罪行的部分,中國人受害最深,中國人最明白自己的痛苦,中國人最有發言權,因此,這一部分理當由中國人自己書寫。 [5]  法庭接受了梅汝的提議,決定由他負責判決書第四章《日本對華侵略》的起草工作。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當時庭審工作已經結束,各種資料、證據堆積如山,梅汝璈和他的助手竭盡全力,向法庭提交了200多頁、長達十餘萬字的判決書章節,獲得了法官會議的認可,為東京審判作出了貢獻。 [37] 

梅汝璈歷史評價

在梅汝璈出席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成立大會時,周恩來在會上介紹:“今天參加這個會的,還有剛從香港回來的梅汝璈先生,他為人民辦了件大好事,為國家爭了光,全國人民都應該感謝他(指東京審判)。” [9]  [38] 
梅汝璈著作 梅汝璈著作
梅汝璈的同事厲聲教説:“梅汝璈先生晚年,雖然境遇諸多坎坷,但仍能拋卻個人榮辱,不悲觀,不怨懟,一心要為國家為民族保存近代中國的珍貴史料,為後人不忘前事,不再重蹈被侵略被侮辱的覆轍,留下了寶貴的遺產。我認為,梅先生就像陸游意象中的梅花,中華民族無數文人騷客頂禮膜拜的梅花,即便粉身碎骨化作了滋養新芽的塵土,那凌寒的傲骨,那經霜的芬芳,終將永垂不朽。” [3]  [12] 
梅汝璈之子梅小璈追憶道:“綜觀父親行跡,與眾多經歷着社會鉅變的知識分子一樣,他始終處於時代和歷史生成的矛盾中。在傳統家國情懷和英美法治理念之間,在作為受害國代表的復仇意願和法官必須不偏不倚的身份要求之間,這種精神困境,生活在相對平穩狀態下的人們,未必能夠體會。” [4] 

梅汝璈軼事典故

法律精神
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3月29日,到東京不久的梅汝璈遇上了去考察戰後日本教育現狀的國民政府教育次長兼國立中央大學校長顧毓琇。顧毓琇將一柄長約三尺的寶劍贈給梅汝璈。梅汝璈説:“‘紅粉贈佳人,寶劍贈壯士’,可惜我不是壯士。”顧毓琇大聲道:“你代表全中國人民和幾千幾百萬死難同胞,到這個侵略國首都來懲罰元兇禍首,天下之事還有比這再‘壯’的嗎? ”梅汝璈聽後,在當天的日記中寫道:“戲文裏有‘尚方寶劍,先斬後奏’,可現在是法治時代,必須先審家族往事後斬,否則我真要先斬他幾個,方可雪我心頭之恨!”這説明他在審判時嚴守中立的法律精神。 [33]  (一説梅汝璈聽罷,拔劍出鞘,激動地説:“戲文中常有‘尚方寶劍,先斬後奏’之説,如今系法治時代,必須先審後斬,否則,我真要先斬他幾個,方雪我心頭之恨。這些戰犯擾亂了世界,殘害了中國,同時也葬送了日本的前途。這真是‘自作孽,不可活’。我中華民族素來主張寬恕以待人,但為防止將來再有戰爭狂人出現,對這些戰犯必予嚴懲。非如此,不能稍慰千百萬冤死的同胞;非如此,不能求得遠東及世界和平。我既受國人之託,決勉力依法行事,斷不使戰爭元兇逃脱法網!” [34] 

梅汝璈人物榮譽

2019年,梅汝璈獲“最美奮鬥者”個人稱號。 [1] 

梅汝璈人際關係

關係
姓名
簡介
父親
梅曉春
測繪專家。 [15] 
妻子
肖侃
1945年與梅汝璈結婚。2003年去世。 [16] 
長女
梅小侃 [10] 
北京大學法律系國際法專業碩士、博士,美國丹佛大學國際問題研究專業碩士。上海交通大學東京審判研究中心研究員。 [16] 
兒子
梅小璈 [11] 
整理梅汝璈遺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梅汝璈主要作品

梅汝璈著作

著作
出版社
出版時間
《現代法學》
上海新月書店
1932年
《最近法律學》
——
——
《法律哲學概論》
《中國人民走向憲治》(英文)
《中國戰時立法》(英文)
1988年
以上內容來源 [13]  [23] 

梅汝璈論文

梅汝璈的論文主要有:《中國舊制下之法治》(1921年) [26]  、《訓政與約法》(1930年) [24]  、《盎格羅·薩克遜法制之研究》(1931年)、《陪審制》(1931年) [25]  、《中國與法治》(1932年)、《現代法學的趨勢》(1932年) [27]  、《對於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見》(1933年) [28]  、《憲法初稿中“憲法保障”篇之批評》(1933年) [29]  、《英國民事訴訟之新秩序》(1933年) [30]  、《拿破崙法典及其影響》(1933年) [20]  、《刑法修正案初稿》(1934年) [21]  、《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點評述》(1935年) [22]  、《憲法的施行問題》(1935年) [19]  等。20世紀50年代後,還撰寫了《制定侵略定義的歷史問題》《世界人民堅決反對美國對日本的和約》《戰爭罪行的新概念》等文章。 [23] 

梅汝璈其它

此外,梅汝璈尚有東京審判結束時發表的《告日本人民書》(1948年12月2日載於《朝日新聞》),1962年為揭露日本右翼勢力復活軍國主義陰謀而寫的《關於谷壽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殺》(《文史資料選輯》第22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 [23] 

梅汝璈後世紀念

梅汝璈墓葬

梅汝璈去世後,骨灰盒被安放在北京市八寶山革命公墓。2004年,梅家姐弟將父親的骨灰遷出,與母親肖侃合葬於北京萬佛園 [16] 

梅汝璈故居

梅汝璈故居 梅汝璈故居
梅汝璈故居位於江西省南昌市青雲譜區朱姑橋梅村 [17]  因人為損毀和自然原因,故居曾嚴重殘損,幾近倒塌。經當地政府修復,故居基本布展完畢。修葺後的故居內部分為東京審判紀事展廳、中國抗日戰爭展廳、梅汝璈與東京審判史料室等七個展廳,首次陳列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英文翻譯成中文的書稿原本,梅汝璈在東京審判時的40餘件工作和生活用品,以及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部分史料圖等珍貴文物。 [31] 
此外,朱姑橋梅村中還保留了梅汝璈幼時讀書的學堂。 [17] 

梅汝璈紀念物

1998年,由梅汝璈起草、修訂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判決書50年後在香港被發現,由其家人捐贈中國革命博物館(今中國國家博物館)收藏。 [13]  [38] 

梅汝璈影視形象

2006年電影《東京審判》:劉松仁飾演梅汝璈。 [18] 
參考資料
  • 1.    (受權發佈)“最美奮鬥者”名單-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9-09-25]
  • 2.    劉燕軍.南京大屠殺的歷史記憶(1937—1985)[J].抗日戰爭研究,2009(04):5-22.
  • 3.    寂寞黃昏 梅香如故  .中國法院網
  • 4.    “東京審判”法官梅汝璈的家國情懷  .法制日報
  • 5.    “父親為中國人贏得尊嚴”  .《環球人物》
  • 6.    央視探索發現《喪鐘為誰而鳴 第二集 法庭風雲》  .央視網.2014-09-04[引用日期2014-09-05]
  • 7.    梅小璈:《南京大屠殺及其他———先父梅汝璈的一些看法》,載陳安吉主編.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史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1997 南京[M]. 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 1998.01. 第452-453頁.
  • 8.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編委會編:《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第547頁.
  • 9.    何勤華.梅汝璈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J].法學,2005(07):3-19.
  • 10.    “東京審判”庭審證據首次完整出版引發強烈關注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1-11-01]
  • 11.    “東京審判”中國首席大法官故居成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引用日期2021-11-01]
  • 12.    梅汝璈:東京審判中的中國法官  .《團結報》
  • 13.    梅汝璈  .中國社會科學詞條庫[引用日期2024-03-10]
  • 14.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江西省南昌市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南昌文史資料選輯 第9輯.南昌文史資料選輯 第9輯(引文參考萬人俊《享譽世界法壇的法學家梅汝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江西省南昌市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1993:101
  • 15.    黃進 主編.武大國際法評論 第6卷(引文參考何其生《梅汝璈及其國際法思想評述》):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329-331
  • 16.    “南京大屠殺與我有什麼關係”系列(10) | 梅小侃:用翻譯史料告慰父親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引用日期2024-03-10]
  • 17.    梅飈,王桐林 編著.江西名人故里遊:江西教育出版社,2009-11:21
  • 18.    東京審判 (2006)  .Mtime時光網[引用日期2024-03-10]
  • 19.    梅汝璈.憲法的施行問題:讀了憲法草案末條的感想[J].時代公論(南京),1935(144-145):27-28.
  • 20.    梅汝璈.拿破崙法典及其影響[J].國立武漢大學社會科學季刊,1933(03):511-536.
  • 21.    梅汝璈.刑法修正案初稿[J].時代公報,1934(1-2):33-60.
  • 22.    梅汝璈.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點評述[J].法令週刊,1935(235):1-7.
  • 23.    二、梅汝璈主要著作和論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引用日期2024-03-10]
  • 24.    梅汝璈,王文光.訓政與約法:本文曾經梅先生校閲[J].南開大學週刊,1930(94):1-9.
  • 25.    梅汝璈.陪審制[J].國立武漢大學(社會科學季刊),1931(04):735-873.
  • 26.    梅汝璈.中國舊制下之法治[J].社會科學季刊,1921(1-4):203-221.
  • 27.    梅汝璈.現代法學的趨勢[J].新月,1932(02):7-19.
  • 28.    梅汝璈.對於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見[J].中華法學雜誌,1933(9-1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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