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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級工業園區招商引資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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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級工業園區招商引資的若干規定》發佈於2003年2月18日,執行於梅州市。
中文名
梅州市市級工業園區招商引資的若干規定
發佈時間
2003年2月18日
執行時間
2003年2月18日
地    點
梅州市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投資環境,增強招商引資競爭力,搶抓發展機遇,促進經濟快速發展,根據中央、省的有關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的決定》,鼓勵投資者到市級工業園區投資,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 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1、 實行“一箇中心”服務投資者。設立梅州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商引資辦公室,成立梅州市行政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和全面協調解決招商引資工作中的問題,為投資者的創業和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2、 實行“一個窗口”審批項目。凡是符合產業政策、材料齊全的項目,即到即辦。 3、 實行“一條龍”受理投訴。成立梅州市投資者投訴中心,設立投訴電話,每天24小時值班,為投資者提供全程、全方位“保姆式”性化服務。 4、 實行“一個口子”收取行政規費。需繳交的行政事業性規費及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收取和上繳財政,經市政府批准後再由財政分流給各部門。任何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向投資者直接收費。
二、 實行地價和土地、廠房租價優惠 5、出讓土地使用權實行最高限價:在市經濟開發試驗區東昇工業園、市蕉華工業園興辦生產性項目的建設用地,已“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4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下;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無償劃撥或以每平方米1元出讓120畝已“三通一平”的工業用地。建設項目急需用地的,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可先行開工用地,地價款可實行分期會款,一次性付清地價款的,地價再優惠10%。梅縣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由梅縣區人民政府按最優惠價格出讓土地。 6、租用土地實行低價收費:興力生產性項目租用土地建廠房辦企業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3元。 7、租賃廠房實行最高限價:興辦生產性項目租賃配套設施齊全的標準新廠房,月租金每平方米5元以下;標準舊廠房,月租金每平方米4元以下;普通廠房,月租金每平方米3元以下。
三、 實行税收優惠 8、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等規定的有關政策,將國家制定的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給市級工業園區投資的企業。 9、投資生產性項目,按國家税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税期滿後,納税仍有困難的,可提出申請,經税務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以繼續減免。
四、 實行減免規費 10、對興辦生產性項目的企業,原則實行“只收税不收費、只服務不干擾”的政策,即只按國家税法規定收税,原則上不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規費(詳見附件)。 11、在園區內的工業用電免徵城市建設附加費,電價每千瓦時不高於0.512元(10KV供電線路,大工業)。在符合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經批准允許企業從電廠直接購電,需經省網通過的,繳納過網費。 12、工業用水水價最高不超過1.58元/立方米。經批准,允許用水量較大的企業使用自取水。 13、經市招商引資辦公室核定後,投資者的自用運輸車輛和生活用車、高級管理人員生活和業務車輛以及企業員工集體上下班接送車輛,在我市境內免收過路費、過橋費。
五、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14、對企業實行保護牌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統一發給合法權益“保護牌”。對持“保護牌”的企業,實行“四不準”的保護措施,即: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持牌企業未經批准不準無故擅自進行檢查、參觀及從事其他有礙企業正常生產的活動;不準無故隨意斷電、斷水、封帳;不準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集資;不準索、拿、卡、要。凡有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實,從嚴處理。 15、對投資者的各種車輛,屬一般性違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門只糾章指導,不扣證、不罰款。 16、對企業的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門不予查驗。
六、提供生活方便 17、對固定資產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由梅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其“榮譽市民”稱號。 18、固定資產投資50萬美元以上或年產品出口1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企業,其高級管理人員、銷售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批准輸多次往來港澳地區通行證。 19、國外和港澳台商户實際投資額在40萬美元以上者,在有效合同期內每商户可申報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特大型投資商户可適當增加。以知識產權、高新技術入股辦實業的,每商户可按上述標準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20、台灣同胞投資者在台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可按規定到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21、投資者的子女在梅州市內公辦學校讀書的,一律免收擇校費。
七、以知識產權(含專利權、商標的專用權、著作權的財產權等)、高新技術等入股辦實業的,不受30%股權的限制。
八、本規定所指的投資者包括市內外一切企業和個人。規定中的有關優惠政策適合於本規定正式執行後的新增的投資生產性之項目。
九、本規定所指的市級工業園區包括市經濟發試驗區東昇工業園、市蕉華工業園和梅縣區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以上三個工業園區外投資的,除繼續享受國家和省的鼓勵投資政策外,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以享受本規定的相關政策;市外企業與本市企業合作改造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享受本規定的相關政策。
十、各縣(市、區)參照本規定製訂適合自身實際的實施細則。
十一、本規定從公佈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二、本規定的解釋權在梅州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2月18日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