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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統

鎖定
梁統(生卒年不詳) [13]  ,字仲寧,安定郡烏氏縣人。東漢初年軍事家、法學家、思想家,大將軍梁冀先祖。
性格剛毅,愛好法律,起家郡吏。更始時期,授中郎將、酒泉太守、武威太守。治政嚴猛,威行涼州。建武五年(29年),與竇融歸順東漢,授宣德將軍。建武八年(32年),跟隨光武帝打敗隗囂,受封成義侯。建武十二年(36年),入朝為官,授奉朝請、太中大夫,出任九江太守、陵鄉侯,後卒於任上,其子梁松繼承爵位。
本    名
梁統
仲寧
所處時代
西漢—東漢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安定郡烏氏縣
主要作品
《刑罰務中疏》《對尚書問狀》《與杜林書》《覆上言》等 [3] 
主要成就
安定武威,協助劉秀徵隗囂;助劉秀建立東漢朝
官    職
奉朝請、太中大夫、九江太守
爵    位
成義侯—陵鄉侯

梁統人物生平

梁統早年經歷

梁統是東漢初年軍事家、法學家、思想家。先祖春秋時期晉國大夫梁益耳、戰國時期秦國卿大夫梁恪的後代。梁統的高祖梁褚(樑子都)從河東遷到北地居住。梁統的曾祖父梁橋時,憑藉着上千萬的錢財遷居到茂陵。西漢哀、平末年,生父梁延將家族遷到安定烏氏居住。 [1]  [2] 
梁統自小喜愛學習和研究法律,為人剛直果斷,有毅力。梁統最初在地方州郡供職,更始年間,由於關中大亂。劉玄的更始政權力量弱小,梁統主動要求到河西任職,擔任酒泉太守。
更始二年(公元24年),梁統被劉玄徵召補任中郎將,受命前往涼州安撫軍民,並拜任酒泉太守。 [3] 

梁統統領一方

更始三年(公元25年),更始帝劉玄失敗,赤眉軍攻入長安(今陝西西安),梁統與竇融以及各位郡守起兵保衞邊境,並共同商議,推舉統帥。開始是按官位推選,於是大家都推舉梁統為統帥,梁統卻堅決推辭説:“從前陳嬰不接受王位,是因為家有年邁的母親。如今我內有雙親,而且又沒什麼功德和才能,實在不配擔此重任。”於是大家就共同推舉竇融為河西大將軍,重新推舉梁統為武威太守。梁統執政嚴厲,他的威望都波及到鄰近的州郡。 [4] 
建武五年(公元29年),當時東漢政權已經建立,梁統等人各自派遣使者跟隨竇融的長史劉鈞到東漢光武帝劉秀所在處進貢,並歸順東漢,希望能到光武帝行宮,光武帝下詔加封梁統為宣德將軍 [5] 
建武八年(公元32年)夏天,光武帝親自率軍攻打隗囂,梁統與竇融等人率軍與光武帝會合。隗囂被打敗後,光武帝封梁統為成義侯,梁統的胞兄梁巡、堂弟梁騰同封為關內侯,並任命梁騰為酒泉典農都尉,全都派回河西。 [6] 

梁統入朝參政

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梁統和竇融等人來到京城洛陽,以列侯的資格上朝參見,改封為高山侯,官拜太中大夫,梁統的四個兒子都授任為郎官。 [7] 
梁統在朝中,經常向光武帝提出有利於國家的建議。他認為現行法律寬鬆,致使犯罪現象層出不窮,因此應加重刑罰,以使遵循過去的典章制度,於是便上疏道:“臣曾見漢元帝、漢哀帝二帝減輕一百二十三件本應斬首的判決,為親手殺人的人減去死刑,因而從此以後,成為常規,所以人們輕視犯法,官吏則輕易殺人。臣聽説人君執政之法,以仁義為主,仁就是愛護百姓,義就是為政之道,愛護百姓則務必消除殘暴,政務治理則主要是清除混亂。刑罰的使用在於適當,而不是挑選輕的,所以五帝時有流、殛、放、殺的刑罰,三王時有大辟、刻肌的律法。因此孔子稱他們為‘仁者必有勇’,又説‘治理財政修正辭令,禁止百姓做壞事叫做義’。漢高帝受天命誅除暴政,平定天下,制定律令,的確是十分適宜的。漢文帝寬宏仁愛,以柔和治政,又遇上太平時期,只除去肉刑、相坐的法律,其他全部遵從舊典,不作改革。漢武帝正值中原興盛時期,財力有餘,征伐遠方國家,多次出兵,那些才智過人的人違犯禁令,奸猾的官吏玩弄權術,所以加重對謀首、藏匿罪犯的人的處罰,制訂有關知道別人犯法而不檢舉告發的法令,來破除朋黨,懲罰隱匿犯罪的人。漢宣帝聰明正直,統治天下,羣臣守法,沒有什麼大的過失,且遵循前代的法典,國家得到治理。到漢哀帝、漢平帝繼位,他們在位時間短,治理國家經驗不多,丞相王嘉隨意穿鑿附會,刪除先帝的典章制度,致使數年時間,有上百件案子,有的不便於審理,有的在處理上不服民心。臣謹表述他的特別不利於政體的情況如上。臣以為陛下行善德,審時度勢,撥亂反正,功績超過周文王周武王,功德與高帝相同,的確不應因循朝代衰落時的措施。您應回過頭來捆細觀察,思考、檢查政策的得與失,詔告有司,仔細選擇好的部分。確定不變的典制,施行不會窮盡的法則,此為天下之人的幸事。這些事交給三公廷尉審議,他們認為嚴酷刑法不是英明之主的當務之急,而且原來的法律實行已久,不是一朝一代所能改變。認為我現在所確定的,不該許可。” [8] 
梁統又上疏説:“有司認為我如今所説的,不能實行。我思考我所上奏的內容,並不是説要嚴刑。我認為從漢高祖之後,直到漢宣帝,他們所施行的政策,大多數是符合於經傳的,我們應當將如今的事情,同以往的相比較,遵守從前的典制,事情沒有什麼難改的,只是難心甘情願。我希望能得到陛下召見,能對尚書近臣當面陳述概要。” [9] 
光武帝命尚書詢問具體情況,梁統回答説:“我聽説聖帝明王,設置刑罰,因此就是在堯舜盛世,也有誅除四凶的事。《尚書》上説:‘上天討伐有罪之人,五種刑罰五次使用。’又説:‘以適當的刑罰治理百姓。’孔子説:‘刑罰不適當,百姓則不知怎樣去做。’中的意思就是説不輕不重。《春秋》中的懲罰,並不迴避親戚,主要是為了防備禍患制止混亂,保全安定黎民百姓,難道沒有仁愛恩澤,重視斷絕兇狠殘暴者之路嗎?自從漢高祖立國以來,直到漢宣帝時期,君王英明臣下忠誠,謀略深遠廣博,卻仍然因循過去的典章,不輕易改革,天下得到治理,案件越來越少。到初元、建平年間,減少的刑罰達到一百多條,而盜賊逐漸增多,一年之中以萬計。近來三輔地區,盜賊並起,乃至燒燬茂陵,火燒未央宮。此後隴西、北地、西河的賊寇,跨越州郡,遠道交結,攻佔武器庫搶走兵器,搶劫官吏,雖下詔書討伐追捕他們,卻一連幾年沒有捕獲。這時候天下沒有災難,百姓安寧平靜,而叛亂者的氣勢尚且到了這種程度,這都是因為刑罰不適當,使愚蠢之人輕易犯法造成的。由此可見,減輕刑罰的舉動,反而會產生大的禍患;對壞人施加恩惠,反而會傷害善良的人。所以,我梁統希望陛下您能採納賢臣孔光師丹等人的意見。”奏議呈上,依然都有得到答覆和採納。 [10] 
梁統後來出任九江太守,最後封為陵鄉侯。梁統在郡任上也很有政績,官吏百姓都很敬佩服從他。梁統最終死於任上,其子梁松繼承爵位。 [11] 

梁統人物評價

范曄後漢書》:①“性剛毅而好法律。” [12]  ;②“為政嚴猛,威行鄰郡。” [12]  ;③“在郡亦有治跡,吏人畏愛之。” [12]  ;④“在河西佐漢,統亦定算。褒親幽憤,升高累嘆。” [12] 

梁統家族成員

梁統先世

先祖:梁益耳,春秋時期晉國大夫。 [2] 
高祖:梁褚(樑子都)。 [2] 
曾祖父:梁橋。 [2] 
祖父:梁溥。 [1] 
父親:梁延。 [1] 

梁統兄弟

梁巡,梁騰均封為關內侯

梁統兒子

梁松高山侯、官拜太僕,尚漢光武帝之女舞陰公主
梁竦(又名絢、或名聳),梁松弟、漢和帝追封褒愍親侯
梁恭,梁竦弟。
梁侖

梁統孫子

大鴻臚梁棠(樂平侯)、少府梁雍(乘氏侯)、梁翟(單父侯)、梁眉等

梁統曾孫

大將軍梁商(乘氏忠侯)、梁安國((襲)樂平侯)、梁碧、梁芝、梁讓等

梁統玄孫

大將軍梁冀(䔬)(襄邑侯、比景都鄉侯)梁不疑(梁藉)潁陽侯梁蒙(西平侯)、梁虞、梁居、梁廬、梁處等

梁統來孫

梁胤((襲)襄邑侯)、梁伯玉、梁馬(潁陰侯)、梁萬等

梁統史籍記載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 [12] 
參考資料
  • 1.    《東觀漢記》卷十五“橋子溥。溥子延,以明軍謀特除西域司馬,延生統。”
  • 2.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梁統字仲寧,安定烏氏人,晉大夫梁益耳,即其先也。統高祖父子都,自河東遷居北地,子都子橋,以資千萬徙茂陵,至哀、平之末,歸安定。
  • 3.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統性剛毅而好法律。初仕州郡。更始二年,召補中郎將,使安集涼州,拜酒泉太守。
  • 4.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會更始敗,赤眉入長安,統與竇融及諸郡守起兵保境,謀共立帥。初以位次,鹹共推統,統固辭曰:“昔陳嬰不受王者,以有老母也。今統內有尊親,又德薄能寡,誠不足以當之。”遂共推融為河西大將軍,更以統為武威大守。為政嚴猛,威行鄰郡。
  • 5.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建武五年,統籌各遣使隨竇融長史劉鈞詣闕奉貢,願得詣行在所,詔加統宣德將軍。
  • 6.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八年夏,光武自徵隗囂,統與竇融等將兵會車駕。及囂敗,封統為成義侯,同產兄巡、從弟騰併為關內侯,拜騰酒泉典農部尉,悉遣還河西。
  • 7.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十二年,統與融等俱詣京師,以列侯奉朝請,更封高山侯,拜太中大夫,除四子為郎。
  • 8.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統在朝廷,數陳便宜。以為法令既輕,下奸不勝。宜重刑罰,以遵舊典,乃上疏曰:臣竊見元、哀二交輕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自是以後,著為常準,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臣聞立君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政理,愛人以除殘為務,政理以去亂為心。刑罰在衷,無取於勸,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高帝受命誅暴,平蕩天下,約令定律,誠得其宜。文帝寬惠柔克,遭世康平,惟除省肉刑、相坐之法,它皆率由,無革舊章。武帝值中國隆盛,財力有餘,征伐遠方,軍役數興,豪桀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從之律,以破朋黨,以懲隱匿。宣帝聰明正直,總御海內,臣下奉憲,無所失墜,因循先典,天下稱理。至哀、平繼體,而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輕為穿鑿,虧除先帝舊約成律,數年之間,百有餘事,或不便於理,或不厭民心。謹表其尤害於體者傅奏於左。伏惟陛下包元履德,權時撥亂,功逾文、武,德侔高皇,誠不宜因循季末衰微之軌。回神明察,考量得失,宣詔有司,詳擇其善,定不易之典,施無窮之法,天下幸甚。事下三公、廷尉,議者以為隆刑竣法,非明王急務,施行日久,豈一朝所釐。統今所定,不宜開可。
  • 9.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統覆上言曰:“有司以臣今所言,不可施行。尋臣之所奏,非曰嚴刑。竊謂高帝以後,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經傳,宜比方今事,驗之往古,聿遵前典,事無難改,不勝至願。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要。”
  • 10.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帝令尚書問狀,統對曰:聞聖帝明王,制立刑罰,故雖堯、舜之盛,猶誅四凶。經曰:“天討有罪,五刑五庸哉。”又曰:“爰制百姓於刑之衷。”孔子曰:“刑罰不衷,則人無所厝手足。”衷之為言,不輕不重之謂也。《春秋》之誅,不避親戚,所以防患救亂,全安眾庶,豈無仁愛之恩?貴絕殘賊之路也。自高祖之興,至於孝宣,君明臣忠,謨謀深博,猶因循舊章,不輕改革,海內稱理,斷獄益少。至初元、建平,所減刑罰百有餘條,而盜賊浸多,歲以萬數。間者三輔從橫,羣輩並起,至燔燒茂陵,桂見未央。其後坤西、北地、西河之賊,越州度郡,萬里交結,攻取庫兵,劫略吏人,詔書討捕,連年不獲。是時以天下無難,百姓安平,而狂狡之勢,猶至於此,皆刑罰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由此觀之,則刑輕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軌,而害及良善也。故臣統願陛下采擇賢臣孔光、師丹等議。議上,遂寢不報。
  • 11.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後出為九江太守,定封陵鄉侯。統在郡亦有治跡,吏人畏愛之。卒於官。子松嗣。
  • 12.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4-07-14]
  • 13.    梁統  .中國知網[引用日期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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