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統
鎖定
- 本 名
- 梁統
- 字
- 仲寧
- 所處時代
- 西漢—東漢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安定郡烏氏縣
梁統人物生平
梁統早年經歷
梁統是東漢初年軍事家、法學家、思想家。先祖春秋時期晉國大夫梁益耳、戰國時期秦國卿大夫梁恪的後代。梁統的高祖梁褚(樑子都)從河東遷到北地居住。梁統的曾祖父梁橋時,憑藉着上千萬的錢財遷居到茂陵。西漢哀、平末年,生父梁延將家族遷到安定烏氏居住。
[1]
[2]
梁統自小喜愛學習和研究法律,為人剛直果斷,有毅力。梁統最初在地方州郡供職,更始年間,由於關中大亂。劉玄的更始政權力量弱小,梁統主動要求到河西任職,擔任酒泉太守。
梁統統領一方
更始三年(公元25年),更始帝劉玄失敗,赤眉軍攻入長安(今陝西西安),梁統與竇融以及各位郡守起兵保衞邊境,並共同商議,推舉統帥。開始是按官位推選,於是大家都推舉梁統為統帥,梁統卻堅決推辭説:“從前陳嬰不接受王位,是因為家有年邁的母親。如今我內有雙親,而且又沒什麼功德和才能,實在不配擔此重任。”於是大家就共同推舉竇融為河西大將軍,重新推舉梁統為武威太守。梁統執政嚴厲,他的威望都波及到鄰近的州郡。
[4]
建武八年(公元32年)夏天,光武帝親自率軍攻打隗囂,梁統與竇融等人率軍與光武帝會合。隗囂被打敗後,光武帝封梁統為成義侯,梁統的胞兄梁巡、堂弟梁騰同封為關內侯,並任命梁騰為酒泉典農都尉,全都派回河西。
[6]
梁統入朝參政
梁統在朝中,經常向光武帝提出有利於國家的建議。他認為現行法律寬鬆,致使犯罪現象層出不窮,因此應加重刑罰,以使遵循過去的典章制度,於是便上疏道:“臣曾見漢元帝、漢哀帝二帝減輕一百二十三件本應斬首的判決,為親手殺人的人減去死刑,因而從此以後,成為常規,所以人們輕視犯法,官吏則輕易殺人。臣聽説人君執政之法,以仁義為主,仁就是愛護百姓,義就是為政之道,愛護百姓則務必消除殘暴,政務治理則主要是清除混亂。刑罰的使用在於適當,而不是挑選輕的,所以五帝時有流、殛、放、殺的刑罰,三王時有大辟、刻肌的律法。因此孔子稱他們為‘仁者必有勇’,又説‘治理財政修正辭令,禁止百姓做壞事叫做義’。漢高帝受天命誅除暴政,平定天下,制定律令,的確是十分適宜的。漢文帝寬宏仁愛,以柔和治政,又遇上太平時期,只除去肉刑、相坐的法律,其他全部遵從舊典,不作改革。漢武帝正值中原興盛時期,財力有餘,征伐遠方國家,多次出兵,那些才智過人的人違犯禁令,奸猾的官吏玩弄權術,所以加重對謀首、藏匿罪犯的人的處罰,制訂有關知道別人犯法而不檢舉告發的法令,來破除朋黨,懲罰隱匿犯罪的人。漢宣帝聰明正直,統治天下,羣臣守法,沒有什麼大的過失,且遵循前代的法典,國家得到治理。到漢哀帝、漢平帝繼位,他們在位時間短,治理國家經驗不多,丞相王嘉隨意穿鑿附會,刪除先帝的典章制度,致使數年時間,有上百件案子,有的不便於審理,有的在處理上不服民心。臣謹表述他的特別不利於政體的情況如上。臣以為陛下行善德,審時度勢,撥亂反正,功績超過周文王、周武王,功德與高帝相同,的確不應因循朝代衰落時的措施。您應回過頭來捆細觀察,思考、檢查政策的得與失,詔告有司,仔細選擇好的部分。確定不變的典制,施行不會窮盡的法則,此為天下之人的幸事。這些事交給三公、廷尉審議,他們認為嚴酷刑法不是英明之主的當務之急,而且原來的法律實行已久,不是一朝一代所能改變。認為我現在所確定的,不該許可。”
[8]
梁統又上疏説:“有司認為我如今所説的,不能實行。我思考我所上奏的內容,並不是説要嚴刑。我認為從漢高祖之後,直到漢宣帝,他們所施行的政策,大多數是符合於經傳的,我們應當將如今的事情,同以往的相比較,遵守從前的典制,事情沒有什麼難改的,只是難心甘情願。我希望能得到陛下召見,能對尚書近臣當面陳述概要。”
[9]
光武帝命尚書詢問具體情況,梁統回答説:“我聽説聖帝明王,設置刑罰,因此就是在堯舜盛世,也有誅除四凶的事。《尚書》上説:‘上天討伐有罪之人,五種刑罰五次使用。’又説:‘以適當的刑罰治理百姓。’孔子説:‘刑罰不適當,百姓則不知怎樣去做。’中的意思就是説不輕不重。《春秋》中的懲罰,並不迴避親戚,主要是為了防備禍患制止混亂,保全安定黎民百姓,難道沒有仁愛恩澤,重視斷絕兇狠殘暴者之路嗎?自從漢高祖立國以來,直到漢宣帝時期,君王英明臣下忠誠,謀略深遠廣博,卻仍然因循過去的典章,不輕易改革,天下得到治理,案件越來越少。到初元、建平年間,減少的刑罰達到一百多條,而盜賊逐漸增多,一年之中以萬計。近來三輔地區,盜賊並起,乃至燒燬茂陵,火燒未央宮。此後隴西、北地、西河的賊寇,跨越州郡,遠道交結,攻佔武器庫搶走兵器,搶劫官吏,雖下詔書討伐追捕他們,卻一連幾年沒有捕獲。這時候天下沒有災難,百姓安寧平靜,而叛亂者的氣勢尚且到了這種程度,這都是因為刑罰不適當,使愚蠢之人輕易犯法造成的。由此可見,減輕刑罰的舉動,反而會產生大的禍患;對壞人施加恩惠,反而會傷害善良的人。所以,我梁統希望陛下您能採納賢臣孔光、師丹等人的意見。”奏議呈上,依然都有得到答覆和採納。
[10]
梁統人物評價
梁統家族成員
梁統先世
梁統兄弟
梁巡,梁騰均封為關內侯。
梁統兒子
梁竦(又名絢、或名聳),梁松弟、漢和帝追封褒愍親侯。
梁恭,梁竦弟。
梁侖
梁統孫子
梁統曾孫
大將軍梁商(乘氏忠侯)、梁安國((襲)樂平侯)、梁碧、梁芝、梁讓等
梁統玄孫
梁統來孫
梁統史籍記載
- 參考資料
-
- 1. 《東觀漢記》卷十五“橋子溥。溥子延,以明軍謀特除西域司馬,延生統。”
- 2.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梁統字仲寧,安定烏氏人,晉大夫梁益耳,即其先也。統高祖父子都,自河東遷居北地,子都子橋,以資千萬徙茂陵,至哀、平之末,歸安定。
- 3.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統性剛毅而好法律。初仕州郡。更始二年,召補中郎將,使安集涼州,拜酒泉太守。
- 4.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會更始敗,赤眉入長安,統與竇融及諸郡守起兵保境,謀共立帥。初以位次,鹹共推統,統固辭曰:“昔陳嬰不受王者,以有老母也。今統內有尊親,又德薄能寡,誠不足以當之。”遂共推融為河西大將軍,更以統為武威大守。為政嚴猛,威行鄰郡。
- 5.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建武五年,統籌各遣使隨竇融長史劉鈞詣闕奉貢,願得詣行在所,詔加統宣德將軍。
- 6.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八年夏,光武自徵隗囂,統與竇融等將兵會車駕。及囂敗,封統為成義侯,同產兄巡、從弟騰併為關內侯,拜騰酒泉典農部尉,悉遣還河西。
- 7.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十二年,統與融等俱詣京師,以列侯奉朝請,更封高山侯,拜太中大夫,除四子為郎。
- 8.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統在朝廷,數陳便宜。以為法令既輕,下奸不勝。宜重刑罰,以遵舊典,乃上疏曰:臣竊見元、哀二交輕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自是以後,著為常準,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臣聞立君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政理,愛人以除殘為務,政理以去亂為心。刑罰在衷,無取於勸,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高帝受命誅暴,平蕩天下,約令定律,誠得其宜。文帝寬惠柔克,遭世康平,惟除省肉刑、相坐之法,它皆率由,無革舊章。武帝值中國隆盛,財力有餘,征伐遠方,軍役數興,豪桀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從之律,以破朋黨,以懲隱匿。宣帝聰明正直,總御海內,臣下奉憲,無所失墜,因循先典,天下稱理。至哀、平繼體,而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輕為穿鑿,虧除先帝舊約成律,數年之間,百有餘事,或不便於理,或不厭民心。謹表其尤害於體者傅奏於左。伏惟陛下包元履德,權時撥亂,功逾文、武,德侔高皇,誠不宜因循季末衰微之軌。回神明察,考量得失,宣詔有司,詳擇其善,定不易之典,施無窮之法,天下幸甚。事下三公、廷尉,議者以為隆刑竣法,非明王急務,施行日久,豈一朝所釐。統今所定,不宜開可。
- 9.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統覆上言曰:“有司以臣今所言,不可施行。尋臣之所奏,非曰嚴刑。竊謂高帝以後,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經傳,宜比方今事,驗之往古,聿遵前典,事無難改,不勝至願。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要。”
- 10.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帝令尚書問狀,統對曰:聞聖帝明王,制立刑罰,故雖堯、舜之盛,猶誅四凶。經曰:“天討有罪,五刑五庸哉。”又曰:“爰制百姓於刑之衷。”孔子曰:“刑罰不衷,則人無所厝手足。”衷之為言,不輕不重之謂也。《春秋》之誅,不避親戚,所以防患救亂,全安眾庶,豈無仁愛之恩?貴絕殘賊之路也。自高祖之興,至於孝宣,君明臣忠,謨謀深博,猶因循舊章,不輕改革,海內稱理,斷獄益少。至初元、建平,所減刑罰百有餘條,而盜賊浸多,歲以萬數。間者三輔從橫,羣輩並起,至燔燒茂陵,桂見未央。其後坤西、北地、西河之賊,越州度郡,萬里交結,攻取庫兵,劫略吏人,詔書討捕,連年不獲。是時以天下無難,百姓安平,而狂狡之勢,猶至於此,皆刑罰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由此觀之,則刑輕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軌,而害及良善也。故臣統願陛下采擇賢臣孔光、師丹等議。議上,遂寢不報。
- 11.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後出為九江太守,定封陵鄉侯。統在郡亦有治跡,吏人畏愛之。卒於官。子松嗣。
- 12. 《後漢書·卷三十四·梁統列傳第二十四》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4-07-14]
- 13. 梁統 .中國知網[引用日期2021-06-26]
- 收起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44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lxmlxml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