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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遊辱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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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遊辱國事件是指2016年10月12日發生的社會事件。
中文名
梁遊辱國事件
發生時間
2016年10月12日

梁遊辱國事件事件經過

2016年10月12日,在香港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上,“青年新政”候任議員梁頌恆、遊蕙楨展示“HONG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 “港獨”標語,宣稱效忠“香港民族”,並加入辱國辱華字眼將“CHINA”讀作“支那”,遊蕙楨更爆粗口將“REPUBLIC”(共和國)讀作“REFXXXING”(髒話)。當天負責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隨即表示不能為二人監誓,留待新當選的立法會主席重新安排。
10月18日上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青年新政”梁頌恆、遊蕙禎等5人宣誓無效,但准許其於19日重新宣誓。對此裁定,香港特區政府立即表示異議。當天傍晚,特區政府行政長官聯同律政司緊急入稟香港高等法院,要求複核立法會授予梁頌恆、遊蕙禎等人重新宣誓的權利,同時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禁止二人明天於立法會大會上再宣誓。法院當晚緊急審理此案,裁決不予頒發臨時禁制令,但接受司法複核申請,並決定於11月3日宣判。
梁、遊辱國辱華的言行引起了香港建制派議員的強烈不滿。10月19日,立法會大會按照會議議程安排5人重新宣誓。在梁、遊二人宣誓前,建制派議員集體抗議離場,觸發流會,導致二人宣誓未成。
10月22日,梁頌恆、遊蕙禎赴台灣大學發表演講,繼續宣揚“港獨”主張,並聲稱宣誓時展示的“香港不是中國”的標語純屬“事實”。
10月25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作出最新決定,押後“青年新政”兩名議員梁頌恆、遊蕙禎的重新宣誓程序,等候香港高等法院的司法複核裁決,且不容許二人在裁決前進入會議廳開會。
10月26日,梁頌恆、遊蕙楨在一些非建制派議員組成“人鏈”護送下,強行進入會議廳,最終因引發混亂導致休會。
11月2日,梁頌恆、遊蕙楨再次硬闖立法會會議廳,並自帶擴音器試圖自行宣誓,在混亂中致使多名保安人員受傷。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宣佈休會,並報警求助。事後,梁君彥強烈譴責梁、遊二人,指其多次分批衝擊會議廳系“有組織暴力行動”。
11月3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審理特區政府特區行政長官聯同律政司提出的司法複核。主審法官聽取各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
11月6日,梁頌恆、遊蕙楨糾集一干人眾違法衝擊西區,損壞公共設施,向警方投擲雜物,導致主幹道交通癱瘓,社會秩序遭受嚴重破壞。
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立法會正常運轉、政府依法施政和特區長治久安,澄清香港社會對基本法所規定的特別行政區法定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的模糊認識,為依法處理有關問題提供有力指引,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會表決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了依法宣誓的具體含義和不依法宣誓的法律後果以及監誓人的權力和責任等。
11月10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要求司法複核案各方針對釋法對案件的影響提交補充陳詞。特區政府補充陳詞認為,根據人大釋法梁頌恆、遊蕙禎是拒絕及忽略宣誓,議員資格已被取消,要求法庭頒佈命令該兩個議席懸空。 [1] 

梁遊辱國事件事件結果

2016年11月15日下午3時半,香港高等法院就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及律政司提請的“青年新政”候任議員梁頌恆、遊蕙楨宣誓無效、取消議員資格司法複核案作出裁決:取消梁頌恆、遊蕙楨議員資格。 [1] 

梁遊辱國事件事件影響

梁頌恆、遊蕙楨辱國辱華及“港獨”言行引起香港社會一致譴責和強烈憤慨。10月26日及11月13日,香港愛國愛港社團先後成立“反辱華、反港獨”大聯盟和“反港獨、撐釋法”大聯盟,組織發起數萬人參加的和平集會,表達反對“港獨”的一致決心和支持人大釋法的共同意願。更有逾百萬名市民在網上聯署譴責梁、遊二人的惡劣言行,要求他們退出立法會。 [1] 
參考資料